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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5篇】

时间:2022-05-12 17:55:03 来源:网友投稿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为详细调查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用来调查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全面的调查报表来收集的资料,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普查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一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5篇

第一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重庆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1-05-15 10:38

(重庆市统计局 2001年4月2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委、市府的直接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在全市人民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20多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圆满完成普查登记任务。经过事后质量抽查,证明普查登记的质量符合要求。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进行计算机数据处理,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市的总人口为3090.45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同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人口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203.83万人,增长7.06%,平均每年增加19.73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6%。  
    二、人口出生和死亡  
    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全市出生人口为29.98万人,死亡人口为21.01万人,出生率为9.70‰,死亡率为6.80‰,自然增长率为2.90‰。 
   三、人口分布  
    全市的人口分布如下:
        万州区 164.73万人
       涪陵区 113.40万人
        渝中区 66.52万人
        大渡口区 24.68万人
        江北区 61.02万人
        沙坪坝区 78.82万人
        九龙坡区 87.83万人
        南岸区 59.29万人
        北碚区 64.54万人
        万盛区 26.57万人
        双桥区 4.23万人
        渝北区 84.39万人
        巴南区 88.67万人
        黔江区 44.25万人
        长寿县 87.42万人
        綦江县 96.34万人
        潼南县 85.94万人
        铜梁县 79.39万人
        大足县 90.52万人
        荣昌县 65.95万人
        壁山县 60.73万人
        梁平县 85.03万人
        城口县 22.58万人
        丰都县 77.38万人
        垫江县 86.22万人
        武隆县 39.78万人
        忠 县 95.35万人
        开 县 140.81万人
        云阳县 121.98万人
        奉节县 87.17万人
        巫山县 57.23万人
        巫溪县 48.38万人
        石柱县 48.47万人
        秀山县 50.77万人
        酉阳县 59.38万人
        彭水县 58.58万人
        江津市 132.35万人
        合川市 142.01万人
        永川市 98.47万人
        南川市 63.29万人  
    四、家庭户人口  
    2000年11月1日0时,全市共有家庭户928.98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984.27万人,占总人口的96.56%,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1人,比1990年的3.56人下降了0.35人。  
    五、性别构成  
    全市人口中,男性为1604.95万人,占51.93%,女性为1485.50万人,占48.0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8.04。  
    六、年龄构成  
    全市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677.78万人,占21.93%;15-64岁的人口为2168.57万人,占70.17%;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44.10万人,占7.90%。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87个百分。  
    七、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为2892.15万人,占93.5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98.30万人,占6.42%。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53.93万人,增长了5.6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49.92万人,增长了33.49%。  
    八、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86.58万人,占2.80%;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265.67万人,占8.60%;接受初中教育的909.02万人,占29.41%;接受小学教育的1340.85万人,占43.39%(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口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全市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070人上升为2802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6230人上升为859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2860人上升为29413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45000人下降为43386人。  
    全市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214.78万人。与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7.89%下降为8.9%,下降了8.99个百分点。  
    九、城乡人口  
    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022.78万人,占总人口的33.09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067.67万人,占总人口的66.91%。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全市总人口包括直接登记和按普查误差间接估计的人口,各区县人口不包括间接估计的人口。  
    4、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附——  
    城乡人口划分标准 

    一、市人口
    1、人口密度≥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和南岸区)的总人口。
    2、人口密度

第二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2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人口增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年龄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个百分点。

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 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城乡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6、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第三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山西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2-01-07 09:19

(山西省统计局  2001年5月22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省的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在省人民政府和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通过全省20多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复查和质量抽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按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口径,全省2000年11月1日0时总人口为3296.96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这次普查登记的人口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371.07万人,增长12.90 %。平均每年增加35.91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18%。

    二、人口分布

    这次普查登记全省各市(地)人口分布如下:

   太原市     334.40万人
   大同市     300.30万人
   阳泉市     127.31万人
   长治市     313.90万人
   晋城市     216.22万人
   朔州市     145.21万人
   晋中市     301.65万人
   运城市     480.95万人
   忻州市     293.83万人
   临汾市     395.03万人
   吕梁地区   338.16万人

    三、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867.6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96.82%,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2人,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88人减少了0.26人。

    四、总人口性别构成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男性为1680.48万人,占总人口的51.76%;女性为1566.48万人,占总人口的48.2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7.28。

    五、年龄构成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837.72万人,占总人口的25.80%;15—64岁的人口为2207.78万人,占总人口的68.00%;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1.46万人,占总人口的6.20%。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35个百分点,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81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237.54万人,占总人口的99.7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42万人,占总人口的0.29%。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69.89万人,增长了12. 9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19万人,增长了14.46 %。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111.14万人,占3.42%;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375.43万人,占11.56%;接受初中教育的1263.99万人,占38.93%;接受小学教育的1031.28万人,占31.76%。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1383人上升为3423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8823人上升为11562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的由29253人上升为38928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5731人下降为31761人。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35.60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1%下降为5.63%,下降了10.18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全省登记的总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133.51万人,占总人口的34.91%;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113.45万人,占总人口的65.09%。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6.18个百分点。

注:
    1、本公报数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全省总人口中,包括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外地来晋人员,不包括户籍人口中离晋半年以上的人。
    4、本公报中分市(地)人口数相加不等于全省总人口数,全省总人口数中包括了间接调查人数。
    5、家庭户人口中,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6、文盲率是指文盲人口占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
    7、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第四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7 号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三条 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第四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

     

     第六条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第七条 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第八条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第九条 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抽出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第十条 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进行普查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应当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 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八条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第四章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 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0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第二十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第二十六条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全国抽取0.15‰的人口进行事后质量抽查。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参加普查的普查区进行质量抽查工作。质量抽查工作在2000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作为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用于评价地方人口普查的工作质量。

     

第五章 人口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有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责任。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农村地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

  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第二十九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主动抽调条件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县、市人民政府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适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人员经过短期训练并测试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人口普查机构联合发给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入户普查登记时,必须佩带证件,方可进行工作。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月31日以前发布公报。

     第三十四条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三十五条 人口普查表短表、长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公布汇总资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字,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第三十九条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地区的人口数字,按台湾当局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少数边远、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调查方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黑龙江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2-03-13 15:44

黑龙江省统计局
关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二○○一年四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省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20万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全省总人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2000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在常住地进行登记。

    全省总人口为3689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3522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67万人,增长4.75%。平均每年增加16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45%。

    二、家庭户人口

    2000年11月1日0时,全省共有家庭户111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610万人,占总人口的97.86%,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23人,比1990年的3.9人减少了0.67人。

    三、  年龄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697万人,占18.9%;15-64岁的人口为2792万人,占75.68%;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0万人,占5.42%。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7.7个百分点,15-64岁和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了6.06和1.64个百分点。

    四、性别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男性为1886万人,占51.12%;女性为1803万人,占48.88%。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6。

    五、民族构成

    全省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504万人,占94.98%;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85万人,占5.02%。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82万人,增长了5.48%;各少数民族人口减少了15万人。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177万人,占4.8%;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512万人,占13.88%;接受初中教育的1434万人,占38.87%;接受小学教育的1153万人,占31.26%。

    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2140人上升为4797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11731人上升为13866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28459人上升为38863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4098人下降为31253人。

    全省人口中,文盲人口(指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8万人,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0.96%下降为5.1%,下降了5.86个百分点。

    七、城乡人口

    全省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901万人,占总人口的51.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1788万人,占总人口的48.4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3.5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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