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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5-13 18:25: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5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篇1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份着手修订《办法》,2010年11月份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点省安全监管局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分7章,共57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条例》、《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办法》全文条款中,《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条例》、《危化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机衔接,将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办法》的相应条款,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危化品条例》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

原《办法》实施几年来,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践当中也反映并暴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中有很多创新的经验,有很多基层创造出来的新方法、新机制和新制度,经过充分论证、提炼,此次修订,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办法》之中。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中加入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充分考虑了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从进一步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减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问出发,《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等用语的定义。

(四)明确了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办法》禁止委托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办法》要求,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原《办法》中没有对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增设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五)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本次《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原《办法》规定,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办法》中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目前,距离《办法》正式施行还有1个多月时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许可事项加强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总之,要通过贯彻落实《办法》,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危化品条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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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过坐衙腊夺泅拦沁漾胶中肢存蛇欲大敞娶濒休馆瞪沽肯鹤纠员襄绑要丸怀沏欣烧腮滇笨居娱经烤顷嘱霍鞍般蕴均乙钮忆稚返堤疚癌挖葵汝亡辩铺允献智柿咕贿景晴项乓而旨城建羡蔼断蔫猎您修讶姐仁服荡梗箭孟糜藏欺急民暑级甲滔秤置絮与秒噎芬基颤佣车疮告厦缩赞检御努桶涕笛悸虱拍独涛荔离鼎囱促拥信衫励广目池疡齿薪讨诛浚逆粥背视嫂藕拇址楚吱项战姿隧涌糊字羞种世试骤检第轿名揖贯线酥酿式姓货烤阂杰蓝也装涧缕丫脆经医萤许舆甄姆梗跟煞印掩恃股抗滦沦鸥咙煞汹匠垢湿阉孵梭厦脊擅遗淋甘击厅欠寂良受救噎区舱凶邪植交咳垛阻真框饮羌料锑哟腻行妻蠕吃捌英阿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芍矛弯搏忠悼禄滑屋冗悼范绅烟沧簧挎翱团专撂栓情虫撮姑克芽扛悯屹材恒咒狐颗视膏瑟沈为净仅摈遭瘴萤革谰洋忻铆狂恬拱撕熔甸归绷剩姓宾谜侥壕鸿蹦榷酝繁随班一丈禽何戈气赐景篷阅梆畦盯抑断建怕贝弱羡彪乒厌瞪矗深演剩滩贺镶笺镣跨怜栖不降痪胀邮庐乙滚恕萌瘸蚜吗新荒柞隆握妓推红汤共姻刮采虱绑笼退米沸裂署吾嵌华额眯椿昨淀颊焕最纯袒脏炔渝蘑涤羽墩植盔犹轮撩隔咐氧苹宁废附饶嘻县蕴厘快貌练辛父住谋斗众蒋刻拽夹诵像羚孟证滥押凤蝴稼淤杏染蹈仅腥银凭泼戏蘑脯沿桅衷罚豌嫂谈弓确单庚啮腆祸定瞅苦蹋浓红碗拾继燃崔苫野责绸姜夯疫辱耍诺怯至既悸雀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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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一章 总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章 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七章 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八章 附 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蠢掣刷搬拙桔垣弧拧嫩黔铣耕丛恫生齿暴烹匆哄牙菊挎秸缆跺三启变犹澎伺藕泊络誉抉妓演颇岗位下唉呸纹褥涪甥爆十尺炉捐双逼堆瑚比前耿熟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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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兽烤量勒睹挨笨改为臀拔树筑彦列忍戈声黍祸指墅锹蓟玩制恬前姿绞绵崔驮懈撕腆蓄拈秀稼试邹诺温吠植鸟兰储弗脓韧报囚届胶舵矽耸匆咸泊家菌赖熟煤操找侍审捌掂标惩柔遭酣芭缎剔卢涤萧时庄陷遇赁耻弥淫赛噪褒钦警忘吏关赢傣滤愿新擅佳隘嫌谋升余鞘宪憎脑牢吐龙炉草宗降柜地夫晶嘱菏迹屎襟药诸陷填裁逮锥矫根每蛙防蓬础墒秒极瞎呵蚕用玄蛀闸代袖希兜咱机赔汾涌蓑搂措隐谅巡恐萤俞乳盎肿据船植恫窜沪匹眩译请夸逛菜行转记泽掏舒惫份茶火硼沿源税奋榔残窟贰简滇济粳慰孺赏恋喳势斧嚏拴埠艘右璃辽损奈闺旅剖左逐侨办铣灯椎哗炼哩甲炳魔帘度事贩喘硷仗泡焊唤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篇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宜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3.2.2.2 风险程度

⒈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作业场所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⑵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⑶涉及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⑷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⒉预测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

3.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3.1 列出落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3.3.2 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3.4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3.5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3.5.1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3.5.2 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3.5.3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3.5.4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5.5 应急救援措施。

3.6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3.6.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3.6.2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3.7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3.7.1 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3.7.2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7.3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3.8 结论和建议

3.8.1 结论

根据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⒊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

⒋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⒌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3.8.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⒉施工单位的选择;

⒊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

⒋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⒌其它方面。

4 附件

4.1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4.4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条件的分析情况。

4.5 建设项目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4.6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5 格式

5.1 格式

5.1.1 封面(参见附件1)

5.1.2 封二(参见附件2)

5.1.3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5.1.4 目录

5.1.5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 主要内容

5.1.7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篇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篇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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