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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微型企业评审工作细则

时间:2022-07-05 14: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七星关区微型企业评审工作细则,供大家参考。

七星关区微型企业评审工作细则

 

 1 七星关区 2018 年微型企业“3 个 15 万元” 扶持措施工作规范评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七星关区微型企业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培育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38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49 号)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 2016 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6〕第 176 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7〕74 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微型企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微型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 1 人以上就业的,优先纳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纳入扶持范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工作细则。

 一、评审范围 七星关区辖区申请办理微型企业,享受“3 个 15 万元”扶持措施全部程序。

 二、评审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局、

 2 区环境保护局、区农牧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金融办、 区扶贫办、乡镇街道扶持微企发展工作机构。

 三、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受理申请登记、受理初审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变更注销共 7 个阶段办理。

 (一)受理申请阶段 牵头部门: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微企办)。

 协审部门:区工能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部门、区扶贫办、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市场监管分局。

 区微企办:入驻七星关区政务服务中心微企窗口,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受理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区工能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核发意见书;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近三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带动 3 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及除投资者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审查(包括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及就业情况审查); 区扶贫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 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向申请者提供相关表格(贵州省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情况表、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登记表、承诺书)等样表,并做好企业咨询、资料受理、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分局:1.按照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企业,2012 年 2 月 8 日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章程)材料审查(原件);2.对投资证明审查(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审查(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4.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审查; 企业此阶段需要提交资料要求:一是所有复印件均需写上“与原件一致”法人签字,注明日期,盖上企业公章;二是所有提交资料如有修改,须注明更正人并签名,修改处须修改人按手印确认;三是材料日期应注意时间逻辑;四是所有提交的非 A4 纸资料均须粘贴于 A4 纸上,以便规范归档。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贵州省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情况表; 3、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登记表;

 4 4、承诺书(企业负责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企业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投资者的房屋产权证或投资者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附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投资者或者带动就业人员为重点扶持人群的证明资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提供村委会证明、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贫困户提供近期扶贫办出具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证明、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核发意见书(工能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非当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交); 13、 企业连续正常经营 3 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提供企业章程);

 5 (2)近 3 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办理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到辖区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的,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者一份、档案资料一份);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者一份、档案资料一份),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受理初审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

 协作部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人社部门及其他涉及相关部门。

 办理程序: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自受理微型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勘查。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填发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微型企业扶持初审推荐通知书》,并将所有资料报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予提交评审通知书》(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档案一份)。

 6 场勘要求: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应组织2 个以上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必须见人见项目,现场勘查时要求书式资料与现场核查情况相一致,并对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摄影或摄像。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微型企业初审事项记录表》并亲自签字确认,如实填写《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现场勘查记录表》,记录表上拍摄人、现场勘查人员本人亲自签字确认。拍摄的照片应包括企业名称招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经营事项、从业人员等要素。拍摄完毕后将冲洗或打印好的图片贴于《七星关区扶持微型企业现场勘查记录表》指定位置。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同时审查企业向贫困户发放工资证明材料(包括员工工资发放清册、工资转账凭证等),并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初审完成报评审资料如下: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原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投资证明(以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需以投资人或股东的名义存入企业对公账户;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4、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投资者的房屋产权证或投资者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微型企业带动就业人员情况表;

 7 6、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登记表(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7、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后附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设立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村集体企业提供农村集体企业章程。(需到营业执照办理单位复印原始资料,资料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档案查询章); 11、近 3 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12、行政许可证明(主营行业需取得许可的提交); 13、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非当年成立的企业需提交); 14、投资者或者带动就业人员为重点扶持人群的证明资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提供村委会证明、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失业人员提供实业证、贫困户提供近期扶贫办出具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证明、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5、建档立卡贫困户近三个月工资发放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16、受理通知书(乡镇街道出具并加盖公章);

 8 17、初审事项记录表及图片; 18、同意推荐通知书(乡镇街道出具,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19、毕节市七星关区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核发意见书(工能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20、申请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审核流程表(受理、初审环节需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三)集中评审 牵头部门:区微企办 协审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乡规划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农牧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金融办、 区扶贫办。

 办理程序:区微企办收到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在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将评审结果在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上进行不少于 3天的公示。

 评审办法:区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即可召开会议,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评审会议,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参加,书面委托材料须经评审委

 9 员会主任同意。评审人员应对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评审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及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1)重点扶持行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医药养生制造、新型建筑建材制造业、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电子商务、快递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文化旅游业、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属于重点行业得 10 分,属于县级重点得 12 分,属于省级重点扶持行业得 15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15 分计算。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精准扶贫户、残疾人 6 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不属于重点扶持人员得 15 分,属于重点扶持人员得 20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20 分计算。

 (3)重点扶持区域。入驻“5 个 100 工程”区域、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微型企业成长示范基地、微型企业“两园一村一街”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未入驻重点扶持区域得 15 分,入驻重点区域得 20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20 分计算。

 (4)就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 3 人得 5分,带动就业人数 4-5 人得 8 分, 带动就业人数 6 人以上得10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10 分计算。

 10 (5)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情况。未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得 0 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1 人得 20 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2 人得 25 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 3 人及以上得 30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30 分计算。

 (6)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过剩产能行业分流职工自主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情况。非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自主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得 0 分,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分流职工自主创业或吸纳分流职工就业得 5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5 分计算。

 (7)行业质量、经营规模、发展前景等。一般得 5 分,良好得 8 分,优秀得 10 分,量化标准总分按 10 分计算。

 2.禁止扶持范围。(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制定量化打分标准 ,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本期未选上的微型企业流入下一期排名评审,直至本年度微型企业发展任务指标完成。

 (四)财政资金补助阶段 牵头部门:区微企办 审批部门:区财政局、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 审批事项:区财政局:财政资金补助审查及兑现 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财政补助资金拨

 11 付前核查。

 具体流程: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匹配到位,由区微企办通知各乡镇街道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对评审通过微型企业进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核查,核查按照“谁扶持、谁核查”的原则进行,核查时地址与原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由原扶持乡镇街道进行核查。

 (1)核查企业正常经营,符合扶持拨付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将名册提供给微企办,微企办汇总微型企业拨付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到位。

 (2)核查企业未正常经营,不符合扶持拨付要求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企业负责人取消企业扶持资格,并注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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