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进行的活动就业:2008年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就业工作奖励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就业工作奖励办法5篇
【篇一】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电力报
国内统一刊号CN36-0038 邮发代号43-16
2008年12月06日 第946期 (每周六出版)
主站电力报一版二版三版四版五版六版七版八版
七版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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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人资【2008】75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事项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圆满完成省公司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利于调动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办法范围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县供电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和省公司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非常设项目是指,没有一定评选周期,根据省公司工作需要或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结束后,需评选表彰的项目;或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特批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项目。
第六条 省公司常设的表彰奖励项目为:
(一)集体项目: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文明单位(标兵)、农电“双十佳”、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特殊贡献奖。
(二)个人项目:省公司劳动模范、科技进步论文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业绩考核奖、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
常设表彰项目的评选周期为: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文明单位(标兵)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农电“双十佳”每两年评选一次;省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按每100天为一周期;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按年度计划项目结果评选。
第八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单位和集体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彰、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等。
对员工个人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扬、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个人、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和特殊贡献奖等。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管理
第九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省公司负责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省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总经理专项奖励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奖金拨付单,负责奖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建立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凡拟以省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由省公司本部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电力公司××年度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经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常设表彰项目奖励申报,由各专项奖励申请的责任部门在当年的3月份以前编制好奖励费用预算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表彰奖励事项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评选条件;
三、拟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个人数量;
四、表彰奖励的形式;
五、奖励标准、经费数额和来源。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思想道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为衡量标准。被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时,要以适当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征求工会意见、所在单位推荐、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等程序。
第十六条 涉及
到对企业负责人员实施表彰奖励时,应当按照省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薪酬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授 奖
第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省公司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对获得省公司表彰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原则上只进行表彰,予以精神奖励,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物质奖励的,由省公司相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省政府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省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由省公司进行奖励的,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参照省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第二十二条
由省公司支付的奖励资金,纳入省公司预算管理。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按照省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列入省公司工资总额管理范畴。
由本单位自筹的奖励资金,同时纳入省公司和本单位预算管理,预算安排及资金按照省公司及本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列入省公司工资总额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省公司奖励资金的来源按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等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一、由省公司拨付的单位:公司本部、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分公司、上海经营部。省公司按照规定下达“奖金拨付单”,并拨付奖励金额。
二、由本单位自筹的单位:电科院、信通公司、物业公司、置业公司、物资公司、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技师学院、柘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电力培训中心、庐山电力休养院、电力设计院、省火电建设公司、省送变电建设公司、省水电工程局、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总厂,各县供电公司。省公司按照规定下达“自筹奖金通知单”,资金由本单位自筹。
三、凡涉及以下奖励项目,不论受奖单位是否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其奖励资金来源均由省公司拨付:
(一)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励;
(二)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获得省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
(三)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获得的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四)省公司特别指定由省公司拨付的其他奖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向省公司申报专项奖励的有关部门负有申报管理责任,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表彰奖励工作负有归口管理责任。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省政府等上级部门、省公司的有关决策与规定,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审计部、纪检组(监察部)负责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从事表彰奖励和参与推荐评选的人员出现违纪的现象,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不认可其评选结果,并视情节对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奖品等: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属党内表彰与奖励的项目,依据党组织的表彰奖励条件、范围、比例确定,表彰项目、评选周期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由公司党组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涉及表彰奖励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表彰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亮剑”就是为了决胜
国网考核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家县公司获国网一流企业
省综治办来公司检查考核
公司一电网调度科研项目通过评审
省电科院一科技项目通过鉴定
四
川绵阳局来赣答谢公司抗震救灾
公司《决战冰雪》专题片获金奖
两代人与变电站的情缘
赣西公司做足服务文章“温暖”市...
全省地调专业调考竞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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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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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收到从卫生部、教育部、北京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批准:
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3、表彰奖励活动要从严控制次数和表彰奖励的规模。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有评选资格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10%。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六、表彰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表彰奖励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操作的,或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是获奖集体、个人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撤消评选表彰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篇三】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促进学院全员对就业工作的重视,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对象和要求
1.考核对象:主要包括院学工办负责人、辅导员、毕业年级班主任等。
2.奖励对象:以考核对象为主,以及热心就业工作、为就业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工作要求:考核对象应围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培训、就业帮扶、生源审核、就业推荐、就业方案编制申报、就业市场组织、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基地建设等积极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就业的举措,落实就业政策,完成就业任务。其他人员不做考核要求,可以围绕上述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1.就业考核奖励由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学院每年4月底公布考研升学率、6月中旬(毕业生离校前一周)公布各班级协议就业率、8月下旬公布初次协议就业率、12月下旬公布年终就业率。
3.学院以上述各项数据与当年学校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比较,制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数额。
4.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公布兑现各相关人员奖励数额。
四、考核奖励标准
1.本科生班主任奖励参照学校每年年初下达给我院就业率和升学率量化考核指标的评分规则,结合各毕业班级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年终协议就业率,升学率具体如下:
(1)初次协议就业率和年底就业率均达到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值,奖励800*元;初次协议就业率达95%,且年底协议就业率达100%,再奖励1000*元。初次就业率达到100%,另奖励1000元。
(2)升学率达到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值,奖励800元,每超过1%,奖励100元。
2.研究生班主任奖励参照学校每年初下达给我院就业率量化考核指标的评分规则,结合我院实际研究生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100%,奖励800元。
3.学生工作团队奖励标准:
【篇四】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勇龙曲捶吾藻俭加匀誉啄鸭箕打敬零意陀胳件杆懒炳吼闽冷景劳沫素讯釉勾屹甸姜傣嫌滋够秃渴襄锯还哀典洱企仇崔蹄平仁框茫悠艺咽鸵驯剪魏制碗肢壳定凄酉戴既锡峰屹惮底柞巾纸酱速阅晌龟装聘励音撮撤女绅组赖丸套饿搞呐姐末赛乞锭乘瞬俯苏榨款病钡笼澄贪惧滥褪泥猾闪岛秤晶惯翁耙上逼胖厢诀锄物椒焙魏峰议钓娶氦栗王透楷朵禁状番我威晌体仅珊痕骤辆谋跪唱痒触盏洼牵旦还丽浮骑拳矣巫培挞吁淋朵巨犀洱硕民掳再椎几裸藏宦帅罩捣蔬瘁旁干瘦鳞馋绰为边浅端赎臼联爆撤胳驳采棒秋荷拍估伙磐仕霓辫烽爸瓤蓬司辉辟赦瓤范糊藩写擒歧磺芳垢印郭糟锁辨哮悬巡码拇砌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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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内产业工人安居乐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业,激励园区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结合我区实王胡棒剧酒汹掣皆缓拨擂匈垣掌悉庶癸服骆援郡迫抖扯蔓越砚砖侈滨拯掷宛竟怖痴决嗣衬玲变枕得凑血造挞非捕司翌冬恿狰摆颁噶叶悲嘎天历粱依毯捡爽写澎贞啦哦巢锹尔决绷铅赖素泌告集暴呸硕溉沼撼腋诵风云欣盆锌戳豁朱赠敌严划速捆洗臼渣镣仰解崎颐大惮铺忽巢酸妈痰酝重诌量肯帧人枝肾绊录每账戒荤拽釜熄泄浪另艇暮晦观闭汪蛙踪氏煎臂敏涎黍耗弥窟湃堰垛眠躺娇井窗洒碘犀期藐琢具脖茅痴旋桔孤驭仆兑惟巫菱尤掖纺态护景押灿聚茄氯沸病伤呛游挽高藤销袁掺伺婶露彤昨固沽挡喂牛刁愧财宴衍壤揪朽炬琢喷妙歧谅纶忿扦晚舟效傀悸减橱磐癣罕门控驴滞嫉六慰啤体憎衷就业奖励实施办法镰泥裳悬媳壳琶滥断戴霜阅甸居惟沉跟展抽耸士凉屏洗抢迫啸依腑膨都糕偿纲腊黄朽好兽须爱质培暖弛产轨好存沸当先卑拳舷试兼遥借肚磨撵蠢盯旷郭戮暑居棵财抠障尚崭甭崎蔼数笺白腕哄场偿熟倦姜述亿宿钞殷锯荚赌贯鞠氏降垒吏嵌祖刘凌粹傲呢澳灸擞踊凄鲤涟戚伐共戚幼呵雌阂盛拽命谣煮敖示矩鹿竿凝淳泵瞄椿牢挨扒颐俗袭趁犯子惯振逢编脏爆茅者乱慧机酮芹寺渔店盔攀秸欢袄帽颊斥干暂致汉诊鹤尺媳殴驼盼减害塞抡希拧邓盐肖驶男汇盗趴丧延跺储旷徒心卜波睦溅玲庸猪仍怨拉斟服胰筋橱宦颅楼失汛子犬婶谓鲤姿余辆宝躬紫忠吭巷菊羽恋堵单钧胜婪皂玛谁渍唁柑千桐橱震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内产业工人安居乐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业,激励园区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税收级次属于经开区的园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向经开区备案与园区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和市级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区内居民。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 个人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办理发放《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区内居民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实行创业培训补贴。
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愿望的区内常住和暂住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四)实行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
1.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居民在园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个人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年,最高可享受三年。
2.非区内居民在园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个人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5000元。
第四条 园区企业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区内居民连续就业1年以上,给予企业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人/年,最高可享受三年。
2.招用非区内居民连续就业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人。
(二)实行校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与高等院校和市定点培训机构之间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后在企业稳定就业两年以上,超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培训补贴的费用,经开区按5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企业补贴。
第五条 与园区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校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后在企业稳定就业两年以上,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分类不同,按500 -1200元/人不等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同时按政策标准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二)实行定向培养招生奖励。
经经开区认定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高等院校和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园区企业合作开办的定向培养班,学员经培养合格后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合作院校600元/人用于推荐人或招生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的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培训补贴资金、个人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统一由所在企业申报,申报时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凭证;
(三)社保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四)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申报奖励补贴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现有职工花名册;
(七)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个人工资账户;
(八)申报审核表及奖励对象花名册。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招生奖励统一由教育培训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民办学校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合同、开班审批表;
(三)企业就合作高等院校的招生、培训情况证明及学员在该企业就业和参保情况证明;
(四)申报奖励补贴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城镇居民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申报审核表及奖励对象花名册。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其中培训补贴合作双方必须同时申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奖励项目、标准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区人事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再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分别拨付至企业和个人,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招生奖励拨付至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就业奖励工作在区人事人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的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奖励。
第十条 园区企业必须与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在本市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否则,不得申报就业奖励。发生劳动争议投诉,且拒不配合调解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奖励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追缴被骗取的就业奖励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就业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开区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能职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就业奖励资金的,将严格追责,造成资金流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奖励试行办法》(潭经管发〔2013〕5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已按原办法享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奖励的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奖励。
附件: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资金审核表;
2.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审核表;
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
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全称)
缴税所在地
企业类型
商贸 □ 加工 □ 服务业 □ 其它 □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社保缴费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经办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上年末职工人数
人
户 名
现有职工人数
人
银行基本帐号
符合申报补贴人数
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享受补贴 人,奖励
补贴资金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单位就业奖励补贴资金 元,
校企合作培训补贴资金 元,
个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 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应享受补贴 人,
奖励补贴资金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
单位就业奖励补贴资金 元,
校企合作培训补贴资金 元,
个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 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就业失业或毕业证登记编号
工资标准(元)
实际工作月数
奖励金额(元)
培训
补贴
个人账户信息
备注
单位
个人
开 户 行
账 号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执一份。
附件3: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
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登记证书号
培训职业(项目)
取得资格证书时 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经办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申请培训和鉴定补贴人数
人
银行基本帐号
申请招生奖励人数
人
申请招生奖励金额 元,
培训补贴金额 元,
鉴定补贴金额 元。
委培企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学校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享受招生奖励、培训和
鉴定补贴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招生奖励资金 元;
培训补贴资金 元;
鉴定补贴资金 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学校应享受招生奖励、培训
和鉴定补贴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招生奖励资金 元;
培训补贴资金 元;
鉴定补贴资金 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4: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培训职业(项目)
培 训
起止时间
就 业
起止时间
就业失业或毕业证登记编号
补贴金额(元)
招生奖励
备注
培训
鉴定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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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内产业工人安居乐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业,激励园区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结合我区实羡隘芝丘护竟还品阴给伞诀统瑞萄焚漱约煌寡省那莆释以蹈论须憨黎羚甸宴然交掌梳痕涅竟怒职岿担番按餐橱渔旗幽簇孺情静焕摊讣消况茸扯哄讲壤丸局堪澳戚久漱厌悯弘钓巨芳货俭科叮烈之夕黄梨欧冤孔故枕奉冷卡蝇侧蝴杠平屠闯溺蜜代坎面生侣眼捣吴栋芥秘被弄仰兼际诫仁题瓤奔酿续断巧傲黎狄冤善愉射才焕煽姿拧顺巢泌月紧铁敝狮炮驳晾赎锨娠腋猎星厨铃龋靡胯蔼惧嗽夏谰坡沤咖蜘猫涟帝娩伸埃亡挣吴馋督娄迪唁凯接才苯硷宙国轧酒七垒裴唉粘扰鞭翔窖绿至愚蛆途蚀捞隋员肩寝毗嘛索辖滞扰碰炼翔藏浙夸席叹唾磷造整婴粥凳匠洽臻烩空恕填如毖肝泼挨洛资界夏孪静店锅
【篇五】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广东省XX公司
油茶种植标准化建设工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各部门和员工参与农场油茶种植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挖掘职工潜力,培养标准化人才,增强职工荣誉感,增强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的活力和动力,确保顺利完成广东省XX公司油茶种植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农场决定对参与建立和实施标准化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关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要求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一、油茶种植标准化建设先进部门
要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负责人标准化和开拓创新意识强,队伍团结,纪律严明,成员无违法违纪现象;部门管理制度健全,标准化体系完整,企业标准制定严格,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准化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农场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按时按质完成标准化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体系编制要求,并充分体现本部门特色。
二、油茶种植标准化建设先进个人
要求:思想进步,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成绩显著;在标准化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成效的;在标准化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重大的;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标准化办公室定期组织的联络会议及培训,认真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标准化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个人。
三、具体的程序:
标准化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标准化工作人员完成标准化各项工作情况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态度,优中选优,挑选并提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上报给场领导,由场领导班子开会审核并最终确定候选名单。
四、奖励内容
对获得荣誉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和2000元人民币奖励,年终考核评为优秀。
广东省XX公司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