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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审批篇一
为了规范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码头建设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和条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码头建设项目前置审查事项
1、水务局负责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沿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形式、规模、用涂等。
2、交通局(航道管理站)负责码头建设审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涉及航道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部门审查同意(一级至四级航道需经二省航道管理局审查,五级至七级航道需经泰州市航道管理处审查,等外级航道需经泰兴市航道管理站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位置、规模、结构、地址等。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申请书;
码头所处位置的平面图、航道断面图、建筑设施设计图、立面图。
3、环保局负责码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
根据码头建设的用途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由环保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审查内容: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局负责码头建设规划审查
根据相关条件,由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满足城市防洪和航道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选址申请、数字化地形图、有关用地文件、水务和航道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码头建设项目的核准立项
市发改委负责对码头建设项目的核准立项
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如审核同意,即作出《项目核准决定书》;
如审核不同意,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书》。
主要审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应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附件。
三、码头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1、规划局负责对码头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根据水务局、航道站、环保局等部门对码头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查意见及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分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水利工程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如涉及新征用地,需先到国土部门另用地手续)、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文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土地权属证件等。
2、国土局负责码头建设新增甩地申批。
码头建设如涉及新增用地,需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办理。
主要审查内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性质及是否存在纠纷;
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甩总体规划;
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乡镇建设规划;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政策;
用地标准和拟定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省政府要求;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征地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用地计划通知书;
征地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劳动力资源情况统计表年报和所在村组耕地面积统计年报;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
建设项目用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土地质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申请和备案表;
水务部门的审查意见。
如征用国有土地,以上审查事项及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将省略。
四、码头建设项目的验收发证
码头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水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水务局核发《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单位方可启用。
五、码头建设项目联合办理事项
1、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核许可,由市水务局统一受理,涉及相关部门的办理事项,市水务局应主动帮助沟通联系,或适时组织集中办理,为建设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2、码头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规划、水务、交通等部门现场堪察,联合商定。
3、视码头建设项目的规模、用途等,水务-等有关部门应适时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广集意见,科学决策,规范程序,依法许可。
码头 审批篇二
码头建设基本程序
码头报建审批根据码头规模及所在区域不同进行划分:内河码头按照1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
沿海码头按照10000吨级进行划分,超过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审批,小于10000吨级规模的码头报省交通厅审批。
码头建设过程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三个主要的过程,各个阶段所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一、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根据工程的地理位置及重要程度报批的部门或审批的级别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开展的工作及报批的部门如下:
1.水下地形测量(开展报批工作的基础)
2.地质勘察(根据情况确定)
3.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的批复依据,报省环保局)
4.防洪论证(水利部门的报批的基础工作,报省水利厅)
5.评估咨询(水利厅的批复依据)
6.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航道局、港务局、水利、渔业等部门,是该部门的批复依据)
7.得到水利(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厅批)、航道(由地方局初审后报到省局批)、海事、港务局、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批复意见,报发改委申请立项
二、设计阶段:
1.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的基础)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实施阶段:
1.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根据工程的影响程度可能要求)
2.航道部门码头前沿线批文(根据设计图纸报航道局批复确定码头允许的前沿线位置)
3.选择施工单位准备施工
码头 审批篇三
大桥镇计生办
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
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结婚证;
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二孩生育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结婚证;
家庭近期合影照;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咨询电话:0635-3584006***
大桥镇计生办
码头 审批篇四
在港口区域外的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株洲市地方海事局(港政运政科)
二、责任人
实施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内工作负全责,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职责。其责任人为主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工作责任范围
具体负责株洲市辖区内进行港口区域外的码头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1、制定了港口区域以外的港口规划;
2、码头的建设必须与港口规划相符合;
3、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需经过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5、兴建码头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水利、海事等)批准;
6、建设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7、兴建码头的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和安全预评价;
8、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申请材料
1、兴建码头申请书;
2、管理机构的组成、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公司简介等材料;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工可、预可报告书及施工图纸;
4、与兴建码头有关部门批文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海事、水利等;
5、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初审申请人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事项(一日);
2、港政运政科核审材料、现场勘查后报局集体审批会议研究决定,许可的制证,不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八日);
3、送达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登记、通知申请人领证(一日)。
八、流程图(如下附表)
港口区域外码头建设审批流程图
九、权力运行风险及防范措施
1、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①风险ⅰ:窗口受理初审环节,因该审批办理极少,业务生疏、申请资料难以认定把关等主观因素,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告知有误而遭致投诉。
②风险ⅱ:科室勘查意见在审批过程中非常重要,易产生收受申请人贿赂,接受服务对象请吃、请喝、请玩等问题;
致使其滥用职权,擅自降低标准和门槛,对需要核实的事项不进行实地审查;
对因私怨或未得到“好处”等故意拖延勘查期限、擅自提高标准和门槛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③风险ⅲ:因涉及专业技术面广,法规认定上有主观认识的偏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易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
④风险ⅳ:集体会议中作为影响者的会议首位发言人的观点有先入为主的误导作用,另外决策者的观点能够影响多数派,因此拉拢决策者成为申请人首选攻击目标。另外还有违规审查导致的海事安全事故追责风险。
2、防范措施:①提高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能力,加强廉政教育和干部作风建设,自觉抵制红包、请吃、请玩等现象。②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业素质、责任意识来克服集体会议制度的弊端。③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提高许可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码头 审批篇五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四、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
(一)港口岸线使用
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建设规模等符合《江门市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审批,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位置、范围、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岸线总长和水陆域面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和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
(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3)其余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
港口码头使用岸线获得批复后,由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法人到发改部门办理有关项目立项手续,并核准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方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所需资料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申报请示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工可报告),需原件;
4、下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需原件;
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
6、交通部门的岸线审批意见及项目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市级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两份、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三份。
(三)初步设计
1、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2、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属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提交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2份。
3、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
1、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2、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五)招投标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招投标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
(六)开工备案
1、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3)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4)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七)交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1、交工验收
(1)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试运行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交工验收合格;
1.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1.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
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1.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1.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1.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1.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2.1竣工报告3份及电子版1份。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2试运行报告;
2.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2.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附件);
2.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2.6能力核算报告;
2.7有关批准文件。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竣工验收部门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担任。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