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合集)(全文完整)

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合集)(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06 1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合集)(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合集)(全文完整)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篇一

发展历程:(一)萌芽时期,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二)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三)发展时期,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目前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人保、太保、平保、华泰、华安、天安、大众、兵保和永安。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的格局。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

但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

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主要有“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保险市场的通病。:

(一)车险销售中回扣率过高。

我国保监会规定车险销售可提取8%返利,但实际中往往过高。由于目前汽车经销商掌握80%的客户资源,几乎垄断了汽车保户特别是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信贷购车客户。保险公司出于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机,往往需要借助汽车经销商来销售车险,因而给予汽车经销商大量回扣,保费的大部分都被汽车经销商拿走了。一般的汽车经销商可以得到保费的20%~30%,最高的可以拿到40%~50%,广州曾一度达到70%。一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抓住新车往往不太容易出险的特点,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的名义挂账。一年保险期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了险,保险公司又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使车主蒙受损失。

对于部分小的保险公司来说,不高的市场占有率根本支付不起昂贵的赔款。占有整个车险市场74.3%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虽然拥有良好的理赔声誉,但高额的理赔费用使车险的利润仅仅维持在2%的水平上。人保面临的问题是,在低赔付率的车辆上,与小保险公司相比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高赔付率的车辆上,又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成为企业发展的一大阻力。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市场培育期,依靠高回扣、高赔付、高级公关活动维系的车险市场十分混乱,市场秩序急待规范。提供多元化的、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和剔除汽车经销商的盘剥成为车险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车险发案率高,导致理赔率过高

2003年7月29日,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北京车险赔付情况。尽管北京2003年上半年车险市场承保量比2002年同期增长8万余辆,然而给北京车险市场带来的却是赔付率上升、利润下降。

报告显示,2003年1-6月,北京各产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8.24亿元,同比增长14.01%。全市承保机动车632265辆,同比增保8.2万辆,增幅15%。然而,承保车辆的增长并未带来承保利润的同步增加。报告指出,1-6月各类赔款支出同比增长40%,综合赔付率提升了14%,全市车均保费下降了222元。对此,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解释有如下几个因素:

a.保费增长速度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2003年开始实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使得车辆承保数量激增,但由于保费增长速度(7%)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15%),使得上半年车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

b. 新手增多,路况不佳。这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上升。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出险率为20%左右,而2003年上半年的车辆出险率则高达80%以上,如此高的出险率,自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直线上升。赔付率的上升,则连带导致车险利润下降。

c.车险代理市场的高手续费和高返还等行为使经营成本加大,车险利润空间更加狭小。

d.北京市2003年上半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车险利润自然会受到间接的影响。

(三)车险理赔水分极高

车险理赔业务赔案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30%,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为骗保、诈保,虚报零配件赔付价格。

为谋取非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理赔员常常与汽修厂和不正规汽配商私下串通,通过向正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询问价格作为参照,多报、虚报价格,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报出进口或国产正厂产品价格,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低档甚至是伪劣产品,以赚取不正当利润。这与骗保、诈保等行为共同构成车险理赔中的“黑洞”现象。

保险公司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而且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的售后服务质量。

上述不正当行为使得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加剧,理赔成本高居不下,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汽车零件厂商和经销商无法得到正常利润。消费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尽管相关信息平台的搭建已纷纷提上日程,但业内人士依然对遏制车险诈保忧心忡忡。我国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过多的人为因素仍然会让作假者有很多可乘之机。对于保险公司,有两种声音冲突着,一种是消费者和代理商,认为保险公司有的是钱,甚至近似于暴利行业,而保险公司自己则强调,接近临界点的高赔付率让保险业走在亏损的边缘。

目前,我国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整体极不规范,存在许多严重问题,诸如假冒伪劣泛滥;
信息不对称、不透明;
价格混乱,欺诈肆意,暗箱操作盛行等。这些问题屡屡发生,恶性循环,影响极其恶劣:正规汽车零件厂商和经销商丢失客户,无法实现正常利润,市场受到极大冲击,占有率下降,甚至被迫参与市场无序竞争。保险公司理赔成本高居不下,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迫使保险公司只好采取“选择客户”的做法,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强大压力挤压下,生存艰难,甚至不得不放弃车险理赔业务。广大车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安全无法保障,购买使用支出膨胀,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上述问题产生巨大危害:“劣货排挤好货”,行业腐败滋生,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加剧,行业信誉急降,严重扰乱了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的正常秩序,极大伤害了保险公司、正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的声誉和广大车主的合法切身利益,严重危害汽配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可以借用常规手段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道德教育等来制约,但又不免带有被动、滞后、诉讼成本过大、效果有限等局限,因此,充分调动产业资源,及时采用经济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

目前我国汽配市场和车险理赔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产生的信息隔离,再加上种种人为因素,致使暗箱操作盛行、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效率低下、服务差强人意。比如,由于保险公司与汽配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车主、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售后的服务质量。因此,改变信息隔离状态,提高交易效率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据统计,2003前三季度,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为671.97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427.24亿元,占63.58%。但是车险的平均利润率不断下降,赔付率不断上升。2003年前三季度车险的赔付额为251.46亿元,简单赔付率为58.85%,超过险种公认的55%的安全线。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2003年1月1日中国保监会启动全国车险管理制度改革,4月1日起又废除2000版车险条款、费率的情况下发生的,深入考察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原来统一的较高费率下,我国的保险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入车险代理商特别是作为兼职代理人的汽车销售商手中,有的时候这个比例甚至高达60%。某些汽车销售商甚至在销售汽车时强制搭售一些不是强制保险的险种,还拒绝销售汽车给那些不想在他们那里购买汽车保险的顾客,以获取高额代理费。因此在车险市场这个本来应该是消费者、保险公司、代理商和社会“四赢”的市场上,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被扭曲。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一月一日起启动了车险管理制度的改革,意在改变无序竞争,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但是目前车险代理费用仍然居高不下,实际早就突破了8%,大多数公司已经恢复到15%-25%的水平,个别的甚至超过30%。而新条款的费率总体上是下降的,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比以前有所恶化。截至2003年10月底,上海财险公司车险赔付率达69.9%,车险业务出现全行业亏损。

对于车险代理商特别是汽车销售商过高的利润分配,各保险公司无疑有切肤之痛。早在1995年,当时的中保、太保、平保公司联手推出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时间执行新条款;
是车险首先建立起业务协调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就在保监会启动车险制度改革后,各大保险公司还结成联盟,给汽车销售商一致打出8%的代理费率。但是2003年3月前汽车销售商大量扣押保单,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少得惊人,在这种压力下,保险公司的联盟不攻自破。那么,问题的症结出哪里呢?我国的机动车市场特别是高中档车市场还是卖方市场,汽车销售商拥有比购车客户更强的谈判权力,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强迫客户购买其所代理的车险,否则就不销售车辆。但是在一些货源丰富,汽车销售本身就竞争激烈的车种当中,这样的问题也存在。仔细考察,这个保险市场以外的结构因素其实并不是导致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不接受这些业务,业务量虽然有下降,但也不会带来亏损,也就没有相应的风险,相反,汽车销售商并不能经营保险,长期的扣押保单,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必然会给其带来巨大风险;
同时客户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保险公司业务更加熟悉,直销也越来越方便,因此客户也有直接到保险公司投保的需求,因此只要各保险公司切实执行8%的折扣率,汽车销售商最终不得不做出让步。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汽配业和车险市场存在种种严重问题,转变传统经营模式、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然而目前有效的解决手段尚不多见。

汽车消费的增长为我国汽车保险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汽车保险市场。在未来的国际汽车保险市场竞争中 ,中国汽车保险行业无疑具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汽车保险业实力相对薄弱 ,能否抓住机遇扬长避短 ,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的地域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 ,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 ,我国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认识我国汽车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和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充分利用加入 wto后仅有的几年缓冲期 ,积极开发汽车保险品种 ,提高服务质量 ,以应对未来的竞争。随着改革开放形式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迅速发展。可以预计,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金融服务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与更加紧密结合,车险市场必将成为今后发展潜力极大的市场。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篇二

浅议国内旅游保险市场发展

旅游保险在保障旅游者利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国内的旅游保险市场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得旅游保险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国内旅游保险市场的问题是个综合性问题,试从宏观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其长远发展。

从长远来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利益保障是旅游业能否得到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这种保障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其中旅游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伴随着旅游者的不断发展,旅游者越来越成熟,他们的旅游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同时,在一些旅游目的地不断发生的一些自然或社会事件也在提醒着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们,旅游保险在旅游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的旅游保险市场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旅游保险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旅游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使得旅游保险市场无法从低谷中升起。其中,政府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旅行社以及旅游者是旅游保险市场中的四大主体,旅游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这四方面主体的协同配合。其中,政府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应该在这个市场中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从目前旅游保险市场现状来看,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该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毋庸质疑,在我国旅游发展过程中,旅游保险一直占有一定地位,从早期的《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到《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直到目前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相关的旅游保险立法工作一直在开展。但是,对于目前施行的强制保险,其侧重点在于规避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这种意识虽然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从实际效果和长远发展来看,还是存在很多弊端的。而对于旅游主管部门而言,应该立足于本行业,在充分考虑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保险公司的综合利益前提下,制定更为合理的旅游保险制度规范。比如在强制险施行的同时,应该加强其实施效果的评价和监控,严格年检制度和评优制度;或者可以考虑旅游保险的市场准入机制,也就是通过行政引导来使得旅游强制保险能获得更为集中的投保和赔付。

(二)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对于旅游者而言,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会因人而异,出现不同的偏差。比如有人对旅游意外险和旅游责任险的区别不清楚,有人对旅游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和范围不清楚等等,这些都会对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宣传,毕竟对于一部法律而言,要让人们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才算是成功,才能取得更好的实践效果。

(三)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旅游保险常识的宣传,提高旅游者的旅游保险意识

从实际情况来看,近两年中,我国先后发生了一些在国内国际影响很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对当地旅游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我国的旅游者切身地体会到了旅游中存在的风险,其旅游保险意识已经在加强。此时的主管部门更应该顺时地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与推广,使保险意识在旅游者心中占据更为重要和具体的地位。当然,在这种宣传中,应该站在正面的立场来进行,而不应该拿反面教材来进行对比,因为这样会造成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二、而作为保险公司而言,应该认识到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旅游者保险意识的不断加强,旅游保险的大饼将会逐渐被做大,而且由于旅游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比较短,保险公司的周转将会比较快,因此旅游保险将是对保险公司整体险种的有益补充

(一)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开发新的旅游保险险种

目前的保险主要是意外险和责任险,主要都是针对出险之后的赔偿问题,但是对于旅游者的事前救济却还有很大的漏洞;另外,目前的保险主要都是整体保险,而很少根据旅游者不同需求而设置的单项保险,也就是针对某个特殊旅游项目(比如漂流、骑马等)而提供的保险服务。

(二)从时间上来看,目前很多旅游保险通常都是钢性比较强,而旅游线路和项目的设置却是越来越灵活多样,这使得旅游者的旅游保险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因此,不应该事先设定好固定不变的保险期限,而应该按照具体旅游项目和线路的不同灵活而定。虽然这会增加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的运营成本,却可以更好的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从而带来更为可观的销售收入。另外,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商务活动将更加的频繁,因此在旅游保险的设计方面可以考虑适当延长保险时间或转变保险购买方式,比如通过年卡的方式来满足那些商务旅游者的需求,使得他们需要的时候通过一个电话就可以进行投保,降低相关的交易成本。

(三)在现代的旅游活动中,传统的团队旅游所占的比例正在逐渐下降,而散客旅游却在不断上升,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旅游活动的这种变化来进行销售渠道的改变

在以前,旅行社是保险公司销售旅游保险时的不二选择,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应该拓宽销售渠道,以方便那些散客旅游者购买相关旅游保险。比如可以通过旅游饭店、银行、旅游景点甚至邮局、电信、交通部门等来进行旅游保险的销售。当然,在寻找更多的合作伙伴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强化自身的销售渠道,比如通过自身的网站进行宣传和销售。

(四)由于旅游保险具有地域方面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旅游者购买了旅游保险之后,其出险地往往都在异地,这就为保险公司的调查和理赔造成了困难,同时这也成为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阻滞因素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扩大自己的营业网点或者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努力做到对保险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消除旅游者的担心和不满。

(五)充分调动旅行社的积极作用

虽然散客出游的比例上升是一种大的趋势,但是在目前的国内旅游市场中,旅行社依然是多数旅游者出游的第一选择,因此,国内旅游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旅行社的业务联系。通过旅行社这一有效途径加大对旅游保险宣传力度,使更多的游客越来越认识到购买旅游保险的必要性,积极与旅行社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在目前的旅行社经营中,其员工在对旅游者进行接待、宣传等时,往往忽略了旅游保险的解释和推介,甚至在旅游者对旅游产品中的保险进行询问时,将责任险讲成意外险,混淆旅游者的视听。站在市场的角度来讲,旅游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一定的利益刺激来提高旅行社销售旅游保险的积极性,比如通过较高的利益分成、适当的优惠返点、派遣优秀的驻店人员等方式来提高旅行社对销售旅游保险的热情。

作为旅行社而言,旅游保险并不应该仅仅被看成是其销售的一种产品,或者是按照相关规定被强制执行的一种行为;实际上,旅游保险对于旅行社自身的经营、形象的建立与维护等都是非常有帮助的。或者说,随着人们出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者对于旅游期望也会越来越全面,而在意外情况下能获得更为优质的照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因此,旅行社应该发挥好旅游保险销售代理的角色。也就是说旅行社的经营者们应该改变过去的观念,不应该将旅游保险的代理销售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行为,而应该从中看到更多的对旅行社发展有利的方面。至少,旅游保险的代理销售可以使旅行社能够为旅游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因此,作为与旅游者接触最多的旅游企业,旅行社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努力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利益,积极向旅游者宣传旅游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了必须购买的强制型保险以外,还应该努力向旅游者推介其他的旅游保险。

另外,旅行社应该提高其旅游保险的服务水平。旅行社是最了解旅游者旅游需求的旅游企业之一,因此旅行社应该根据旅游者不同的旅游需求,根据游客出游天数和出游项目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保险保障,体现出个性化的服务。当客户特殊需要还能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这种完全以客户需求为前提的旅游保险产品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司保险业绩提升,更有可能获得忠诚度极高的客户群,是保险业务发展最可贵的资源。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篇三

2017年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一、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概况

汽车的出现给了人们生活上很大的改变,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汽车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展现,同时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的需求,促进了人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了大家的生活。以前出行我们都要靠走路或者做公交,现在可以开汽车了,可以走到更远的地方去,见识更多的人活着事物,丰富了大家的视野,陶冶了大家的情操。但是由于汽车的增加,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了,比如说尾气的排放、交通事故的产生以及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目前都难以容易的去解决。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擦损失等风险。汽车保险可以分为三部分,即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附加险,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而这些保险责任也正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保险将本来应由自己承担,现在却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

资料来源:保监会

车险属于财产险的一个分支,近十年财产险均是向上走势,15年成为财险增加的一个拐点,可以从图上看出财险15年增速加快。2006年开始实行交通强制险,交强险也在逐年增加。

资料来源:保监会

二、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特点

汽车保险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险种相对比较多,所以有很多人都有骗保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取,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非常好,既可以把车子免费保修,也可以不浪费保费,一举两得,但是伤害的却是保险公司。骗保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去管理,就算是知道骗保的,你同样要进行事故处理,这样就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另外很多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市场,也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进入陷阱,所以我们国家的保险业发展的还不健全,必须要完善保险业的运行机制,让整个保险市场变得更加有秩序。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员权利都比较大,可以进行保险费用的收取,还可以推荐用户去哪个修理店进行理赔,很多客户都是听理赔员的,不会估计到太多的东西,所以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理赔员会和一些修理店勾结起来,把价格抬高,但是给出的汽车零件却是次品,再加上很多车主自己对汽车知识的不了解,理赔员说多少就是多少,反正都是保险的,同样是3000块的零件,其实东西已经不是原厂的了,这样不仅仅欺骗了车主,同时也欺骗了保险公司,一旦收到投诉,很难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保险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是由于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里面有太多的人为因素,让更多的人认为有利可图,那么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不断有人在里面做手脚。对于保险公司,有两种声音冲突着,一种是消费者和代理商,认为保险公司有的是钱,甚至近似于暴利行业,而保险公司自己则强调,接近临界点的高赔付率让保险业走在亏损的边缘,这点必须要引起重视。

三、中国汽车保险行业经营情况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地。

按照险种分类,我国汽车保险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目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汽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
另一类是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这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项目。

汽车保险险种分类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稳步发展,财产保险行业也得以快速发展,而在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车险所占比重最大,且由于汽车消费量的增加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投保率不断提高。具体看来,自2005年开始,我国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2014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4750亿元左右。

2009-2014年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走势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四、中国汽车保险行业营销模式

一、汽车保险营销模式结构分析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专属代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二、汽车保险直接营销模式分析

1、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代理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代理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治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
“个人代理制”。“个人代理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代理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治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代理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代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代理人业务和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电话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是直复式营销模式的一种。直复式营销是指营销者通过使用客户数据库、在分析客户购买行为和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例如电话、短信、电视、纸、广播、直邮、电邮、户外活动或优惠券等媒介,直接与顾客进行针对性地接触,形成顾客主动向营销者咨询购买或营销者主动邀请顾客购买的营销模式。2006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电话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随之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电话营销的车险具有省钱、便捷、可靠的三大优势。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电话销售的车险产品,车主只要拨打电话就可享受到低于其他渠道15%的车险投保费率。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直接交易,省去了购买车险的中间环节,兼具价格与服务的双重优势。而这一销售模式也打破了长期以来4s店等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的垄断局面。

电话营销不仅符合市场多元化需求,更是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的产物。从全行业角度来看,集中式治理的电销业务,由于实行的是集中治理和统一运作,会有效促进车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电话营销的缺陷主要是语境缺失和对推销商本人和他提供的情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不在场条件下的沟通困境主要来自于电话的另一端连接的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这种虚拟化情节没有在场的语境难以消除。

3、网络营销模式

网络营销是直复式营销的最新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网络营销已逐渐被我国的企业所采用。

网上保险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
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然而,网络保险在广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关: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
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
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供产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三、汽车保险间接营销模式分析

间接营销的渠道主要有汽车经销商修理商,银行,保险超市、保险代理人等。按照其经营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1、专业保险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指通过专业的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的经营。我国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很快,但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展仍然停滞不前,尤其是在车险营销领域,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

2、保险兼业代理制度

保险兼业代理在我国目前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汽车经销商、维修商代理模式是车险营销的主要模式,主导车险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兼业代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
缺点在于保险公司轻易受制与兼业代理,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代理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轻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目前,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些汽车销售商修理商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种方式的弊端很明显。首先,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人联系,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和修理商,这中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被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此外,这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为兼业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保险佣金是其代卖保险的利润来源。在保险产品普遍同质化、保险理赔模式雷同化的前提下,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性——选择一家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公司或者佣金回高的公司,私人关系最终还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所以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争抢同一家保险代理人时,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逼迫保险公司采取降价的方式争取客户。

这种兼业代理的模式一方面为车险营销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打下了伏笔。

五、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存在问题

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我国汽车保险业发展迅速,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的成立,从投保到理陪已不断的完善,但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
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
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
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1、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
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
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2、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
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
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
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六、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建议

1、规范市场

要让汽车保险健康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市场做前提,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机制,对市场上的汽车市场要进行整理。很多汽车市场目前都是很混乱的现象,大部分汽配市场的汽车零部件都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进行管理,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作为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去辨别的,存在诸多问题。很多修理厂和修理店的存在给了正规厂商和4s店很大的压力,由于汽车市场的混乱,导致在价格上就很难控制,4s店的价格相对来说比较高,而一般的修理店要便宜起码一半以上,所以很多汽修店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把一些产品以次充好,糊弄消费者。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它的成本始终都不会下来,因为价格还是那个价格,只不过差价都被理赔员或者修理店赚走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基本上已经很少,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不做汽车理赔业务了,这个现象可是不好的,要充分发挥好中国是个汽车大国的条件,利用好这个条件,规范好市场,做到责任必究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2、提高交易效率,增强透明度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就是没有透明化,对于保险中的操作如果能透明化,那就好多了,至少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所以我们要加强透明度的制度化,把以前的很多暗箱操作问题摒弃,还有很多的个人行为,不好的因素统统都要改变。例如,由于保险公司与汽配商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赔付额低,保险公司与车主、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汽车售后的服务质量。因此,改变信息隔离状态,提高交易效率,增强透明度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我们要认清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汽车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汽车保险产业存在的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将整个汽车保险产业链整合起来,通过建立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共同解决汽车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整个产业链上各个主体的协同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篇四

沈阳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班级:金融保险101

姓名:马雪

学号:1021010111指导老师:马淳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沈阳市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沈阳老百姓的购买力水平持续的提高,使许多居民具备了购买汽车的经济实力。汽车消费的政策、观念及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汽车逐渐走进了寻常老百姓的家。

近年来,沈阳市汽车的产量、保有量连创新高。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的份额非常庞大,而且会越来越大。作为保险专业的学生,对沈阳市保险市场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少部分车主的调查,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统计和分析。

现在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时大多数还是认为比较的方便,究其原因是现在的4s店售后服务工作做的很好。通过前期的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大多数车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是很了解,这会造成理赔工作中的麻烦,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展业人员在营销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让车主们清楚的理解合同的内容及所指意思。

车主们偏好的险种主要是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主要是玻璃单独破碎险和第三者精神伤害赔款等方面。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展业人员可以像经济实力较好的车主们做好这些险种的宣传。

近年来沈阳的发展巨大,老板姓的腰包鼓了,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大,汽车的购买量和保有量也会空前巨大,而作为汽车后市场的机动车辆保险会空前的繁荣,特别是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哥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险种,以最好的服务夺取市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日趋完善,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监管力度更大。

机动车辆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也是社会影响面和影响力最广最强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对策是各级各部门认真思考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次调查因时间和方法有限,获取的信息业十分有限,加之思考能力有限,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仅供参考。

沈阳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班级:金融保险101

姓名:王丽

学号:1021010117

指导老师:马淳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沈阳市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沈阳老百姓的购买力水平持续的提高,使许多居民具备了购买汽车的经济实力。汽车消费的政策、观念及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汽车逐渐走进了寻常老百姓的家。

近年来,沈阳市汽车的产量、保有量连创新高。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的份额非常庞大,而且会越来越大。作为保险专业的学生,对沈阳市保险市场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少部分车主的调查,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统计和分析。

现在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时大多数还是认为比较的方便,究其原因是现在的4s店售后服务工作做的很好。通过前期的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大多数车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是很了解,这会造成理赔工作中的麻烦,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展业人员在营销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让车主们清楚的理解合同的内容及所指意思。

车主们偏好的险种主要是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主要是玻璃单独破碎险和第三者精神伤害赔款等方面。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展业人员可以像经济实力较好的车主们做好这些险种的宣传。

近年来沈阳的发展巨大,老板姓的腰包鼓了,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大,汽车的购买量和保有量也会空前巨大,而作为汽车后市场的机动车辆保险会空前的繁荣,特别是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哥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险种,以最好的服务夺取市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日趋完善,费率、保险单证以

及保险人经营监管力度更大。

机动车辆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也是社会影响面和影响力最广最强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对策是各级各部门认真思考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次调查因时间和方法有限,获取的信息业十分有限,加之思考能力有限,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仅供参考。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篇五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

机动车是人类交通方式变革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机动车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新、更快、效率更高的机动车被不断地提供给人们使用。尽管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高速的机动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效率,也同时带来了危险。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快的速度,同时与人们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使人们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时刻面临着威胁。因此,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是数量最多也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对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数量仍居高不下。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法律虽然规定责任方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也对此做出了认定;
但由于责任方缺乏必要的经济能力,导致受害方的损害不能得到切实的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最早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机动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机动车辆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机动车辆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机动车辆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机动车辆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机动车辆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过程

萌芽时期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机动车辆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机动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机动车辆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机动车辆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年初,保监会提出了“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监管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车险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尤其是下半年交强险实行后,监管力度大大加强。价格竞争得到遏制,费用成为主要竞争手段,服务竞争不断显现。同时,很多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实行了行业自律或车险最低限价制度。限制保费的底价,控制手续费支付的上限。对规范车险市场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各公司走上良性经营、理性竞争轨道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行业自律的实行,以及交强险和行业条款推出后,各家公司价格差异缩小,品牌和服务等因素对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加大。各家公司纷纷加强品牌宣传,强化品牌形象、加快理赔速度、改善理赔服务,通过提升服务来吸引客户。目前国内

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局面,人保占主导的格局。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到了2011年,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04.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5.8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33%。在短短的五年时间车辆保险市场不管是保费的数额还是占整个财产险的比重都迅速增长。

从以上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简介过程上看,虽然在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但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缺乏,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薄弱,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最主要的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是保险市场的通病。

在这种环境下我觉得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从三方面来看。

一,从保险市场主体来看:

1,、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提供主体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几乎大部分保险公司因为缺乏市场基础,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纷纷采用降低费率的方法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新的保险市场进入保险市场,让原有保险公司危机感加重,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在竞争与压力的双重功效下,新老公司明争暗斗,是一些保险代理人从中渔利。为了实现对客户的低率承诺,而不得不“违规经营”,如:在保单上骗保,在财务上造假。甚至在理赔时为了渔利,故意在理赔过程中故意曲解条款拖赔,欠赔,更甚至找各种借口不赔。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车险代理人欺诈误解消费者的行为仍然存在。

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仅仅是一种松散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难以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理。现行的采取的主要是保险代理人激励制度,保险代理人在吸纳新客户后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在这种激励制度下,保险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或扩大自身业务量,一些车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常常夸大保险的作用,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造成对客户的误导。同时,只注重吸引客户,而不注重售后服务,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

3、理赔程序过于复杂,理赔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我觉得理赔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理赔程序过于复杂,且理赔无效率。查勘,定损话费时间过长,车险客户不能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另外就是理赔人员素质较低,主动服务意识欠缺,态度较冷淡。这些直接影响到客户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继续投保的热情。

4、骗保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同时车险市场的承保标的量大,事故频繁,赔案多,管理难度大,直接导致了许多漏洞的出现。从而给许多骗保分子的可乘之机。车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车辆维修商与被保险人、车辆经销商与被保险人联合骗保的现象比比出现。据统计显示,骗保份额比例达到了车险保费总额的20%左右,有的公司甚至到了30%。这种现象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从保险产品来看:

1、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

2、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3、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

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

4、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5、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确实体现产品的创新。

根据国外车险产品发展经验,车险产品要创新,和产品服务的结合是主流渠道。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产品被其他公司模仿的尴尬,因此,也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这样即使其他公司模仿了条款,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从法律法规上看

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面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解决意见

一、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以及不诚信行为,可以建立业内的诚信系统,将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案,这些记录将与该“人”将来的工作升职以及需要诚信度的地方挂钩,以此作为监督。

二、提高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将各个保险公司理赔的速度与质量公开公正的反应到市场上,让投保人对理赔的进行打分评比。提高保险公司各个方面的透明度,让消费者有比较有选择。

四、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看,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体系建设

1、保险市场需要加强开放的力度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保险企业才有创新的动力,也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采集创新所需要的资源。要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我国保险业还需要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因为过少的市场主体必然形成垄断。我国保险业应当加大开放的力度,不仅要按照wto的要求进行对外开放,还要对内开放,把民间资本吸引到保险业来,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增加车险供给主体的建设,给车险市场增加竞争的活力。

2、加强车险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

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它是保险市场上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产品销售、损失鉴定、估算、代收保费、代理索赔、诉讼等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法人;
是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而将产品销售、承保、收费、鉴定与估损、宣传与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办理。这不仅优化了保险服务机制,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益,也充分利用了保险信息资源,促进子就业,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加强汽车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要健全地方保险相关法规,完善地方保险规章体系。积极参与和保险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地方法规建设,推动与保险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打造金融安全区。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合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协作。最后,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推荐访问:合集 机动车 发展状况 最新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调查 机动车保险发展现状(合集) 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