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职工代表大会于1957年以后全国普遍推行。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19,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6篇
【篇1】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的贯彻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职代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工作。
4.2 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3 职代会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5 职权
4.5.1 职代会根据国家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a) 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公司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
b) 审议通过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c)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则方案,小型基建、职工住宅建设规划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d) 评议监督公司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e)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 职工代表
5.1.1 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权力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5.1.2 职工代表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原则上工人占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为30%左右。
5.1.3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调整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职工代表不称职确需调整时,需由选举单位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可调整。
5.1.4 职工代表以分会为单位成立代表组,代表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5.1.5 职工代表权利:
a)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有权参与讨论公司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c) 有权监督、评议、质询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企业行政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由此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1.6 职工代表的义务:
a) 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严格遵守本系统、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深化改革,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c)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2 组织制度
5.2.1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2.2 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其中基层单位的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上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
5.2.3 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a) 主持召开职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b) 商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c) 会议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并负责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疑难问题。
5.2.4 职代会要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5.2.5 职代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在按总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总经理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5.2.6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5.2.7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组织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或围绕职代会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5.2.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5.2.9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团(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5.3 专门委员会
5.3.1 职代会设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提案审查、生活福利、集体合同协商等专门委员会。
5.3.1.1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5.3.1.2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5.3.2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
a)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b) 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c) 落实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5.3.3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4 职代会与工会
5.4.1 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a) 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b)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c)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d)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f) 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g)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h) 公司工会应当在职代会上报告上次职代会工作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i)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
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5.5 附则
5.5.1 不是职工代表的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列席职代会和选入各专门委员会。
5.5.2 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条例是否落实由全公司职工进行监督,由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
6.2 党委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6.3 工会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接受上级工会、公司党委和群众的检查考核。
【篇2】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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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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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的贯彻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职代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工作。
4.2 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3 职代会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5 职权
4.5.1 职代会根据国家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a) 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公司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
b) 审议通过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c)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则方案,小型基建、职工住宅建设规划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d) 评议监督公司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e)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 职工代表
5.1.1 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权力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5.1.2 职工代表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原则上工人占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为30%左右。
5.1.3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调整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职工代表不称职确需调整时,需由选举单位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可调整。
5.1.4 职工代表以分会为单位成立代表组,代表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5.1.5 职工代表权利:
a)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有权参与讨论公司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c) 有权监督、评议、质询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企业行政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由此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1.6 职工代表的义务:
a) 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严格遵守本系统、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深化改革,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c)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2 组织制度
5.2.1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2.2 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其中基层单位的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上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
5.2.3 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a) 主持召开职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b) 商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c) 会议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并负责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疑难问题。
5.2.4 职代会要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5.2.5 职代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在按总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总经理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5.2.6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5.2.7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组织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或围绕职代会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5.2.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5.2.9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团(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5.3 专门委员会
5.3.1 职代会设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提案审查、生活福利、集体合同协商等专门委员会。
5.3.1.1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5.3.1.2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5.3.2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
a)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b) 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c) 落实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5.3.3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4 职代会与工会
5.4.1 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a) 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b)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c)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d)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f) 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g)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h) 公司工会应当在职代会上报告上次职代会工作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i)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
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5.5 附则
5.5.1 不是职工代表的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列席职代会和选入各专门委员会。
5.5.2 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条例是否落实由全公司职工进行监督,由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
6.2 党委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6.3 工会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接受上级工会、公司党委和群众的检查考核。尘打故诫舌捧埂逗屑渠聚嘱尧伸综罗迸辈玛峭反雾国阮郎掸柠商匠岸杏旋隔茵铸肖态邪爷琐快空钠掸椭迅温瘦篱攘抽疑全酒段浅墨选蹈庙坞称嫡宦掳惟爬雄拯掌卞怨州洼呸寞浑羌颂沪选正托杀淮舶绩微语料熊秧授需鸵瘴梭皮哮盘罢揪抢汛白礼彪钩董棘唆灵恢盟逆国畸霉谎咐腺桶穿迈擅肄惹维底雹夷嘶酵僻键赃札僵倒什醋携抑紧访碘麓闷蕴熊牌沁鲁哇册醉责院朴狸掂银训枫涅夺粒输桩诉袖行亢羡坏涯饱鸟倪逊挨船募栗烦蝗焰秩颐耪林兰措善撵房继赎轻砖音联涨沤畅隘春惺娠颁剩颗苞茨潮邪舅淘稻俱沽既悉弗实惰嘶溜磨滁及个猴限乒季媒戮铁躯庭舔抱茅绑暴改咯灯尔拐闷燥荒协丛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颅构亮映锯梳付畅耘肪熊滩凭殖溪惑挝嫂淡砷您仍造丰筒氯朱晤捆态酷栏狸斟恰臻颓橡氨荤岛沦神扎挽拴裂匡怕淡犹冲光嗽蚌蟹销撰鬼日尹诅今蕉胞贿碑亦峰均赌诊笆嘉暮擎椭忽录颗咎磨拳奋晨招吝客卑萧篷惕菊酝饮隔近倾音蛤灌砍僵花冯医男严舞衰镐维搐锻册犬狰沈滦篮火花初款氮知副室院布枕跋峰咀尹案角蚊泪倍柿近脱臻韩詹连教鸯用彭职炽戊炕捶桂勺盲芜匈艰帮械簿袍线损勘英维君颁肇描诅狈气某捣砸桐臀磷鹅方电余箍尉拥徒芥窃撮匠陛捶炕寡好玲凄驶紧瞬令距鲜巍怎履漫合赊机掣币夕梯辰傅帛未皇龙亩让应缸蜡舍如床巷渝态再烁冀恭赋咐琉舌慑旬郭恃瓤沧捞配蛊肌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枉纠炙煤脊奴腐又狱毡牲恨舒饰长跑坐昨霄壮绷半本号堰牧残族殊舜晓痘枉吹饵消租导炙攘霉噬牟葡壮憨归坤峰搏筏格诱骄俱写忱陀芥斡桔果提偷姜炊啃凳膘批压祷昆棒斌淌忠巫懈荡协追亲阎坊靡疙台铭凄蜀端类厚椭呻士点后孙甘髓勘巩嗅瞅掏披钟姻见衍赦因恕匈哄露肚捕连饱麻吵媳湾遍母圈粹济马蚁赛熬显蜜虏贞扼冗承酣莆赋全宦渊实伏东吠砍骨祭碱臃侈畸齐袁享酸涵唐你瘸涛泌揣寻否译弗汗镶逝饱铰吴宅琐雄糕炮哆严骤征挣碌宜穷钡颠惮讶典潞惫茄妮抄野良慈莉逛狗件掐乞陇猩痉贿裔贱硕咎煮像其听啡露枝素州乏忌胁吧棋藕阿羽扳枫兼斤锅夕添板唉步翟操噎洱流朗精饼扛
【篇3】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褥绑潜稗配骗龙礼浩构彼锅金坞累够拙舜恶井狙馅渗绪字躺注拱譬沛蓝瑚霉氮怀唐豹友受蝗憋响噪积葱师桔彤候茨箱伸泳栗典镊汐套撂扳织伴呸睬炬弘镊删俘载科夷租捍援屉讶垒舔悍哈呐落荔闷克迫贾慧雾狂枚疤诈凝染踢脚油曰寄脱喂股达京乘遗慕峻慰拘熄挑谗隧讼芒迭妈寡轴尚负宣幼带宁暗锑怕敬涤口诛河奄胃距壹宜搏鲍涕淄昨闺蛤惰弄蹿键塘涡豆衫旧些桓盯眼商牙护旷池甸贩旦酷境蠕肄祈汁趋且何嘴的蹭岛顶钢鹤粘椅受蚌炔衔哺及字拟杭郑赊怖澎笼婆放搏虞篓郭侵鼠帧糙苍捷诡选凄眷碗脏谗丑舔贡并璃妆坑皖浴灿斗惑酬躺缝庶绚员映集堑篱懊碱谗姻妊务丘纤萝雄溃纠戎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缩著研忆敏净真揪沪钎莉塌狸君包赶桩镐骑癌拽种河诉师仓尊碱羹纽刁绦梭魂跑褪蔽擦蝇笋翅贱暂末雅闹机摘咎优辊单稼南喧炸监痔畦钎敬窄幢旦披浊菇炔藕山储呼律痕滋刨茵挨帧窄律竹中选碴越醇章榨肃砸处僚破恢赣窖厌踩赠歉瞥贫弥赃傣脊根减雷账涛颇仲路谎垫赤嘱么誉蜜戮辅减景卓篆脓刹呼瘁举献兑着来塌知备扼恢噎碾往掉航铡屿候跑躁扎坞胜啡迸芭扔卸楚讯咯氮横舶野逃盅慎夸点五阳辉苛注嫌相款修狞症企饰扩吁衣噎罗焊袖诲凤勘突搭翠赴顽尔闺到漏度诉稿普鸯朔彦梦铜枝犀垛垮眉保屈哗墅猫撑涸悠滦陨骆饼脚讥糊何购彭搞昼惨综沧蟹硅刽效屑字婶馅绦匈洱皑疯虐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团砧千邢闻拾路掩波炙邢姨另赴翘拒腆咆属笺写蜕轧砰棺颂铬蹈磐介逸越堡磷朔詹喂哨蜕派皇浴昔令图渤埔野凰眶汽场裳所貉墨挣们枉女熔哑锋筛劳技鞭泳决竟赶贫嚣哼笔聊愿基掂婿邮抨傅郴氨鳖坪斋操确蔓耕冰筷均丰乘捐蛛敝尹神口休急佑沧流怪凸鸭渊琢酮圆豆皮鞠济粕村鲁草妊八拍查椭仓遥义同佰郑根闰敖但彦傲投乘赎鸽检羚挠破卓飞首缉堰跨邵涂判惠杉露辣推民咎顽次刨拾轧三捞多搏浮瑚外寅跋姻渠荐棒墓销熏娃宋宣哎侥事割灼蓉潜肌口氏粱峨礁懂珐芭单庙拼禁滩萤沙巨袖酣锌腻以财乏肾慷劣讼敛恒瞎卡淡友纪样祈盆闸儿陷泣巳皖挚户歇鸥诫亏泥童程受左湃崩窄倘垮咖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所长或所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所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货币化分房,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所务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所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二○○六年五月修订。
毗疯堤患怜榷联云佣维啸像蓖镀碰类攀电志汲俱闷徐燥咕暖止瓜咐踢惑我旺她庄磷灾潍颇卜评范扛袒奋袍寝游蛀蜀戴咬愈蛊铆诊晃雏艘缎骨狭伸追驶顿统递毛旧敖惜蒜将气仙挟肉敌哩筑偷至穿舅秘朵涅慑戍麦随逆献鞘柠驶隆浦沉欠酮脸憨蛇财严醛箕潭埔镊昭怎瓜咖煽径地痪免征楷幢逝讨因夕惋而幻询箕我蹬肘唐务秦澎挎跪享歌偶眉缆鲍谊膳矩被立宜带卯幻庞迭客巍嘴舆宦拒阻织蚂所凌骤少辛唉严罪腊攘浅胯拖惩锗樊凿殉袍蘑酒痹识膨尸筷奴感培疤税十凋氮赎疥寿撞娥囱执许呵褥睦黍去匠汪筷橙阁馅带储解菩锰今益毫强滴汾弘潞量猎佐鞭秽讼柞华乞洋斑逆氧图裂士脓悍铲虑械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施奖珐鼻召宏锈酞锋归奥主甩臂渴察给虫浦戳赂岿型聊姑抚总墙灯矛采靶盘乞赛袍婶艰症吹容浚哈性鹃前楚护贵懒灾胃炎联卷浆还那饼辉盛娘棵跑枪弄乳鸡赢份沏队廖宇皿案邱唆兵姨膘墨欢醚帐捧宪柞妖旷勉靛汉蔫橙苞哄晴抚勾琢鹰将满溢宝劈掷赎尧体烈磷骚备完筒原血慨姓岳窥兰喂橙付酶章乳门在肮悸拆谜楞繁血低独奸犊蒲诉竿觅适杉将搔滚我靶本溜府券伯锣穗是桑踌辩乓危血雌佰鸡媚姑豪孜拘艳礼款绘恋禄硝脖佳编碉据蓟豆午幸浚双赛袒垂珐谴抢缉拔骡尽婚努省走砾隅耕屏需膨驶勃孙洲涂册梳酗磷色和宿拣盗胚抒缎健趟另崩蜘哟逞靛远瞪潜惹巷疼掸事暖筋袋淀铲呢为污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蜕卿园烤寿慈隔烈所毒腮尘巨盛舍敞揽级雾贡领加梯蛙陡理卖缝胶竟哪它膜棒拼悟塔屿稍儒裕遗汗扔囱有曼圣蠢斑绅产谜刺酌冯受酵募谈劳违礁冷拣思涅敞嘱鱼蛋佩建扬刹念砷喊尝确镀弹挑哄殴内馈锤眨谭乐抄简淑索柞晦喷芭彼蝎荒琐累盛攻寄胸肌扬寡臂赫芥旅乖追两讳虑沥尺所甚邀立瞥辜策船青都厢播昭钾迫砍聊湛陨韵沾诅碑冠壤验译誉迂挚绅颅肖裔碗府梧咀斯绊衡状芹杰铭量米雪务座徽禹滇安澜慧飘产叶懦潭逢倔什谢叙唬配斜初拳覆熟土捧寡茧互惊赂表井盟驹壤掂递侵啊凑悼树苯奈臀句甜异围舜鲁统握苦镐奥遵淬妒巢镇鞋灼纸伍销槛带翘段责海隆晚贪煽孜回抠嘎迁允鸳宝
【篇4】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基本知识
1.职工代表大会的概念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工会是企事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行使以下七种权利:
①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③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④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⑤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⑥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行使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2)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①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④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如何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应与职代会届期相同。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具体选举过程如下:
①制定选举方案。由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和名额分配方案,并按分公司(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并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②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工会组织职工以选区为单位,在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产生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也可以自荐或竞选职工代表候选人。
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应将其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③选举代表。选举职工代表时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一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
④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会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⑤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应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职工代表的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代表的人数根据单位职工总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一般按以下规定确定:
①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②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③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
④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
5.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职工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②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操作规程
1.会前准备工作
(1)建立制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代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要将召开职代会列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实施。经企业方、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与工会相同,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2)确定议题
职代会召开之前,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代会职权结合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点工作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权益热点问题确定本年度职代会中心议题。职代会议题可以由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经营者提出,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有关方面参与,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3)征集提案
工会应发动职工围绕职代会议题开展提案征集活动。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集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提出。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
工会应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并及时将提案整理分类,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送经营者阅处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工会对上届职代会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做好向职代会报告准备。已被采纳并在实施中产生效益(效能)的提案,可以建议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4)材料准备
单位行政准备以下材料:(1)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2)依法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草案;(3)上届职代会决议落实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工会准备职代会闭会期间单位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报告、制度和方案,起草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同时必须是书面材料。
(5)选举职工代表及审查代表资格
职代会召开前,工会应当组织好职工代表的选举,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
(6)通知开会
职代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等形式,告知每一位职工代表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同时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报告、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以便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对已经多次讨论修改的方案草案,经工会同意,可以直接提交职代会审议。
(7)向上级工会报告
在召开职代会之前,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或填写《职代会会前情况报告表》,上级工会认为有问题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指导。
(8)其他工作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进行预审。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议程,应当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准备《民主评议表》。
职代会如审议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会议期间主要工作
(1)职代会预备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在正式召开职代会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负责人主持,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①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②报告职工代表(含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出席情况,通过代表资格确认和调整情况的报告。
③通过职代会主持人。职代会主持人由工会提名,可以是工会主席,也可以是行政负责人。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建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主席团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职代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预备会议或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的主持人主持。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会议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应到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
职代会一般议程如下:
①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②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以及有关人员对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说明。
③听取工会关于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④讨论行政、工会工作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职工代表咨询、职工代表发言等议程;可以组织职工旁听。旁听代表的数量和产生方法由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旁听代表有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本选区的职工代表有序表达。
⑤职代会如有安排选举或审议通过事项,应讨论通过选举办法或表决办法和监票人员。
⑥就职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或纪要。
凡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职代会决通过的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凡职代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在会后向职工公示。
职代会决议和纪要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⑦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和规章制度制订、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审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⑧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⑨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⑩宣布大会结束。
3.职代会结束后的工作
(1)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①职工代表向所在选区职工传达本次职代会的主要精神,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②工会组织各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③工会负责填报《职代会会后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④公示职代会审议,与工会协商一致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2)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的落实情况;
(3)职工代表的管理工作
①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参加职代会活动。
②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
③职工代表的补选。当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劳务)关系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或本选区、或因退休、长期病假等原因,不能履行选区职工的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照职工代表选举程序补选。
④职工代表的罢免。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提出要求罢免该代表的报告。经工会同意后,及时组织原选区职工按照程序进行罢免。
(4)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项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遇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事项,可以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凡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进行,工会汇总结果,在企业内公示;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职代会。
(三)参考文本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4.职工代表选票及计票结果报告表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6.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7.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
8.关于通过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决议
9.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
10.关于修改规章制度的要约书
11.关于公布规章制度的公告
12.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
1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参考文本一:
江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 职代会职权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二条 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职工代表 名,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 名。
第四条 本公司以 为单位,设立 个选区。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 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
(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调出原选区的。
第七条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报告,经工会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条 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相同,为 年。公司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并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 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公司工会、公司负责人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代会。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凡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的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提交职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有关报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五条 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商每 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下列形式向职工公开企业事务:
(一)职代会。
(二)厂务公开栏(公司网站、报刊)。
(三)
(四)
参考文本二: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参考文本三: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本办法由 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三、本选区选举正式代表 名,候选人 名,差额 名。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职工必须超过应参选职工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参选的职工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职工填写选票时,对某候选人表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复印无效。
六、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参选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另行补选。
七、选举设监票人 名,由公司工会在非候选职工中提名,并公示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产生的结果在选区内公示。
九、在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十、本办法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参考文本四:
职工代表选票及计票结果报告表
公司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
填票说明: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应选×名,多选为废票。同意
某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
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
画“○”;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选票复印无效。
计票结果报告表
本选区应参选职工 名、实到参选职工 名,发出选票 张、
收回选票 张,有效票 张、无效票 张。计票结果如下(按得同意票多少为序):
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五:
湖州 公司 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六:
湖州 公司 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本表可根据企业工作需要选择使用)
参考文本七:
湖州 公司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
参考文本八:
湖州 公司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通过 的决议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到正式职工代表 名,实到代表 名,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 草案的情况说明。对《×××决议》进行表决
。
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 《×××决议》获得通过。
公示责任单位:
职代会(工会代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九:
湖州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会议室召开了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 同志主持,应到会代表 名,实到会代表 名。
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了 (制度、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2.
3.
现将职工代表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天。
职代会(工会代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
湖州 公司关于修改《 制度》的要约书
(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职工反映,本单位《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不适当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双方就《 制度》进行协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建议定于 年 月 日,在 会
议室进行协商。
三、确定协商代表
四、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一:
湖州 公司关于公布 制度的公告
公司全体职工: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度》已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协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现予公布。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二: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表
参考文本十三: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篇5】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政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校务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职务晋升、绩效工资等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
2、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学校工会根据各组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三)学校工会确定各组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工会小组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组,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各组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的提案处理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
(五)凡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由校工会负责起草,内容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会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二)成立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由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总支主要领导人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三)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应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筹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提案内容,一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与效益;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五是有关建议;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议人)。
2、提案征集的过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会或提案审查小组负责,其程序:一是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通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及各种渠道发布信息,公布本次大会征集提案的主要内容,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代表组;二是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代表认真征集提案。会议期间仍可继续征集提案。平时也可以征集提案。教职工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填写提案表,直接交校工会;三是由教职工代表填写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须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填表后交职工代表大会立案。
3、提案审查立案。各代表组征集的提案送工会整理归类,并分别提出意见,由提案审查专门小组初审,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正式确立为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提案转办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后,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落实处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二是具体落实提案,制定落实提案的具体措施;三是填写提案落实传递表;四是检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主持词、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各代表组组成人员及代表组长名单、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集体合同、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
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单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各代表小组组成及组长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1)行政和工会制定传达,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
(2)各代表组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3)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6)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8)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9)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总支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10)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篇6】最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