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四篇】

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四篇】

时间:2022-05-14 1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责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zé rèn,指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出自《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4篇

【篇1】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党委 (党组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全校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责任,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围绕 “xxxxx” 活动要求,强调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也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指定相关制度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学校教育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处于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关乎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乎学校教育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学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和落实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追究问责,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二、健全领导体系 学校党支 部按照分部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校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校党支部对学校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教师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指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的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向导强队伍, 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主要工作亲自部署、主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 “ 一岗双责 ” 要求,抓好分管科室、联系部门和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组织、协 调、联系、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全校各科室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校党支部负责统筹协调本校意识形态工作,切实把支部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层层落实。支部书记要旗帜鲜明的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 一岗双责 ” 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1.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要按照 “ 政治家、教育家 ” 、 “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 的要求,层层落实学校支 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党支部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通过学习文件,党员们统一了思想,表示要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要坚定理想信念,丰富知识结构,提升职业技能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在日常生活中,微信朋友圈里负能量或不正面的帖做到不转发、不议 ;网上发帖做到正能量、积极健康有意义。

【篇2】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XXX党组工作规则

(2019年2月14日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成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观大势、谋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策部署,结合四川地方志工作实际,研究、审议地方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办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办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对办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教育、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领导机关党委的工作。支持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的工作。

(三)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三严三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各种错误思潮坚决斗争,对中央和省委要求坚决贯彻执行。

每年向省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报送执行中央、省委有关决定的情况专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重视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事项如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指导、督查。

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条 党组成员在出席有关会议、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向党组书记汇报分管工作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会议。

党组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不是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省地方志重要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队伍建设工作,研究“三重一大”工作,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等。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列席会议。综合处处长、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各项议题需要,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组会议作出决策。

(四)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不是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

(五)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党组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党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党组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组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举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

(八)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党组作出的决策,任何人不能随意变动更改。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党组成员协调后,报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书记正式决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需作重大调整的,由党组会议决定。

(九)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十)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干部工作和少数不宜公开的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决定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干部任免等,经会议或党组书记批准,须上报省委的,及时上报省委;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未经批准传达公布的,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当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要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按要求向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上报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并抄送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和省直机关工委。

(六)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

第十五条 党组中心组会议

(一)党组中心组会议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天,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机关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负责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机关党委指派专人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党组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登记、学习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同四川地方志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定期听取分管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十九条 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情况汇报,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员干部大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改进会风、文风,精简会议、文件,力戒空话、套话,提高会议、公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组领导办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组工作规则予以废止。

【篇3】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抓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

(二)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 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 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 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 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岀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5年10月3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岀现严重问题的。

(五) 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4】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度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