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第 1 页 共 11 页 云南省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 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聚焦任务、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四项原则。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
第 2 页 共 11 页 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和其他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 12317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州(市)、县(市、区)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和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解下达、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分解下达。包括各州(市)、县(市、区)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的进度等。
第 3 页 共 11 页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和统筹整合工作成效等)。
(四)加减分。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市、区)材料由各州(市)组织县级报送。各州(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州(市)本级及以下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各州(市)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
第 4 页 共 11 页 门原则上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另有要求的,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 10 分。
第十一条 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分任务评价考核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 分)、B(≥80 分,<90分)、C(≥60 分,<80 分)、D(<60 分)。
第十二条 考虑不同区域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性,因少数指标不适用而满分不足百分的州(市)、县(市、区),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按照脱贫县和其他县分别排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给予相应激励。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向各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
第 5 页 共 11 页 本州(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本级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对本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云财农〔2018〕126 号)同时废止。
第 6 页 共 11 页 附件:
云南省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序号
指标
指标满分( 100
+3
- - 30 )
指标得分
(分任务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小计得分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
评价及考核内容和赋分规则
数据来源
小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以工代赈任务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基础分 0 100 分(调整指标最高加 3 3 分,最多减 0 30 分)
合计
(一)
资金保障
7 7 分
主要评价及考核资金分解下达进度
1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 7 分
1.州(市)收到财政衔接资金之日起,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下达到县(区)级政府≤15 日得满分 0.5 分,>30 日为 0 分,15-30 日按比例减分;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下达到县(区)级政府≤30 日得满分 0.5 分,>60 日为 0 分,30-60 日按比例减分。
2.县(区)收到财政衔接资金之日起,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25 个工作日得满分 6 分,>50 个工作日为 0 分,25-50 个工作日按比例减分。
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预算一 体 化 系 统等。
( ( 二) )
项目管理
0 20 分
主要评价及考核项目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 项目库建 8 分
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当年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入库是否及时充分、程序 防返贫监测信
第 7 页 共 11 页 设管理情况 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和入库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以及衔接资金、整合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库之外的项目等。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当年情况占 6 分,下一年度情况占 2 分。
息系统,各地区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3 项目绩效管理情况 4 分
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情况、事后评价情况等。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
各地区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 考 核 结 果等。
4 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4 分
评价各级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1.州(市)、县级按要求及时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满分 1 分,未完整公开的发现一起扣 0.1 分,扣完为止。
2.县级按要求公开年度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库、年度资金项目完成情况等,满分 1 分,未完整公开的发现一起扣 0.1 分,扣完为止。
3.乡镇、村级(农场、林场)落实项目公开公示情况等,满分 2 分,未完整公开的发现一起扣 0.1 分,扣完为止。
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各地区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5 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4 分
1.州(市)、县级定期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等跟踪督促情况,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得 2 分,未完全落实到位的酌情扣分。
2.州(市)、县级跟踪督促及各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情况,满分 1 分,根据未整改问题比例扣分。
3.全国 12317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简称 12317 平台)反馈问题处理情况,满分 1 分,根据未处理问题比例扣分。
各地区自评材料,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报告,12317 平台,抽查评价及 考 核 结 果等。
( ( 三) )
使用成效
3 73 分
主要评价及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6 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 10 分
主要通过支出进度评价及考核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于 6 月底、9 月底定期调度。
1.6 月底支出进度评分 5 分。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序时进度的,得满分;未达到的按照低于序时进度的比例扣分。
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等。
第 8 页 共 11 页 2.9 月底支出进度评分 5 分。资金支出进度达到序时进度的,得满分;未达到的按照低于序时进度的比例扣分。
7 预算执行率 13 分
1.1 年以内的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 100%,得 8 分;执行率在 85%-100%之间,按比例得分;执行率低于 85%,得 0 分。
2.1 年以上的资金结转结余为 0 的得 5 分,否则得 0 分。
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各地区自评材料等。
8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 8 分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效果,满分 4 分,根据第三方抽查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收入支出变化情况赋分。
2.各州(市)所属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者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1 个百分点以上,得 4 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且增速低于全省平均增速 1 个百分点以上的,按照比例得分。
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统计部 门 提 供 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9 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 20 分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成效,满分 20 分,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实际完成任务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申报的任务量、衔接资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办法。产业类项目是否明确联农带农机制、是否优先覆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往年项目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基础设施类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后续管护是否存在问题等;其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2. 以工代赈任务:①抽查以工代赈项目向当地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全部达到的得 15 分,否则按项目个数比例扣减。
②抽查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预算)表、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体现劳务报酬发放标准、额度,并及时公示发放情况,全部符合要求的得 5 分,否则按项目个数比例扣减。
3.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①所辖民族自治地方县、边境县(未辖有民族自治各地区自评材料,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第 9 页 共 11 页 地方县、边境县的地区采用民族乡或少数民族聚居村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水平或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的,得 5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②项目成效,满分 15 分,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实际完成任务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申报的任务量、衔接资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办法。产业类项目是否明确联农带农机制、是否优先覆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往年项目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基础设施类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后续管护是否存在问题等;其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4.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①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农场平均水平的或者增速高于全省农场平均增速的,得 5 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②项目成效,满分 15 分,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实际完成任务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申报的任务量、衔接资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办法。产业类项目是否实现绩效目标、往年项目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基础设施类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后续管护是否存在问题等;其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5.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①欠发达国有林场职工人均收入达到全省林场平均水平的或者增速高于全省林场平均增速的,得 5 分,否则按比例得分。
②项目成效,满分 15 分,根据抽查项目情况赋分。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实际完成任务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申报的任务量、衔接资金用途是否突破管理办法。产业类项目是否实现绩效目标、往年项目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基础设施类项目质量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后续管护是否存在问题等;其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10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7 分
1.2021-2025 年度,各地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