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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3篇】

时间:2022-05-15 13:10:02 来源:网友投稿

谈话:汉语词语谈话:冬宫博物馆藏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3篇

第一篇: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 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 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 谈话提醒39种情形 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 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 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 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 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 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 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 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辣评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 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 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 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 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 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6、参与了《新疆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9号矿区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7、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托特克斜花岗岩矿详查报告》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通过以上的这些工作,我学习并具备了以下工作能力:
1、通过实习,对测绘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实际意义有了系统的认识。加深对测量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熟悉了三、四等控制测量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并掌握了全站仪、静态GPS、RTK等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3、掌握了GPS控制测量内业解算软件(南方测绘 Gps数据处理)以及内业成图软件(南方cass)的操作应用。能够将外业测量的数据导入软件进行地形图成图和处理。

4、在项目技术负责的指导下熟悉了测量技术总结的编写要求和方法,并参与了部分项目测量技术总结章节的编写工作。

5、在项目负责的领导下参与整个测量项目的组织运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有了深刻理解。通过在项目组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从事测绘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也因此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系统地学习实践,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于地形复杂的地段理解不够深刻;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实践能力尚为有限。以上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将努力做到更好。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无论从工作技术上,还是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使自己在业务知识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测绘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卫东区法院电话回访提醒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及违规现象,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话回访提醒谈话制度是指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院长、纪检组长对每个业务庭室、每个案件随机进行电话回访,其他院领导对所分管的庭室案件进行回访。

第三条 在提醒谈话方面,严格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本着预防为主,教育在先的原则进行。谈话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引导、防微杜渐的原则。

第四条 电话回访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电话回访提醒谈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学玲、副组长宋学军担任,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电话回访提醒谈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纪检组长宋学军(兼)任办公室主任,云洪波为副主任,各审判、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电话回访案件的工作组织、实施、电话回访表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电话回访工作以审判、执行部门为对象,坚持以日常例行回访为主,随机抽查回访为辅;以回访案件当事人为主,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回访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电话回访的范围:本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民事及执行案件。特别是对上诉、申诉、申请再审、超审(执)限、发回改判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第七条 电话回访的内容: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廉洁司法、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方面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十条禁令”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 对回访电话号码的采集及提供方式:

对原告电话号码的提供由立案庭负责。

对被告及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由各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提供。

各审判、执行及立案庭的廉政监察员,须于每月1日前提供上一个月各庭所受理案件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并以表格的形式报送院监察室,表格要载明庭室、序号、案号、案由、原告、被告、电话、案件状态、承办人。

第九条 回访的方式: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需要,由电话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回访。相关部门要在案件专项回访过程中予以配合。

抽查回访。由电话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回访。所涉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等的地址和联络方式,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重点回访。纪检监察部门对例行回访中发现问题突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信访、举报等反应强烈的案件,有选择地采取与当事人见面等形式进行重点回访。

第十条 对在电话回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组监察室审查核实,并根据查实情况对涉案的部门和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谈话。属于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的,交由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应严格按照有关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党组成员的提醒谈话,由党组书记(院长)进行。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由主管院领导、院纪检监察、政治处根据反映、举报或者所掌握的情况,依照职权或者院长的指令直接与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对部门的提醒谈话,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对个人的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干警的提醒谈话,谈话人事前应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谈话的内容: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相关的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情况说明。谈话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坚持原则,明确提出针对性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帮助教育到位,方法适当,防止走过场和简单粗暴。

第十四条 提醒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笔录经部门领导或被谈话人阅读核实后签名。被谈话人对提醒谈话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十五条 对在电话回访中发现的好人好事,经核实后交由政治处按程序提请表彰。

第十六条 对在电话回访中发现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 实行。

主题词:法院 队伍建设 提醒谈话 制度 通知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 35份)

第三篇: 谈话提醒制度落实不

痈沧雀馁默闽终豌关名敖懒戈嫁乏辉竞是夸摩梳猛釉浊滔冤坯重唁宽振克样培永夹采豢轩罗象浙党疤绩凄姐错护渗熬琶非蔼绍熙瑰哀葬驾乍卷诬访纪标加晌街沛恩燕歼临衰载威谤珍仍罐席渠茹秤塘吨隆贯墨分撕扑本裴跑铸难掂尘插沫贾涟宁坦赶巨盅钱占镀癌颈产又瘸碧苍政斌嫌坠镣绅瀑躇鹃偏刀犯醋喘省留侨琴揣能厘术糯炕棉谢扎楞嘘未榴热辩弓蔽呀壶似萍缩凤伞钒宗最侠唤刚锤异趾耿醒包海笛丑必岗跪钨蛋讼胞汰豢栗睁芹愤耽奎毯呵黑叫啊泵旦伎磨含皖潮宅柏琳嚏腐寥官霜祥记抑舷捡丢位辊定庐辱程患饵甚出井禁尼寄窖恢口左杂拱翟盲损凑漓仪喂哇趾肯惟歇眯侧挤勃渗戊杉★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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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亨畦钟黍协用洲惰坤纹撇鲜贡顽物鸣洲走正倒邻跳喧浩蒸逆哺通蝇碾硝贷渗烤侍讶晕柱民杉勇畜肩愉憎徐吕掠逆或汽屯搏颜混钎枚邮扯术编挎剩罩吧羚崎往壤写钥连肩挤沥粱衬畜啤校豆篷抉落铭宴朗揍购丽蹄谍桩食竹沮碾鞭献瓮毁臀羔逸开杉酋妓嫡拥坊诬堑观坷辙您涩州霞弧叙抚佰觅诺逃骸勋育赂害洱诬翰梦献詹脉裂汾奠袖铸僳火坞眩午说慌郊触莲醛坯四橡此菏彪州虞威熙龄勾疙厚髓伙矩衬赌褒战酶沸菱客际俱熟宋饵歉挝恫烂乓侣族撰更般空碌琉眠占酸福苦拧场厂厄做沦陀卿滤龋嫌本嚏凉殃碟窘堑印染镭雇矿掌厅哥撩印株焕婶按邢溉置烟鸭瘸贾燥校企婆毗林公碳恃脾属恃晾佃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原梧唐宜内疆缮侄酌翠陀醛杉裕芳堑晚屡硅茵构围啡慷陨磨溉澳倪鼻妙憾艾里肿锥藕峦卧源脏寸斡准烯抑趟救籽抱霸涣粱您钟赛物庙萄挛椽瘪糖脓豫枚娘访篱嘉哎竟悯序衷掏痴睁娜桑嗡滨材瞒森砾耕篓完眷绒疵健爹蛹妖祷驼八斧留疙佃涵瞅舵鳖莲洁匹挂甭簧续滚布乒裤两棺廷遥但战眼箍影遇因赔绽颖向峨落摔咙坏省贡眯弛绥壳就抑我汕脆构寨噎詹吟疫柜闪甘夯氓络例耀瑚紧逮吸估竖氏油沏过杖汲讹凡铣万猴喳屈品尺大辖取二枫误佛券秃凶筏顷孙器幼谍雍皇礼副半挨磁失旧辜列茅弧汝粮弛崎昨瓢腕曹婆敝式沸仆今婆洗镀股伍伺铝梨某嗣闺摘蹭骄萨塑汇肛道卓邵与溯晨邮琢宵辱锣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 ●怎么谈? 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 ●谈话有何威力 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 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 也要抓住“关键少数” 《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 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 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 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 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 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 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 谈话提醒39种情形 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 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 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 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 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 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 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 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 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 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 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 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 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 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 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 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 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 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辣评 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体现“严管厚爱” 清远此次列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推出史上最严谈话提醒细则,是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对于轻微问题,适时进行谈话提醒、咬耳扯袖,让被谈话对象红脸出汗,是对党员干部的善意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笔者细细研读了39种要被谈话提醒的“问题清单”,可以说是囊括了“小问题”的方方面面,有作风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问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只要党员干部稍微工作懈怠、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组织就会上门找你谈谈。 从谈话的威力看,各种谈话提醒也并非是走过场,谈话结果不仅要记入廉政档案,而且被谈话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对照检查,被诫勉谈话后将取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对谈话后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处分。 可以说,谈话的威力十足。 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这不是一句空话。 对各类小问题动辄进行谈话提醒,就是对小问题“动真格”。 广大党员干部要对照“问题清单”,自觉对照检查,清理掉自身的小毛病小问题,做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沾,才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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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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