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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3篇】

时间:2022-05-13 11: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3篇

【篇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机构整合、改革转型的关键之年。全局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局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改革转型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三个全面,推进机构改革,积极构建全程监管的“大市场”格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办机构改革部署,有条不紊推进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机构改革,全面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在改革转型中迈出新的步伐。

  一是全面理顺工作机制。自2014年12月14日正式组建以来,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完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和市编办《关于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调整成立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明晰部门、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认真谋划办公场所的搬迁和人员力量的合并分流,于7月中旬正式实现三局合署办公和统一挂牌。在认真组织调研的基础上,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建立局领导与基层分局、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挂钩联系制度。制定出台《机关分局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积极理顺机关与分局的事权关系,初步建立了市局、分局之间权责明确、高效协作的运行机制。

  二是全面加强技能培训。本着“按需施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实施全体人员知识培训、部分人员对口培训、分局监管人员业务实训等,积极提升监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全局合署办公以来,重新制定标准化、集成化日常监管工作流程,统一办案指南、办案流程、执法文书,为有序推进业务下沉和综合执法打下良好基础。积极部署整合“三合一”办公OA系统,切实提升工作部署、落实、反馈效率。积极整合局政务公开信息平台,重建局门户网站,及时更新信息,着力扩大部门影响。

  三是全面落实队伍建设。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心编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要点和案例》摘录汇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政自律意识和廉洁从政水平。出台局《会议制度》、《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内部管理制度。出台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引导全系统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出台局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制度办法,配合市纪委开展2次公款吃喝、规费征收专项督查,组织6次对干部在职在岗情况、上下班签到制度落实情况、公车使用停放情况等明查暗访,对4名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进一步明确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

  (二)实施三个结合,助推转型发展,积极构建系统集成的“大服务”格局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大突破的工作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服务举措,为全民创业创新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是结合“先照后证”工作,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牵头组织税务等部门,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改革,启动“一照一码”新登记模式,并向乡镇延伸,戴南镇成为苏中地区首家“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试点乡镇。积极探索登记便利化措施,分2批将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授权基层分局直接办理,在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试行“一址多照”登记,4月1日起全面免收家庭农场登记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许可职能,及时将餐饮、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等职能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进一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标战略工程、网络交易大数据监管等重点工作被泰州市工商局表彰为2015年度先进集体。

  二是结合推进转型发展,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开展质量奖评选工作,全市产品质量水平得到新的提升,先后有1家企业荣获2015年度市长质量奖,2家企业获批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级单位,2家企业入选省级计量保证确认企业,2家企业新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新组织申报4项省级农业地方标准,引导企业参与制修订4项国家标准和3项行业标准,5家企业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验收考评,20家企业产品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认证,有效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工业产品条码注册完成率连续六年位列泰州第一。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全年新增**名牌产品2个,泰州名牌产品11个,创成中国驰名商标2件、省著名商标6件、泰州市知名商标12件,引导企业注册境外商标4件,帮助企业获得市政府品牌战略奖励295.8万元,戴南镇创成“泰州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三是结合“双创”工作部署,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挥信息、组织和职能方面优势,对新设小微企业加强跟进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克服起步困难。全年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34份,帮助企业融资6.49亿元,引导“个转企”350家。新登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53户,新增注册资本1.11亿元、从业人数296人,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赞誉。运用质检、国检中心技术优势,全力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全年出具各类检测报告10305份,国家不锈钢质检中心通过国家认可委(CNAS)组织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三合一”监督评审,“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获国家工信部正式授牌,“****特种合金材料及制品检测服务平台”作为国家火炬计划获科技部批准立项。

  (三)围绕四个守护,全力维护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大安全”格局

  紧扣安全这根主弦,整合全程监管平台,全力维护民生和公共安全,全年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一是突出关键,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市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习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牵头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出台系列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明确市食安办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提请市政府研究完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意见,落实乡镇、村(社区)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职能盖边沉底。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三分监管”要求,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开展餐饮环节动态量化评分,全力做好两会、小中高考、菜花节、会船节、海外优秀人才**行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年量化分级评出A级食品餐饮服务单位362家,B级1060家,C级280家。140家学校食堂、12家大型餐饮单位完成“透明厨房”改造,学校食堂视频化管理率达84.3﹪。发放乡镇小餐饮备案证139份、培训合格证1167份,督促办理健康证1226份,实施家宴桌席备案6900多户次。

  二是强化重点,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以确保不发生特大药品安全事故为底线,坚持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单体店及连锁门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推进药品电子远程监管和零售企业连锁经营,251家药品零售企业全部完成入网确认工作,6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69家单体零售药店完成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ADR)465份,对省食药监局公布的非法广告药品品种,实行强制下架处理,对抽样不合格的药品从重予以处罚。开展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联合市卫生部门开展个体诊所、学校卫生室和养老机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06家,查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18件,受理并办结群众举报投诉28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假药案件3件,药品药械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落实责任,守护人民生产生活安全。建立健全全市在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会同经信委、安监局、住建局、旅游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气瓶充装单位、旅游景点及星级酒店、餐饮行业等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全年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06家,发现隐患设备859台,督促整改859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63份。对不落实隐患整改的泰州市利泰机械配件等6家单位,上报市政府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处罚和隐患整改到位闭环。对龙腾湾小区电梯超期未检问题,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并协调住建等部门共同解决,落实小区电梯正常维保、检验,严防发生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整合平台,守护消费环境放心安全。整合12315、12365、12331消费维权热线平台,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网络,完善消费纠纷集中受理。全年受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848件,查处消费者举报案件96件,办理“诉转案”24件,上报典型案例25篇,发布消费提示26次,消费警示4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2.8万元。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先后监测车用燃油、皮革制品等商品质量227个批次,对检测不合格的67个批次商品,全部进行了立案查处,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开展“两免费”民生计量服务,加强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压力表、电能表、水表、加油机、眼镜店验光仪等强检工作,全年检定强检计量器具16687台(件)。创成泰州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镇4家、示范单位10家,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633家,11家单位被省、泰州市表彰为放心消费示范、先进单位,江浙商业广场创成“**省文明诚信市场”、“国家级文明诚信市场”。

  (四)树立四个规范,倡导诚信守法,积极构建统一高效的“大监管”格局

  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机制,加强工作规范,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规范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初步制定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制度》、《12315、12365、12331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食品和药械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办法》等制度文件,完成全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程序规定。组织所有人员开展系列学法活动、参加《行政执法证》换证考试和公务员网上培训。加强案件审核,做到执法监督检查常态化,对相关案件实施处罚信息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全局执法工作未发生一起复议撤销、诉讼败诉和信访错案。2名同志被表彰为泰州工商系统十佳办案能手,1件案件被评选为泰州工商系统十佳案例。

  二是规范公示,推进信用监管。加大年报公示培训和指导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公示年报信息。全市市场主体2013年度、2014年度综合年报率分别达92.34 %、89.78%,抽查公示信息市场主体334户,定向抽查376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798户次,补报移出630户,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基础进一步夯实,综合年报率位列泰州第一。加快推动“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建设,切实做好“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反馈处置、结果公示等环节的衔接,先后抄告相关许可部门“先照后证”信息20条,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682项,为实施部门联动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规范执法,严管市场秩序。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全年检查食品生产企业410家次,下达整改通知书55份,回访55家次。组织开展敬老院食堂、学校食堂、烧烤食品、城区快餐店和饮品店等餐饮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无证经营单位132家,建立餐饮经营单位基础台账资料1788家,开展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600批次。全年办结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和广告、合同、网络违法案件等378件,对1起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进行依法移送,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形成执法办案的强大震慑力。

  四是规范协作,落实重点工作。适应管理体制、行政职能和工作任务上的转变,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合理划分工作事权,建立覆盖全市统一、高效的重点工作推进机制。全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4000万元。牵头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查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相关职责任务,确保了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及食品餐饮行业规范等各项工作达到创建迎检标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烟酒、礼品回收、烟花爆竹、非法集资、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机构合并,部分干部职工思维陈旧,老观念、老方法依然存在,工作出现了不到位、缺位现象;二是随着职能的整合,在履职和服务的能力、水平、意识有待提高和加强;三是工作执行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同志强调客观多,主观能动少,自我要求不严谨、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创新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篇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馈“12345”、“12331”、“12365”、“12315”、“12358”的交办工作;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处置;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和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职能;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应急督查处)。承担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辖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拟定辖区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承担辖区内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推动辖区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参与辖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质量管理规范和体系审核;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事项;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处方药核备的审查;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初审;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负责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承担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承担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统战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受理对党员和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党员和局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负责局审计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三】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单


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0315-3737505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2.《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内容描述: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法定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法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备注:无


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本规范。

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备注:无

事项名称:

公司清算备案、公司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监督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备注:无

事项名称:

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监督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无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