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宁夏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财务与审计处审计的校内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离任的领导干部有责任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财务与审计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报告,由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与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落实问题归属和整改任务,确定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六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审计整改进度、措施。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完善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财务与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审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八条财务与审计处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逐项督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直至销号。
第九条财务与审计处定期向学校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对未落实及落实不力的整改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医科大学财务与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情况通报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的问题,以及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示、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进行纠正、处理、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和结果。
第三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承担监督检查、协助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立审立改、真抓实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构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督促管理、被审计单位具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六条全区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部署本地区重大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应当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突出问题。
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地区开展各项审计发现问题、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等重大审计整改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必要时组织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审计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对能够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事项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事项,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持续整改,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四)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举一反三,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负督促管理责任,应当依据审计机关抄送的审计结果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促进完善有关制度。
第十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和移送处理的整改事项,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对特别重大、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部门范围较广的整改事项,经商审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期反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问责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整体受理情况和查办结果。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办,结案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函告查办结果。
第三章检查督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检查可以采用日常了解、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审计整改的对账销号管理。将审计机关列出的“问题清单”和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结果清单”进行对照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整改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十五条对整改期限结束后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的持续跟踪,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一)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迟缓的,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审计整改督促通知,必要时,函询或者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对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服务,推动被审计单位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存量及原因、整改“举一反三”效果、整改责任建章立制等情况,促进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七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单位,要强化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地区开展各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作出的整改批示落实情况。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本级审计机关需要提请纳入督查督办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分层次报告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问题整改结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审计机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情况;
采纳审计建议、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计划、措施等情况。
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和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每3个月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汇总整改情况,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综合报告,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考核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制定政策、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的参考依据。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作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又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审计发现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报告已整改到位的。
(四)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但承诺今后改正的事项,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予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提出问责建议,按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区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复旦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和《复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采纳,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
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
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纠正行政行为失范、行政权力滥用,推进依规行政、阳光用权,推动学校治理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整改内容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各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与配合。审计整改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项,应当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学校建立按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计整改
工作机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落实或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的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落实批示的督办与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八条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九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建立并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分级负责制。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为审计整改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有主管责任。
第十条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
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整改主要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整改报告制度。
(二)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三)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四)整改问责制度。
(五)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
第三章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一)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员。
(二)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的30日内,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呈送分管校领导。方案内容包括: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措施;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
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措施;
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
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90天),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资料。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
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
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与落实结果;
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或学校办公室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一)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
(二)当收到整改单位和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检查并做好备案工作。对于其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对整改单位和部门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四)对于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报告。
(五)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的动态信息,提出需交由学校办公室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六)每年向校长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并抄报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期内,加强与责任单位和部门的沟通,所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三)落实专人负责,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分析,对于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或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的情况,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责令限期整改。
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通报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其督促整改;
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应当同时提请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提交学校办公室,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六条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对于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对于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章审计整改督查督办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或审计整改工作批示的督促落实事项。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下达督查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结;
对于未按期办结事项,发出督查催办单。督查通知书和督查催办单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办理时间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延期原因,并主动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延期报告和进展情况汇报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学校办公室应当在报告学校领导批准后,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一步督查。
第二十条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第六章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对下属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督办人,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整改,并对其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学校办公室会同审计处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有关学校领导,对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学校办公室可退回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求重新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对于拒绝或无故拖延整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审计处可移交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处理;
对于因拒不整改或无故整改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校领导,落实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审计处因履行职责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学校亦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重大错误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审计整改情况的。
(三)应核实审计整改真实情况而未核实或核实明显有误的。
(四)应按规定及时移送整改落实情况而未移送等情况。
第七章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四)学校试行审计结果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
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2.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学校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云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云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按照学校要求和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对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提高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专项报告等)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台账(参照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对于因学校整体体制机制原因导致的问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七条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第八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
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校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列入学校重点督查督办对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估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按审计委员会决定、校长批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下达督查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结;
对于未按期办结事项,发出督查催办单。督查通知书和督查催办单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三)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件相关问题抄送给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一)校党委组织部、纪检处应当推动和促进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校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三)纪检处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相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机制的参考依据;
(五)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或通过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5篇
加强审计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是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依法治校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xx〕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接受政府审计、上级主管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审计(简称上级审计)及学校内部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审计(简称内部审计),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对于上级审计,学校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于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包括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协调相关部门联动整改;
(二)指导整改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三)协调推动整改结果的运用;
(四)协调开展整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五)对有关整改责任追究事项提出建议等。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协调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上级审计结果制定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提交学校审定;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台账;
(三)向需整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负责整改跟踪检查;
(五)汇总各部门审计整改结果,形成审计整改报告经学校审定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提交上级部门。
(六)向学校报告重要事项整改结果和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七)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七条整改责任部门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部门议事决策事项,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加盖部门公章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分解落实情况,主要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间节点。
第八条 整改责任部门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单位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整改责任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督查与对账销号
第九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
(一)对屡审屡犯、**违规问题严重以及审计整改不力的,学校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督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审计报告生效后,由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督查工作主要包括:
听取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情况汇报;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核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就整改情况与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沟通;
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整改建议和意见。
(三)上级审计项目督查由审计处牵头,内部审计项目督查由委托审计部门牵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落实或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
(四)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督查对象和事项,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后启动督查程序。督查程序如下:
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整改报告和《审计整改督查表》分发至督查牵头单位。
督查牵头单位根据整改责任部门的整改报告及督查要求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工作原则上30日内完成。督查结束后,牵头单位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审计整改督查表》交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根据整改报告及督查情况,对存在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整改责任部门,审计处安排实施后续审计。
(五)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整改督查情况、后续审计报告汇总后向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中的问题清单向整改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责任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整改责任部门。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章追责问责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如发现整改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经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后上报学校纪委,由校纪委办公室或执纪审查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问责的法规和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因履行职责不当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亦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公室、执纪审查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系统、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到我县开展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整改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的方式。
第四条 审计整改主体为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审计整改检查主体为本局相关责任人员,具体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及主审和法规股以及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整改工作检查组,负责执行相关审计整改检查。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后60日或90日内向审计组报送书面的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资料。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督促整改主体报送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资料,检查和了解下列事项,并进行整改真实性核查:
(一)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
(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针对审计建议意见采纳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向逾期未报送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和资料的;
或者虽然已报送审计整改结果但经检查尚未全面整改到位的单位,拟发督促审计整改函。
第八条 法规股跟踪审计组日常审计整改检查情况,建立审计整改检查台帐。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九条 依照相关规定,对经日常检查、定期督查,仍然无故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县委办、县政府办纳入跟踪督办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将与审计整改检查相关的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由法规股梳理问题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台帐》,适时提交县委办、县政府办以《提示函》方式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