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词语出国:2018年韩国电影,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5篇
第一篇: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
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是指涉密人员因个人私事自费出国(境)定居、留学、就业、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等事项出国(境)。
第二条 新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涉密人员(包括脱密期内)因私护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并据实登记《护照管理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附表2),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审查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附表3),不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的,人事部门不得发放因私出国(境)护照。
第五条 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级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就其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进行报告,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附表4),并将个人护照上交,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不按规定上交的,公司人事部门将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对其护照进行注销处理。
第七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将对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八条 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在脱密期期间不得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撤销人员报备,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备。
第九条 在护照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因私护照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注销。
附件:
1、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护照情况
2、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
4、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
第二篇: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因公出国
第一条 因公出国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费留学、进修、考察、访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境活动。按照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研修活动。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利用研究项目经费,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以内。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分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国家公派是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由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出国(境)研修形式。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学校按需选派的其他出国(境)研修形式。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派出类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情况可少量派出博士后。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任务。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条件
1.对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师资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还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
2.对来校工作后,有6个月(含)以上出国(境)研修经历的人员,回国两年内再次申请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所在单位达成关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标准的协议。
3.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境)研修的人员,须回校工作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研修。
4.对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资格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
5.申请人在公派出国(境)申请及待派出期间,学校将不受理该申请人其它出国(境)研修申请。
6.副处级(含)以上管理干部申请出国(境)研修,须按干部出国(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教师出国研修是提升教师教学及科研学术水平,实现我校国际化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申请出国研修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国际前沿的科研方向、高水平合作教授、发表国际高水平论文、参加国际会议、学习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研修计划,并明确研修目标。各类公派出国研修项目选拔过程均应结合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和研修计划进行选拔。教师完成出国研修任务后的回国考核也应对照研修计划进行,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类公派出国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
1.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1)本人申请。每年10月份学校按照培训计划下发下一年度选派工作的通知。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上报所在单位。
(2)校内评审。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申请人表现、申报的研修计划和研修目标择优推荐,将推荐人员名单及个人申请表报师资办。人事处汇总、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被批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并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培训计划。
(3)外语培训。列入培训计划的人员须报名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并须通过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当年未能通过结业考试延误出国研修计划者,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4)联系国(境)外院校。被列入培训计划的教师应积极联系国外院校,并获得正式邀请函。
(5)基金委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将通过外语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送留学基金委审核。
(6)签约派出。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者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两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同时办理校内相关请假派出手续。
2.面上项目及其他
(1)本人申请。拟申请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面上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教师应首先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同时对留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确说明,获得所在单位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2)学校审批。师资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程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3)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派出。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者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2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
1.本人申请。申请人员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表》,附对方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同时对留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确说明,获得所在单位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2.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签约派出。经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办理签约派出手续,教师行前应提前至少两周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同时办理校内相关请假派出手续。
(三)短期因公出国(境)
1.申请人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人员、出访计划、起止时间、经费来源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申请时间到出国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一般不予受理。因提供文件不合格而耽误出国行程,责任自负。
2.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如果使用科研费,需科学技术处会签)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合格,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立项。
4.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立项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出国(境)手续。
5.出国人员出国时间因故改期,需向所在二级单位或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成行。
6.学校鼓励教师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合作、交流访问等。对于每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短期因公出国(境),每名教师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请假手续
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出国(境)前,须提前两周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出国(境)请假单》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国(境)备案表》。因故不能按期派出者,须提前通知师资办,否则,人事处按协议派出时间办理停发工资、岗位津贴等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回国报到及考核要求
(一)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回国后,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报到表》,两周内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如回国时间恰逢假期,则报到时间顺延至开学两周内。各项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按政策恢复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二)公派研修回国人员应在回国一个月内,将研修期间的学术成果总结上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一次,由所在单位对其在出国期间的科研工作、发表文章情况、专业课程教学的学习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除上述校内手续外,还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短期因公出国人员在回国两周内必须将因公护照和出行工作总结一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 延期申请
(一)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应按研修计划完成研修任务,一般不批准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根据需要只批准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派出期限,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累计不超过2年。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如申请延期,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研修延期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外方关于延期的函件说明及经济资助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如申请延期,除履行上述(二)条款中相关程序外,还需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生效。
(四)短期因公出国项目不能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参加外语培训期间的待遇
教师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培训费用由本人报名时先行垫付,考核通过后一个月内持缴费发票到人事处报销。培训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其它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待遇
1.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按月正常发发,校内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在外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按月正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从出国之日起按50%发放。
2.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出国留学人员的研修表现决定岗位津贴的发放形式及额度。
3.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在90天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午餐补助、交通补贴除外),岗位津贴停发。
4.公派出国(境)研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起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停发,由学校保存,岗位津贴停发。
5.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延期期间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停发,岗位津贴停发。
第二章 因私出国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是指在职人员经批准出境旅游、探亲、定居、继承财产等因各种私人事务出境。其中包括归侨、侨眷的各类因私出国。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出国(境)时间一般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学期内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事假情况处理,请假的相关时限规定及待遇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因私出国审批表》,说明出国目的、出访国家、出访日期、在外时间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指定校内担保人。
(二)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因私出国审批表》和申报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属副高及其以上人员的,人事处报请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申请人属副处级(含)以上管理干部的,须按干部出国(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人员的申请由人事处领导审批。
(四)申请被批准后,人事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出国定居人员,在出国定居前应办理离职手续,若已租住我校住房,按学校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住房规定办理,其他手续参照有关侨务政策执行,出国定居前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 被批准出国定居、继承财产等情况的人员,其配偶若系学校为照顾家庭而调入者,要同时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因私出境,应先由我校统战部认定其身份,并开具相应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方可享受归侨、侨眷因私出国的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回国回校,须先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国(境)逾期不归
(一)出国(境)期满后(含已批准延长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在外期限的留学人员,为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
(二)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仍未返校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
(三)因私出国人员出国(境)逾期不归者,由担保人为其了结与学校的一切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逾期不归者,由所在二级单位为其了结与学校的一切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四)未办理离校手续的逾期不归人员,学校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学校将不保留其公职,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管理规定》(石大北人〔2001〕26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师因公出国补充规定》(中石大北人〔2008〕36号)不再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
员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组织管理 4
第一节 因私出国(境) 4
第二节 因公出国(境) 5
第四章 附则 6
附件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zz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出国(境)的管理,有效防范人员风险,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以及为本行服务的聘员工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 行领导负责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出国(境)。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出国(境)的审批与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协助对员工出国(境)的进行审核。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出国(境)的初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 因私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办理程序:
(一)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必须填写《员工申办因私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具体表格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
(二)一般员工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初审、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三)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及主管出入境管理行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第八条本行员工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
第九条领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程序与办理出国证照程序相同。
第一十条员工正式出国(境)前后应办理的事项
(一)员工出国(境)前,应按本行交接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二)员工正式出国(境)的前一日,所在单位应以电话形式告知总部人力资源部;员工出国(境)期满到岗的次日,所在单位应以电话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告知回国(境)的时间;
第四篇: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
西南科技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附件材料
附件1:
申 请
学校党委:
我拟于20XX年X月XX日至X 月XX日(共XX天)利用寒(暑)假,前往XXXXXXXX旅游(或其他事由),费用自理。本人承诺在国(境)外期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按时返回国内,归国后主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交返因私出国(境)证件。
特此申请。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国家
前往
地区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4年制
附件3:
西南科技大学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4:
赴台人员备案表
联系人: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中共 四 川 省 委 组 织 部
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制
第五篇: 出国(境)部门管理松散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第八条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 审批手续
第九条 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批准的出访、培训计划,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邀请函,经本行领导签批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十条 应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受邀部门、受邀分支机构提前50天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组团单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报经本行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函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与邀请单位协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手续,受邀单位配合。
第五章 境外培训
第十一条 境外培训工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境外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派相应的人选。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 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五条 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言行举止要有礼貌,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
(四)在境外不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五)在外事活动中,不得向对方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因公出访期间接受的礼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入境。
第十九条 本行员工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在取得签证后须将出访的准确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工作考核是指本行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立项方案设立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对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本公司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讲评总结工作或未提交鉴定材料、交还护照,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因公出国(境)鉴定表
附件1-1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2
因公出国(境)鉴定表
附件2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行因私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私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私出国(境)活动的审批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因私出国(境)事务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
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
(三)本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四)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其他未列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应先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脱密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
(二)申请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因私出国(境)事务,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按下列程序报批:
1、总行领导申请因私出国(境),本人向总行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2、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系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本人签字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并出具单位意见。总行各部门及一级支行其他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经本部门和一级支行主要负责人同意,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获准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3、总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出具单位意见。
第八条 因私赴港、澳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四章 待遇和纪律规定
第九条 假期及待遇
因私出国(境)期间假期及待遇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纪律
(一)员工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严格保守国家和本行机密;不得以本行员工身份参加任务活动;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或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二)员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改变身份。要求改为自费贸学、定居或就业的,应办理辞职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者,本行有权辞退或开除。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无正当理由逾期回本行或未归的,本行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护照管理和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护照的申领和管理
(一)员工应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本行不受理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的工作。
(二)一人只能持有一本有效护照。
(三)员工必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不得以任何其他身份申领出国(境)护照。
(四)总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因私出国(境)护照,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对违反出国(境)护照管理规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上缴或拒不交出所持有效护照,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管理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员工申请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或定居,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已签订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审查中若发现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编造虚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党团员出国,其党团籍管理按照党、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