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陈云 李媛 李梦楠/山东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战略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确立了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要部署,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建立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等九大监督内容的一体化监督的新体系。其中财会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税务、财务、纪检巡视等外部监督,还包括内部财务、会计、内审、党委等内部监督形式,已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鲜明政治属性与督查效能。财会监督是央企财会监督部门接受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决策、决定、指令、指示或委托,运用特定财务检查、调查、巡查等方式和其他专门方法针对本企业现有会计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观察、了解、询问、判断和督促,主动及时地揭开内部财务与会计制度缺陷、揭示财务会计运行缺点和揭露财务会计行为缺失,并负责提出整改建议和督促整改行动,以实现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发现财务会计漏洞、防范财务金融风险和提高财务控制效率等目标的一种专业性、综合性和合规性内部控制活动[1]。建设财会监督管理机制既可适用于通过财务指标设计、收集、检查、评价、分析与报告等相关方式实现对央企供应、生产、销售背后的投资、融资、资金管理等活动的专门化监控与督查,也可通过财务指标实时化和连续化的分析与评估,实现对整个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全方位监督;
还可通过财务会计指标系统化、深层次和差异化地分析来实现对整个中央企业财务决策、会计核算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等状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和评价。因而,对于满足大型中央企业进一步防范重大财务风险、强化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与相关财务会计风险防控业务等目标要求并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而言均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一)已逐步建成能覆盖全集团公司业务范围的防控财务风险的财会监督组织网络
和其他集团化经营的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相似,A国有能源公司的组织架构也是在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主体的党政合一统一领导体制下:设置有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党建部、人力资源部、发展部、计划与财务部、资本运营部、审计部等职能管理部门。其中,针对财会监督与日常经济业务管理控制的工作主要隶属于公司计划与财务部,具体监督工作归口于其下设的财会监督管理处。该监督处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汇集全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督计划、财务会计信息收集、组织实施财务会计检查、督查下级财务会计检查执行和财会监督绩效分析与评价等具体工作。该国有能源公司大多数二级单位均配备了专职的财会监督岗位,各单位的财会监督岗位均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岗位,通常是由经验丰富的财务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专职管理本单位的各类财务与会计管理业务工作。集团公司下属三级单位中,部分基层公司因为单位管理人力资源总体职数设计的限制,未设置专职财会监督岗位,但多数已经设置了兼职的财会监督岗,基本形成较健全的主导实施财会监督的组织网络。
(二)初步实现了财会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化与财会信息集中化控制等财会监督的基本目标
截止2020 年,A 国有能源公司已形成常规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程序内容包括:设计制定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计划;
汇总整理下属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督工作信息;
组织日常财务会计监督检查与巡查工作;
前往下属公司进行专项财务会计监督(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固定资产控制状况、会计核算过程合规性、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会计职业能力全面测试与评价等);
定期进行集团范围内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情况分析,进行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和报告。在集团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集团计划与财务部及其负责财务会计监督的相关领导与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之下,该集团公司通过加强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积极落实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初步实现了集团范围内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与财会管理信息透明化。集团财务部一方面通过检查部分下属公司中陆续发现的一些带有共同性质的体制性缺失问题与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及时督促整改又推动与提升了系统化治理存在相关财务会计缺失问题的财务会计管控水平。因此,A能源集团的财会监督工作现已经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管理效果,对规范公司财会管理行为、化解公司的财务风险、保障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内部资金安全和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等财物会计与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风险警示与安全保障作用,初步实现了该大型能源集团公司积极推动和强化财务会计监督集中化、规范化和一体化的深度、力度与广度的目标。
(三)部分企业固有的激励机制非均衡性状态制约着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财会监督体制的完善
基于能源行业经营环境、体制性问题、长期亏损历史积累等原因影响,A大型能源集团公司位于中西部和东北等地一些基层单位财务部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日常工作机械性程度高、劳动强度比较大,尤其是薪酬激励机制未改革到位,平均薪酬持续偏低,存在明显的西部非均衡性等现实状况。这种薪酬偏低情况严重贬低了企业员工劳动价值并影响其状态,部分财务人员心态失衡可能会驱使其做出不利于本单位经济效率和效益的失控性理财活动、甚至做出违反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的不良财会行为。在2016-2019年间,A集团公司的下级公司曾经发生过几起财务部门人员舞弊引发的重大财务违规案件,其中一部分基层单位对财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比较滞后,财务人员总体工资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也是使得少数基层单位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财务违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素缺失影响着整个集团财会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健康发展
大型央企集团公司财务运行机制是指央企发生的主要财务活动中各部分财务会计职能彼此联系、互相作用和促进的动态财务运行流程和体系化的会计制度规范,包含财务预算、决策、业务检查和风险控制等财务会计环节。高效的财务运行机制应是运行有序与执行顺畅,但A集团公司仍因受到传统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财务工作衔接和职能发挥等方面仍存在阻力与障碍。与多数国有央企相似,A集团公司预算编制与执行等过程,目前仍是采用自上而下预算发布和基层单位被动执行的预算管理流程,即集团年前下达预算目标,要求下属公司分解预算任务,上下博弈之后仍然主要以集团意志为主,形成最终预算下达下级公司执行。该预算模式对下级单位考虑不够,存在较大偏差。而且集团财务决策形成程序不够科学和合理,部分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最终决策权受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的制约,抑制了该集团财务运营时效性和流畅性,影响着整个央企财会监督制度体系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
(五)来自国家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设计及执行过程存在制度性缺失致使央企部分下属公司财会监督机制实际并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从目前看,我国仍然有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仍然没有按要求严格履行国有资本运营管理者的法定职责,没有与国有资产出资者之间形成责权明确的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加上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对大型央企发布的经济目标和财务考核指标直接约束了A 集团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动机与利益取向,造成了多层级委托代理和责任报告关系,使得财务会计信息出现严重不对称的失衡现象,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会计信息缺失等问题更为突出。作为大型国有能源企业,A集团公司已设立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都会受到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国家主管部门管理政策的约束,基于各种原因这些管理政策制定可能不及时,或执行中未能因地制宜和灵活调整,而是机械地执行国家相关法规,致使企业的部分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未能真正落实,未能取得公司管理层事先预定的全公司范围内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管理等应有效果,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制度改革的作用。
(一)企业下级单位财会监督缺乏风险控制目标责任的硬约束制度,其负责人对监督价值的主动认识缺位,机械化执行上级监督指令
经调研A能源企业集团总部下属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督目标仍然不够明晰,部分子公司的重要决策虽然仍需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研究,未明确界定本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长远规划目标和近期行动目标的内容,亦没有对于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目标与落实的方向进行明确清晰地定位,各层级负责人也未深入意识到企业财会监督的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及其影响效应。由于部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领导财会监督理念仍然较为僵化,缺乏广阔视野和前瞻性的财务控制专业思维,导致这些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与传统常规性的例行财务检查的同质化,实质差别不大[2]。该能源集团公司大部分子公司财会监督内容和工作方案的实施重点目前依然聚焦于各单位财务核算缺陷和错误、财务收支是否违规、是否存在小金库等内容传统常规财务会计检查等表面层面的问题,未能全面性地反映出该单位整体的财务运行状况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很少能充分揭示企业管理会计的风险、财务运营活动和财务业绩状况的全貌,也就难以对造成财务会计风险、财务管理损失的财务负责人甚至单位负责人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等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检查、判断、确认和业绩考评;
由此也就直接造成了该能源集团公司部分二级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并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化和专业化监督的积极功能与作用,监督效果有较大局限性,如部分海外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与权益等信息的质量缺乏审计鉴证。
(二)企业财会监督组织指挥制度及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得部分下级单位的财会监督的预期任务与目标常常难以实现
按国资委和财政部等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部门已有监督与管理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应该负责承担本单位财会监督的领导责任,财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则应该承担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直接执行责任[3]。首先,A能源企业集团遵照国资委对国企经营者的考评制度设计的要求,已确定的财务总监领导责任是:应当清楚准确的了解与掌控集团公司及下级单位内部财务资源状况,合理调配适应单位经营发展需要的资金、资产等财务资源,敏锐发现潜在运营隐患与财务风险,及时采取战略、市场与财务等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规避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财务损失和财务违规事项,保障集团持有的国有资产安全。但是经过笔者实地调研发现,该集团中西部部分二级公司虽然按集团总部要求设置了财会监督专责岗位,但该岗位配备人员不够稳定,轮岗周期短,财会监督人员素质资历不高,不能满足对三级单位财会监督工作要求。其次,部分基层单位财务总监配备严重不足,导致财务部门在单位经营管理层中缺乏财务人员参与,造成基层经营决策缺乏财务领域专业意见。因此,基层单位管理层中财务总监配备不足,使得财务会计监督责任界限划分不够明晰,使得单位财会监督不到位,这是A能源集团公司财会监督管理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三)企业财会监督制度规范未及时补充与更新,使财会监督实施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
目前,与其他国有大型央企一样,A 国有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已制订和颁布了《财务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债券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等28项财务管理制度或会计检查实施办法,目的是全方位加强该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层面财会监督制度的建设。但是这些不同对象的财务管理办法往往都只是针对各单项财务业务的业务管理、约束与控制,而缺少对相关经营资产与财务操作业务的具体监督规定。即使有少数监督条款规定,也只是散见在各项专项管理制度之中,相关财会监督措施与规范呈现零散化、碎片化、局部化的状态,远未能形成全覆盖、一体化和系统化的财会监督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与落实办法。因此,该能源投资集团下属部分二三级单位没有针对企业财会监督体系进行过系统化地梳理与总结,造成该能源投资集团公司部分区域内二三级单位财会监督务虚化现象比较严重,结果往往是使得基层单位的财会监督规章缺乏有明显实效性与条理性的依据,根本不能深入地进行财务业务的专项监督与精细化控制,更难以取得预期财务效果,也使得基层单位财务会计监督常陷入形式重于实质的误区。
(四)企业财会监督业务执行系统的“亚健康”状况使实际监督效果远低于预期目标
(1)财会监督重点未体现重要性、集中性与灵活性结合的要求。集团每年财会监督内容相同,如例行财会监督活动多是对下级企业日常会计基础工作和资金管理监督;
A集团公司没有把上下游财务业务管理核心问题集中串联起来,重点关注查找漏洞,未随环境变化深度探究与确定财务缺陷背后的风险,未能剖析财务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尤其在公司实际财会监督项目安排上,对掌握不同职权、在不同风险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没有做到区分情况,重点突出,不能体现权责相称与区别对待原则。(2)财会监督对象比较窄小,财务业务范围比较有限,对相关重大投资决策、关联方交易合同、套期保值、期货对策、投融资管理、外汇结算、产权估价等业务进行的专项监督频率仍较低。(3)财会监督实施的具体监督手段仍然较为单一,如财会监督人员会经常采用常规性的、事先通知检查对象的财务检查方式,采用自上而下的审查式财会监督方式,而很少或没有采取更多的、更灵活的其他检查监督方式,如几乎没采用过不公开通知的突击式监督方式。(4)财会监督方法未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部分基层财会监督人员只熟悉传统的财会监督方法,比如询问、观察、手工检查、盘点、核对比对书面账簿资料,不熟悉IT系统及电子材料的数据挖掘与深度分析,未选择新软件技术进行大数据与云计算分析,无法寻找出数据背后的错弊、缺失和隐患。
(五)企业财会监督支持保障系统资源投入不足使得财会监督质量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任何企业要想有效实现加强内部财会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预定目标,除了需要要求财务部门及其人员加强财会监督的力度,提高财会监督效果之外,其前提需要增加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的投入,即为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支持,为企业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与财会监督规范的要求提供强大的后勤制度保障[4]。但是事实上,部分基层单位管理层对于财会监督资源的投入远低于实际需求。(1)对单位财务部门工作的财力资源投入严重不足。如A能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发生了多起财务违规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公司对财务部门办公设备投资不够,在岗人员工作电脑配置不足,导致承担资金支付等基本财务职责的多个不相容岗位无法实现岗位职责的有效分离,也植入了财务内控制度的隐患或爆雷的可能。(2)对财务部门合规人力资源的投入面临短缺状况,部分基层单位财务部门现有专业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在岗人员职数、工资级别与后背财务人员的储备严重不足,经常存在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现象,财务人员工作负担与压力相当大。(3)对财务部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的组织资源投入也十分不足。央企总部本需经常对基层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但由于各级单位现有财会监督人员严重短缺,缺乏足够财会监督专业工作人员。因此,一些国有中央企业的确是较少利用和借助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来参与公司的相关财会监督检查任务之中,使得A集团公司及下属财会监督人员的工作压力处于超负荷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其财会监督工作状态,制约和阻碍了财会监督工作的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确立系统性风险防控为最高战略目标驱动央企财会监督的顶层科学化管理机制建设
笔者以为具体建设措施应包括:(1)A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的高管层应弥补现有财会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采取多种方式以提升各级子公司管理层财会监督意识与能力。借助团队学习、上下交流与业务培训,全面强化公司内各级财会监督主管或负责人的树立系统风险防控的战略意识与前瞻性思维,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在岗的二级单位管理层真正理解与树立做好财会监督的多维度目标与分层控制意识。A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部财务部门对财会监督工作的定位应当是:为建立维护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秩序稳定和促进高质量持续发展的保障型财务需求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2)A集团管理层需要按预定的转型计划,将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方式从原来的传统合规型财会监督管理模式逐步向现代价值创造型财会监督管理模式转变。因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既需要履行国有企业的壮大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职能,又需要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在企业产权经营形态上已由原来的单一产品经济向主要从事资本与产品混合经营的经济形态过渡。由于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双重身份,A关于能源投资集团的商业环境相当复杂。经济低迷使得电能及煤炭的市场需求有所下降,生产运营成本上升等不利的客观环境已经要求集团财务部门需要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和外部商业环境的情势状况重新界定和调整传统型财务建监督或管控的定义,采取制度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市场信息,把握能源市场供需缺口的套利机会,运用现代理财手段,把资本运作与风险管理同公司在市场经营中的财务业务相联系。(3)确立A集团财会监督内容全面覆盖目标。在预期财务管控过程中,A集团管理层认为需要确立全面监督目标,做到资本运营到哪些领域,资产移动到哪里和资金流动到哪些地方,财会监督就应当跟进到哪里。集团总部、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等就应当迅速行动,尽快建立起多层化管理、分级化负责、逐次化监督的动态垂直监督管控形式。
(二)形成功能完备财会监督组织以加速央企财会监督机动化指挥机制的建设
基于A集团的实践分析,中央企业财会监督体系构建应基于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目标导向、财会监督服务对象与财会监督规制客体等不同内容,通过财会监督规制目标指引、财会监督规制体系设计原则和财会监督职责范围变化进行动态化合理调整。配之以信息化专业监督方式的支持配合和财会监督成果转化利用,才能建立起结构优化、职责明确、功能区隔和协调配合的财会监督规制体系,真正履行国有资本经营规范与控制的关键职能。因此,中央企业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建设并健全现有财会监督组织架构,增强公司财会监督行动组织指挥功能。考虑到中央企业往往是规模庞大、地域广袤、管理层级较多、产权多元、经营情况复杂,涉及多样经营业务等复杂情况,对央企集团总部及下级单位而言,组织框架的构建可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管理层可按照预定转型计划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大型中央企业财会监督组织架构与运行制度。
(三)出台财会监督实施细则以完善央企财会监督机制的标准化制度体系
按大型央企标准化财会监督体系的内容要求,A企业财会监督体系核心内容是构建起财会监督制度规范系统。该系统主要职责是为财会监督执业系统提供法定的制度规范与标准化的业务工作环境,为财会监督业务执行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奠定重要前提与基本依据。但是,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现实状况是企业集团仍然存在需要弥补的财务控制设计缺陷,即还尚未制定出台专门的财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专项监督制度。因此,大型央企管理层应响应党和政府与国资委做出的要求与决定,在十四五期间尽快研究、制定和颁行适合国有能源集团公司外在环境发展需求的财会监督制度与规范体系,持续推动制度构建与机制完善工作。
(四)构建起聚焦重大财务风险防控的一体化财会监督联动执行机制
鉴于各类央企的产权性质、公司组织架构和涉及多元业务经营内容等现状,且财会监督的实际执行千差万别、不够理想,笔者以为高管层亟需重视财会监督流畅的运行机制建设,建议主要从监督对象、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方法和财会监督流程等层面进行重构与完善,构建起以强化监督执行力度与效果的、聚焦财务风险防控的闭环财会监督运行机制。(1)明确界定财会监督的重点约束内容。第一,在管理执行层面,需确定监督对象或下级单位财务部门是否制定适合自身情况与要求的财会监督制度或规章;
是否在监督前拟定了合理的财会监督计划;
是否有意识地在完善基层单位财会监督组织、有计划地在培养财会监督后备人员。第二,在业务执行工作层面,需要确定监督执行人员是否清楚确立了财会监督的主要业务范围,如年度财会监督工作是否涵盖了预算、投资、资金、项目、结算与纳税等八大项目;
针对具体财务运营业务进行了全面账务检查、现场观察与实地调查;
实施人员是否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
能否灵活选择与实施了适当且全面的财会监督方式及方法。因此,央企总部及下属各单位的管理层应重视并亲自督促财务部门及承担监督岗位责任的人员全力参与确定本单位财务部门在当年度内必须要承担的财会监督的工作任务,以取得财会监督预期控制效果。(2)突出财会监督的风险防控战略目标。为了缩小与先进大型央企财会监督体系在业务执行系统方面的差距,提高各单位财会监督的防控重大风险目的性和针对性,央企总部的财务部门应要求二级单位管理层注意根据集团公司化解重大风险的整体财会监督目标要求和二级单位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突出各单位进行财会监督工作的财务风险控制战略方向和预期监督工作重点领域,确保财会监督工作连续性与监督力度持续性。(3)慎重选择灵活的财会监督实施方式。据了解,由于部分国有集团公司财会监督方式比较单调,不够灵活,在传统财会监督方式下整体财会监督效率存在不够高,监督效果不够显著,未能充分控制财务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原因在于各级财务部门监督仍然是采取传统的、事先通知的上级监督下级的审查式监督方式。因此,未来的财会监督工作中尝试采取预先不通知下级单位的审查式、外部单位委托检查式和内外联合检查式等创新型的多样化财会监督方式,提高财会监督的不可预见性程度,充分揭示潜在隐患和缺陷,增强财会监督的力度与效率。(4)借助科技力量科学巧用财会监督方法。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多数大型央企信息化建设日渐成熟,财务信息储存与披露方式更是发生了显著变化[5],财会监督对象与形式正经历着较大的转变,央企各单位业务活动积累下来的电子媒介财务信息越来越多[6]。所以,A企业等大型央企的财会监督必须要与时俱进,采取更加科学的财会监督方法,才能满足建立功能完善与内容全面的财会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动智能化与全覆盖型财会监督网络平台建设、采用财务数据的深度分析程序,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司预先确定的财会监督工作目标。
(五)健全跟踪监督制度致力推进高效化的财会监督整改机制建设
为确保取得财会监督执行效果,A 企业管理层应明确在指导财务部门完成预期财会监督计划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工作后,还应当组织监督人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财会监督绩效状况进行管理咨询分析,建立对财会缺陷进行报告、测评、督促整改等严肃问责型财会监督机制建设。主要措施有:(1)负责财会监督分析的人员应针对本单位财会监督成果进行绩效分析与评价,深入挖掘财会监督中的财务管理数据与指标,深度分析与识别财务大数据背后相关指标所隐含的管理风险与内控潜在缺陷。(2)财会监督工作负责人在针对下一级单位年度常规性财会监督工作或专项财会监督项目结束之后,应及时要求财务部门进行此类财会监督工作的总结与报告,对于重大财务业务缺陷问题应对召开公司管理层专题讨论会议,集中分析下级单位财会监督工作人员上报的财会监督绩效报告内容并形成初步检查结论与整改意见;
对需再次检查的财务问题,在一段时间之后需再次审核与分析,形成针对性管理建议与实用化行动对策,并再拟定两套以上财务问题改进方案,以专题报告的方式上报上级单位和本级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3)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汇集和研究本单位存在的财会监督缺陷或不足,并及时应对向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意见反馈,及时部署财会监督目标、监督方向、监督方式、监督方法和监督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改进工作,以便能够充分发挥财会监督的信息扩散、传播和辐射等效能,使得财会监督关联部门积极获取财会监督信息对财会管理效益提升的增值效应与使用价值,有效应对在企业财务运营中的新问题[7]。
(六)优化财会监督资源配置结构以推动确保财会监督效能发挥的辅助制度建设
A 企管理层需采取的财会监督维稳保障制度措施包括:(1)继续完善大型央企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因财会监督是企业内部重要监督活动,也是内控机制主要组成内容,通过良好内控机制可以为财会监督体系的有效执行提供稳定环境和持续的支援保障。因此,建立强大保障维稳制度的措施首先应包含完善央企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以便为财会监督支持与保障系统提供制度基础。(2)尽快推进央企财务信息信息化的建设进程。因为目前部分中央企业的业务与财务信息系统的融合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发展水平仍然还不平衡,不能充分满足企业业财融合、强化内控与监督的客观需要。因此,继续加快进度推动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央企各单位财会监督体系建设提供稳固技术基础与保障。(3)应加大对下属单位财会监督的资源投入力度。部分央企财会监督体系还没有建立与完善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集团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对财会监督工作人财物等资源投入相对很不充足,客观上严重影响着财会监督效率和维稳保障体系的建设进度。(4)应建立与职工绩效相关联的财会监督责任约束与激励制度。为落实财会监督责任追究与激励制度,全面提升财会监督工作质量,管理层应尽快加强财会监督信息报告程序,尝试采取财务总监年度述职制度,促进提高财务总监履职水平,完善述职流程;
将财务岗位和职级的安排与企业内部职工的人事任免机制相结合。财务部门可将财会监督人员年度内执行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履职情况和年终监督绩效考评等相关结论报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财会监督人员进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