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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年级教案范文(通用2篇)

时间:2022-05-11 08:05:02 来源:网友投稿

《基本权利》是2016年10月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于文豪。该书围绕基本权利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介绍其历史起源、制度表现和在中国的传播情况,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年级教案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年级教案2篇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年级教案篇1

一、 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提问者评价

好长啊,抄死我了!~~~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年级教案篇2

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中公选调生考试网就来为大家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宪法》第41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 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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