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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侵权起诉状篇一
原告:占凤琴,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家住玉山县冰溪
镇莲塘村金山头61号,现在玉山县三清云梦服装厂打工,电话:***。
被告:余华英,女,汉族,现年51岁,上饶县人,原是玉山县《上
饶市玉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厂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整。
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仟元,当时,原告由于是在被告厂打工,揭不下来面子。故而借给被告壹仟元,被告承诺此款在2012年2月底归还原告。没想到被告不守信用,有钱也不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始终不还,到现在查无音信,现被告尚有90部电动缝纫机及其他机器设备放置在现玉山县江南台球厂内。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1000元,被告有钱也不还,有财产也不抵给,进行无终止的赖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特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如无现款,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用电动缝纫机作价抵给偿还原告,不胜至感!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占凤琴
2013年5月14日
林地侵权起诉状篇二
林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1:唐仁建,男,1958年5月生,苗族,现在系干皎村三组农民。
原告2:杨再雄,男,1961年3月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林地归还给原告;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林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x。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一部。
林地侵权起诉状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
我这儿有一份详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您可以参考一下: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苏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 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2002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西至成久果园为界,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14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2014年12月25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此外,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纯属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诸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五年一月六 日
林地侵权起诉状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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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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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林地侵权起诉状篇五
起诉状
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 ***0879-8325754 被告:王明光,男,197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0879-836237
1诉 讼 请 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被告进行处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98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 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07年补换证,一直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2010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0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0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0元=15000元;
4、毁掉其杂木400株价值400株x50元=20000元;
5、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造成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我于2010年6月初向威远镇林业站请求给予调解,于2010年6月29日帮助调解,调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非常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1983年7月颁发《景谷县社员轮耕地使用证》证复印件。
2、1995年1月颁发《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3、2007年12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4、景谷县威远镇农业站调解文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辩诉人名单一份。
此致
景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