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亓文,杜宝玲
(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 11087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农村基本经营管理体制、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关键。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人口严重外流,出现了“人走地荒”“谁来种地”等问题,要破解这一困境,需要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和20 743万个农业经营户,在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经达174.9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1],数量和规模都在持续增长。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围绕重点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就当前的现实状况而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究其原因,除了内部的因素外,还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基于此,笔者运用SWOT模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探寻推动有机衔接的路径。
1.1 优势条件分析(Strengths)
1.1.1有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我国农村土地分散化程度高,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造成承包地撂荒闲置现象严重,由于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导致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收入增加困难,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主体生产模式逐渐从农村改革初期相对纯粹的小农户生产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复合式生产模式,除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扶持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传统家庭经营的有力补充,不管是在建设资金、生产经营方面还是在农业技术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优势,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打破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种植习惯,探索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模式,在土地流转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规模化经营,有效整合了零散化土地,既满足了农民利用土地增收需求,又使农业发展从“输血”转为“造血”,有效破解了耕地浪费难题,最大可能地盘活闲置土地。
1.1.2有效缓解农业生产劳动力不足的压力。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得农村和城镇的人口流动呈现出一种“单向”的趋势,导致了城市相对开放和乡村绝对封闭的局面。由于小农户经营存在空间分散性、生产的连续性、季节性和不稳定性,难以及时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农业兼业化程度进一步加剧,面临着持续动力不足、新生劳动力缺乏、现代化转型升级困难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推动者和实施者,其发展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传统小农户经营模式,通过提升农业机械化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依靠其规模化经营优势实现农业集约化生产,大大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这将有效地缓解因劳动力不足造成的生产压力,推动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
1.1.3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家庭承包经营在提高小农户可支配收入和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固有缺陷,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统”的职能发挥不足[2],小农户生产经营在自然灾害应对、农业信息获取、现代农业技术运用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的弱势,导致“跟风农业”的情况较为突出,常常造成生产供大于求,“谷贱伤农”的情况不断出现,使得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加大,单纯依靠自身发展难以与现代农业相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规模大、市场化程度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特点,能够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业资金、农机农技、物流储运、市场销售等中间服务,是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手,为降低小农户生产经营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具备发展现代农业的天然优势,成为扩大农民收入来源、推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
1.2 劣势因素分析(Weaknesses)
1.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排他性和非适应性。首先表现出生产资料的排他性。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地的自发性流转,使依靠土地为生的小农户丧失了竞争能力,甚至被迫“失业”,可能侵占了农民的资源和生存空间,形成垄断市场地位而产生负外部性。其次对生产环境存在非适应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发展的适应能力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良性的循环互动发展格局,尤其是在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中,容易出现“一头热、一头凉”[3]的情况,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对脆弱,难以真正对接农业再生产的诸环节,社会关系网络的构建还不够完善,不能形成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难以有效地进行市场信息的交换和产品的流通,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的选择。
1.2.2内部专业化管理机制建设存在不足。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一些地方只重数量轻质量,这严重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部分主体因其组建时间尚短,没有形成完备的现代企业体系,经营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不具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能力,缺乏管理意识和规则意识,不能充分整合优势资源,致使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明显。此外,在科研投资、抢占市场主动权和品牌建设方面缺乏远见,产业融合程度较低,尚未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经营模式,农业品牌效应较弱等问题导致发展动力不足。同时,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使一些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系严重脱钩,双方难以实现有效互动,影响了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4]。
1.3 发展机遇分析(Opportunities)
1.3.1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政策优势显著。要实现农村的全面振兴,必须培育新的主体和新的活力,作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和先锋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应对“谁来种地”严峻挑战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宏观政策、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2020年农业农村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中明确提出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促进多元化、多路径融合发展,打造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截至2020年末,全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达到195.11万hm2,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家庭农场超过300万家[5],与2016年农业普查数据相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要素集约化程度明显增强,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资源整合能力不断提高,在农业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3.2高质量经济环境和农业现代化趋势。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无论是市民还是农民更加注重高品质、高效能、高质量的美好生活,农业农村整体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乡村振兴领域的新旧动能加速转化,农业领域的供需结构改革也逐步向现代化市场经济方向靠拢。截至2020年,我国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仍有2.2亿户,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有1.04亿hm2,这决定了小农经营将长期存在的国情农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将小农户的生产经营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命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高度市场化的优势条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主动延伸产业链条,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程度得到不断提升,加快了农产品的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步伐,逐渐探索出了适度规模发展、有序市场运营、科学组织管理的业态模式,使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并为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调整农业供需结构性失衡,优化社会化服务结构,带动小农户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实现路径。
1.4 现实挑战分析(Threats)
1.4.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必须把土地作为最优的生产要素来配置,农村改革后,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细碎化”,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整体上看,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流转系统,使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农村土地产权归属界定不清,产权持有方之间的利益分配依然存在问题。随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虽然国家认可其作为非农用地的性质,但不能直接在土地市场中进行交易,造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不能将其用作抵押贷款的尴尬境地。此外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集体”[6],但是由于“集体”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土地流转不规范、征地不合理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1.4.2所需的专业人才资源匮乏。农业经营高端化、科技化、品牌化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要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拥有一大批精通农业技术、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支撑,但囿于城乡环境和发展机遇等因素,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加之大部分小农户在自给自足观念的影响下,对现代农业生产缺乏主动性,难以对农业科技、市场信息、融资贷款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从人才供给方面来看,由于农村生产效益低、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年轻人不愿在农村进行农业工作,尤其是懂得生产服务和市场投资的农村人才,正逐步向非农行业转移,而乡村之外文化程度高的人才又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客观上造成专业人才短缺。农村“留不住”“引不来”[7]人才,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素质偏低,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急需的创新型、领军型人才尤为缺少,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景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4.3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在政府大力推动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但是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经营主体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缺乏内在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甚至挤压、排斥、侵占农户利益和发展空间,难以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其次,传统小农户以农为生、依农发展,不易接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即使达成合作也极易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独立话语权意识,部分农户只顾眼前利益,存在“等靠要”思想[8],限制了利益联结惠及面和可持续性。再次,双方的合作多以土地流转、劳务雇佣、农产品收购等方式进行,契约关系比较宽泛,为追求各自利益特别容易发生违约;
另外,部分地方政策急功近利,存在脱节和灵活性不强的问题,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经营主体盲目发展,也挫伤了小农户参与的主动性,忽视了双方互信关系的重要性。
1.4.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给能力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方向,但在基层地区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内涵、服务对象和获取方式等问题缺乏准确认识。由于机构改革和调整,一些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形同虚设或被撤销,出现了“有职能无机构、无职能有机构”[9]并存的局面,部分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市场服务主体,尤其是乡镇所属的“七站八所”[10]职能严重弱化。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而言,存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协同化程度低,服务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趋势脱节的问题,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由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科技化、市场化、信息化等多方面发展,而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相对较弱,不能很好地发挥桥梁作用,经营主体的发展仍然是“跟着感觉走”。再次,以政府主导、市场主导的各类农业公益服务主体在建设服务平台及组织体系时出现了功能上趋同、空间上叠合、业务上交叉的问题,难以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内容,不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水平,客观上阻碍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
2.1 深入推进“三权分置”,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本前提,以确立和稳定农户承包权为首要基础,以放活和保障主体土地经营权为关键环节,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统筹建立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平台,提供市场信息、产权交易、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流转双方法治意识和合同契约意识,明确土地流转过程中小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和补偿机制,提高流转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充分使土地作为市场化要素流动起来。
2.2 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两种途径创新人才发展长效机制,拓宽专业人才引进渠道,创设优质人才发展环境,不断吸引外出务工农民、毕业大学生和其他优秀复合型人才扎根农村,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相关的农业管理工作。联合科研院所、高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管理者的农业基础技能和管理能力,培养更多热爱“三农”事业、精通农业技术、擅长农业经营的专业人才。还要营造有利于小农户自主学习、主动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人才就地转化培养。
2.3 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构建稳定发展关系培养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多元化业态调整为纽带,以利益联结为沟通桥梁。鼓励和引导双方统筹发展利益,培育小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充分尊重双方的选择和意愿的基础上健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体系,加强对小农户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在促进小农户增产增效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本土化”的原则[11],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构建立体的、复合的、共享的利益联结系统。
2.4 整合规范服务机构,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打破部门、领域的行政壁垒,理清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的界限,加强农村“七站八所”和社会涉农公益力量服务能力建设,既要坚持主体多元化、示范引领化还要坚持运行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创建公益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能力专业化、竞争服务良性化的原则,加快发展农业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公益性服务和营利性服务共同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而且还对提升乡村振兴质量、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在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过程中既有成效和进步,也面临着矛盾和问题。只有不断改善农村发展环境,解决农业发展难题,调整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才能逐步提升发展质量,优化发展格局,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12]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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