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翠虹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乡村振兴”再一次被中央所关注,进而这就对农商行发挥信贷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乡村振兴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仍需以提高农民的经济福祉(收入)为核心内容。当前,“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成为了提高农民经济福祉的微观组织基础,所以农商行需对该生产经营模式精准开展信贷业务,以发挥自身独有的信贷功能。在农商行金融实践中,还需通过加强信贷业务监管力度来为精准开展信贷业务提供全方位保障,而该项工作在当前仍处于薄弱环节。为此,探究农商行信贷业务监管助力乡村振兴的策略,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为了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展业的实施,信贷业务监管应分别起到规制和辅助作用。其中,辅助作用的发挥意在帮助农民合作社用好资金,这应成为信贷业务监管的重心。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当前,农商行信贷业务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按用信对象划分
按用信对象可以分为法人客户类信贷业务和自然人客户类信贷业务。以某农商银行为例,贷款产品主要面向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群可以说是覆盖了社会各个层面。
(二)按期限划分
按期限可以分为短期信贷业务(期限在1 年及1 年以内)、中期信贷业务(期限在1 年至5 年(含5 年))、长期信贷业务(期限在5 年以上)。
(三)按担保方式划分
按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农商银行的抵押类贷款支持个人房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同时也支持企业股权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这样的冷门抵押贷款。
(四)按贷款用途划分
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住房按揭贷款、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等。其中农商银行的经营性贷款同时包含了提供农业产业链、妇女创业、青年创业及农户贷款等多种创业贷款,农户种植、养殖项目,购入农机设备,修建水利工程等只要项目符合要求的贷款;
消费贷款可以购买家电、家庭装修、购买汽车等。
由以上信贷类型可知,农商银行的信贷业务可以根据用信对象、期限、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自由组合,部分为生产服务,部分为消费服务。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商银行要实施信贷业务监管,首先要从整体上优化信贷资金结构,以增大对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其次,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特征,且具有显著的自然周期性质,所以还需通过信贷业务监管来落实生产用资金的配置、使用工作,并在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帮助合作社、农户、农村创业群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而言,可将农商行信贷业务监管职能分析如下:
(一)在统筹信贷资金使用中发挥监管职能
如上文所述,为了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农商行需将大量的信贷资金投放至农业农村的生产领域,所以在统筹信贷资金使用中应发挥监管职能。
信贷业务监管职能在这里的作用为,在确保农商行资产类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防止因利益短视而将信贷资金过度投放至城镇消费领域。众所周知,随着分业经营格局的破除,农商行的信贷业务也逐步向城镇消费领域延伸,以房贷为代表的消费信贷将消耗农商行大量的信贷资源,且由于放贷周期较长也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无论是从助力乡村振兴着眼,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需发挥信贷业务的监管职能。
(二)在涉农信贷项目审批中发挥监管职能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战略,中央为此出台了系列助农和惠农政策,这也为农商行开展涉农信贷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由于以“合作社+农户”的经营组织仍以农产品生产为主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农业弱质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为此,这里还需在涉农信贷项目审批中发挥监管职能。这里的信贷业务监管职能作用于两个方面:
1.确保涉农信贷项目合规、合流程完成审批。2.通过引入监管机制,来增强对农业农村优质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对于前者而言,信贷业务监管有助于农商行的金融风控,对于后者而言则能助力乡村振兴获得优质经济资源的支持。
(三)在涉农信贷资金使用中发挥监管职能
随着信贷资金向农业农村生产领域配置,此时便需在涉农信贷资金使用中发挥监管职能。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存在显著差异,前者的经营主体分布较为分散,在“合作社+农户”的经营组织形态下,农户部分便显得更为分散。再者,农业生产受到自然因素的直接影响,所以难以做到全年持续、稳定的生产局面。这就要求,需通过信贷业务监管来确保农村经济主体依照合约使用信贷资金;
同时,在面对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特征时,保障信贷资金的使用安全。依照合约使用信贷资金,有助于将信贷资金锁定在农业农村生产领域;
保障信贷资金的使用安全,有助于提高涉农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中发挥监管职能
乡村振兴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需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福祉,这就要求增强信贷资金投入的产值。因此,应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中发挥监管职能。在本文所给出的“合作社+农户”的经营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分属于农村经济主体,后者作为经济福祉提高的受益者,需重视资金的使用效益。针对农户缺少应有的生产预算管理能力,信贷业务监管职能在这里便以“辅助”的姿态出现,通过多维度发挥其监管职能来重点增加农户对资金使用的效益。
然而,当前在发挥农商行信贷业务监管职能时还面临以下影响因素:
(一)内部治理影响因素
在对农商行信贷资金统筹中发挥监管职能时,其受到内部治理因素的影响。农商行内部治理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就内部治理结构而言,信贷部负责人作为统筹信贷资金的第一责任人,其拥有相对独立的权限。而且,信贷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业绩考核结果负首责,所以在配置信贷资金时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代表,具有利益短视的主观意识。就内部治理机制而言,信贷业务监管主要针对信贷资金统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而较少过问信贷资金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投放比例。这样一来,就在内部治理影响因素的作用下,弱化了信贷业务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监管手段影响因素
从农商行管控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需对涉农信贷项目的审核作出监管。然而,由于信贷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权限以及监管手段,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影响因素,也弱化了对乡村振兴助力作用的发挥。具体而言,面对农业农村内容丰富、形态各异的信贷申请,信贷业务监管人员无法对每一位信贷申请主体开展实地考察,且受到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影响,即使进行实地考察也难以全面掌握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运营中的资金风险等信息。另外,在乡村振兴中存在着大量的惠农、助农政策,这就可能因人为干预,而使信贷业务监管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信息获取影响因素
在“合作社+农户”的经营组织中,农户可作为入社成员,也可作为被合作社帮扶和带领的独立的经济主体。对于后者而言,农户便具有申请生产类信贷的诉求。随着农商行将小额、短期贷款发放至农户手中之后,信贷业务监管便面临着信息获取方面的影响因素,亦或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干扰。如,对农户是否合规使用信贷资金的监管,因农户存在着隐藏私人信息的动机而难以获取真实信息。由于在广大农村中还遗留着民间金融的痕迹,所以对合作社是否将生产用信贷资金用于民间放贷,仍然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而难以获取真实信息。
(四)监管意识影响因素
本文一直强调,在开展信贷业务监管时不仅需发挥其的规制作用,还应挖掘其的辅助作用,且在助力乡村振兴的信贷业务监管工作中应重视发挥第二个作用。然而,由农信社转型而来的农商行,因面临着同业竞争、城镇业务开发所带来的压力,信贷业务监管人员缺乏辅助农村经济主体,合理使用资金以提升资金效益的意识。从调研中可知,信贷业务监管人员仍习惯于以发挥规制作用来界定自身的岗位职责,且也不具有深入了解农村经济主体生产主业的意愿。由此,这就弱化了信贷业务监管助力乡村振兴功能,同时,也弱化了对保障农商行信贷效益的职能。
综上所述,农商行信贷业务监管助力乡村振兴的策略构建如下:
(一)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理清信贷业务监管目标
农商行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需厘清信贷业务监管目标,在监管目标管理下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以促成信贷工作与解决“三农”问题间的紧密联系。信贷业务监管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应以促进农商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
在第二个层次应以助力乡村振兴为己任以实现双赢为目标。在开展监管目标管理时,应重点解决目标分解、目标协同、目标考核等三项事宜。其中,信贷部门在分解信贷业务监管目标时,应将提高涉农信贷业务的利润贡献度为部门目标,进而在统筹信贷资金配置时增大涉农信贷比例。信贷业务监管人员应参与到信贷资金统筹配置中来,通过对标信贷业务监管目标来督导、规范信贷部门的信贷项目选择。
(二)对标信贷业务监管目标重构信贷考核体系
仅开展信贷业务监管目标管理,并不足以使信贷部门以助力乡村振兴为己任,还需要为信贷部门实施制度激励。为此,应对标信贷业务监管目标重构信贷考核体系。由于信贷业务监管目标由两个层次构成,所以重构考核体系的重点在于融入助力乡村振兴的指标。在确保农商行信贷安全和获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可调低涉农信贷的资金年度回笼率指标,在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性特征的同时,以鼓励信贷部门更多地关注涉农信贷申请。再者,还可以鼓励信贷部门开展涉农信贷模式创新,以尊重信贷部门首创精神为原则,以同步调整信贷业务监管方式为配合,使信贷部门有意愿为农村创业群体、农户开展小额、短期贷款。
(三)聚焦信贷风险点开展线上线下协同化审核
随着信贷部门初选出涉农信贷申请后,信贷业务监管人员需对这些申请审核进行督导和督查。为了保障农商行信贷风险可控,以及切实起到助力乡村振兴的金融作用,信贷业务监管人员需聚焦信贷风险点,开展线上与线下相协同的审核督导工作。对于信贷风险点的把握,主要依据历年涉农信贷所存在的现实和潜在风险,这需要建立涉农信贷风险数据库,以根据农村经济主体的类型定向归纳出信贷风险点。线上审核的方式为,信贷业务监管人员在线质询农村信贷申请者,以从形式要件、直觉感官上来把握该申请者的诚信度及财务实力。对于相对重大的信贷申请项目,以及出现对信贷申请存疑的情况,则需在线下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这样一来,在助力乡村振兴的同时,也为农商行的信贷业务开展提供了双保险。
(四)建立声誉约束机制消减信贷监管信息壁垒
信贷资金一旦投放至农村经济主体处,便难以对信贷资金的使用途径、使用方式进行跟踪监管。为此,可考虑建立声誉约束机制来消减信贷监管所遭遇的信息壁垒,这也能解決在乡村振兴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借贷行为。具体而言,农商行信贷部门需建立涉农信贷数据库,将历年来申请信贷的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信息包括:信贷资金投放领域、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定性评价)、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以“年度利润/年度信贷总额”定量评价),最后由信贷业务监管部门(人员)提出信贷申请“白名单”“黑名单”,进而建立声誉约束机制。这样一来,既提高了信贷业务助力乡村振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使处于“白名单”上的农村经济主体更为珍惜自己的信贷权限。
(五)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深化信贷合作
当前,农村产业融合式发展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始终,所以应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式发展要求深化信贷合作。具体的做法为,农商行与农村产业联合会建立深度的金融合作关系,在信贷合作方面可设立“信贷风控联席会议制度”,农商行在该会议制度中主要发挥信贷监管职能,并定期委派信贷人员为农村经济主体开展金融讲座,讲座的内容应包括:信贷申请流程、信贷资金合规使用要求、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方法。同时,农商行信贷部门可设立“蹲点制”,委派专人全程参与农村产业联合会下属经济组织、经济主体的财务决策工作,以在助力乡村振兴的同时,切实提高信贷资金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农商行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需厘清信贷业务监管目标,在监管目标管理下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以促成信贷工作与解决“三农”问题间的紧密联系。应对标信贷业务监管目标重构信贷考核体系。可考虑建立声誉约束机制来消减信贷监管所遭遇的信息壁垒,这也能解決在乡村振兴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借贷行为。农村产业融合式发展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始终,所以应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式发展要求深化信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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