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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最新新三板挂牌成功(4篇)

时间:2023-04-05 13: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最新新三板挂牌成功(4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最新新三板挂牌成功(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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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成功篇一

一、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

中国目前就同业竞争的具体认定标准尚未出台专门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审核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与 ipo 没有实质区别。

【监管部门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要求中对同业竞争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ipo 规则”)中均明确规定,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受前述 ipo 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笔者因近期承办的项目与有关审核监管部门的咨询、了解情况,实务操作中,转股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比如已挂牌的普华科技就属于此种情形。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挂牌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是企业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成为企业挂牌的障碍或者影响挂牌进度,建议提前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尽可能在挂牌时即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所以,企业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律师建议】

关于同业竞争,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因此,在企业挂牌之前,律师会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之后,披露企业在挂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见,使企业满足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同业竞争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关联方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事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关联方如果从事与挂牌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则会与挂牌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挂牌公司的利益,并进而损害挂牌公司的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禁止同业竞争也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独立性(业务上的独立)的要求。在企业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和律师也应当对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中对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措施进行披露。

对同业竞争情况尽职调查的方法:

主办券商和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1)对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关联方与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2)查阅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核查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中有无与拟挂牌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查阅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资产负债表》、《账务明细账》等公司账务会计资料,核查关联方实际经营的业务是否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拟挂牌公司通过业务剥离的方式,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
或者竞争方将竞争业务、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拟挂牌公司通过收购、吸收合并竞争方,或者竞争方以竞争性业务投资于拟挂牌公司的方式,将竞争方的公司股权、业务或资产集中到拟挂牌公司。

3、拟挂牌公司或竞争方通过注销或改变经营范围等方式,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与拟挂牌公司合理划分各自的客户对象、市场细分、产品类别细分等,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通过资产托管的方式给拟挂牌公司经营。

5、拟挂牌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挂牌前取得控股股东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承诺函,以此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挂牌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同业竞争的判断】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主体的判断

第一类: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股东、联合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通过协议或章程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第二类: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内容的判断

业务相同或近似: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

“新三板”挂牌与同业竞争

“新三板”挂牌条件并未要求拟挂牌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调查拟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很多公司被要求对同业竞争进行说明。

●解决办法

针对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如果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对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采取的主要办法包括①变更经营范围;
②拟挂牌公司股权收购同业竞争公司;
③拟挂牌公司资产收购同业竞争公司至清算注销;
④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等;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典型案例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292,挂牌日期2013年8月2日,其《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披露“关于无锡威控与本公司的业务相同问题”:经律师核查,2011年2月10日,股东王某出资100万元设立无锡威控,无锡威控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无锡威控与拟挂牌公司威控科技的业务基本相同,因无锡威控为控股股东王某所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无锡威控与威控科技存在同业竞争。2012年6月,威控科技将无锡威控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

解决同业竞争中的税务处理

解决同业竞争的前述几种方法,拟挂牌公司往往会涉及清算注销、企业重组等税务处理甚至是税务筹划事宜。●清算注销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须对清算所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清算税务处理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也是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象。不仅要求企业按60号文进行纳税申报,还要求对企业至少3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或审计,对近3年企业经营期间所有涉税事项进行彻查。实践中,企业很容易因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导致经营期与清算期处理事项安排不当,导致补缴税款和罚款。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记账和计税,需满足条件:①合理商业目的;
②目标公司拟重组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③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
④12个月内重组资产再交易的限制;
⑤重组后企业12个月内的变更主营业务的限制。显然,两种处理方法完全不同,直接影响到公司重组的税收成本。因此,有必要对拟挂牌公司的企业重组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统筹安排,既能规避挂牌过程中的涉税法律风险,又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双赢效果。

三、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在新三板挂牌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尺度问题,目前应该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的理念:

1、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重点关注。

2、尽管某些股东不是控股股东也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该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还是应该要重点核查同业竞争问题。

3、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如果在短期内解决无法实现或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可以允许在承诺的一段时间里逐步解决,不过时间不宜过长。

4、对于亲属同业竞争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亲属双方控制企业没有历史关联往来且公司设立清晰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挂牌新三板障碍。

5、任何以各种股权调整或其他方式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做法都是不应该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同业竞争问题。

(二)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综上,对于拟挂牌企业来说,欲登陆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一定要在挂牌前进行梳理、限制,如实披露。同时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同业竞争的制度,并由上述同业竞争主体出具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审核案例

1、华宿电气(430259):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停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承诺尽快注销该公司,注销前不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挂牌前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曾从事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但为避免同业竞争,从2012 年开始,已不再从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2013 年1月25日,上海研科与余龙山出具了《关于上海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股东承诺》,承诺:“上海研科拥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与上海华宿之间不存在员工、机构、渠道等方面重叠。”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余龙山承诺:尽快将上海研科注销。为避免同业竞争,上海研科承诺:在上海研科注销之前,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海华宿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将其持有的上海研科的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49.5万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王晓宇,王晓宇与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在2013年5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海研科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议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转让款,上海研科新股东王晓宇已于2013 年6月3日向余龙山支付完毕,公司也于2013年5月31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备案。上海研科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金日创(430247):注销关联公司消除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宏实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北京金日创先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自然人付宏实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王历文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李峰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李喜钢货币出资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5 号14 号楼308 室,法定代表人为付宏实。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北京金日创先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本公司相似,均有自动化设备销售和系统集成,但报告期内其经营规模较小,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为规范公司运营,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金日创先已于2012年9 月通过决议,公司进行注销,并于当月在《新京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3 年4月5日,注销材料已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正在办理中。

小贴士:类似的案例还有华敏测控(430354)、天津宝恒(430299)等。

3、东软慧聚(430227):划分业务专属行业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年12月21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年4月18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 erp 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审核及规范

一、同业竞争的潜在主体。

1、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

3、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4、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二、新三板审核同业竞争的注意内容?

从实践经验上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股转公司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五、案例分析

1、某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外设立了a公司,a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拟挂牌公司存在部分相似或相同,虽然a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与拟挂牌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但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拟挂牌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一职,因此a公司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那么该同业竞争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否会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律师建议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不从事与拟挂牌公司存在竞争性的业务。若未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控股股东就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鉴于拟挂牌公司作出了上述避免存在同业竞争的措施,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不再构成本次系统挂牌的实质性障碍。【提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该条件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新三板中虽然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将难以被股转系统接受,且股转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并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同业竞争的问题。

律师在新三板业务中,应当严格审查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有,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出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避免同业竞争构成挂牌障碍。

2.齐鲁银行

近日,齐鲁银行公告称,称该行到新三板挂牌已经进入实质性审批阶段。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银监会已通过齐鲁银行的前置审批,证监会也已公布了齐鲁银行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定向发行说明书(申报稿),其有望成为首家在新三板挂牌并定向发行的城商行。

“证监会已受理我行公开转让股票的申请。在获得证监会批复后,我行将按照新三板的有关要求准备材料,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具体挂牌时间有赖于证监会批复及新三板审查进展情况。”齐鲁银行董办人士告诉记者。齐鲁银行于去年4月8日启动新三板挂牌以及增资扩股工作,至今已一年有余。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末,齐鲁银行总资产达1228.81亿元,去年实现净利润10.95亿元,稳步跻身资产过千亿城商行行列。

齐鲁银行的最大单一股东为澳洲联邦银行,持股比例为20%。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澳洲联邦银行参与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购,且已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此外,潍坊银行、德州银行和莱商银行等城商行以及多家农村金融机构都有挂牌新三板的打算,其他亦有部分券商以及期货公司正在接触主办券商商议挂牌事宜。

潍坊银行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了筹备挂牌一事。“我行目前正在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将积极推进。”潍坊银行投行部人士说,在目前排队挂牌银行中,潍坊银行资产规模不算大,具体进度要视审核情况。

德州银行内部人士则向记者表示,有意向挂牌新三板。“山东除青岛银行外,13家城商行不少银行都有此计划,齐鲁银行推进速度最快。”山东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了解,有一家上市城商行旗下村镇银行于去年初完成股改,打算挂牌新三板。但据后者内部人士透露,因银行挂牌程序繁琐,目前此事尚处于搁置状态。

着急“补血” “对银行来说,挂牌新三板主要目的肯定都是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来补充资本金。”一位华东地区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说。

齐鲁银行相关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新三板具有股份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以及转板上市等功能,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工具,为银行补充资本提供较大空间,“如果齐鲁银行获证监会批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那么,将视自身发展需要确定是否发行优先股”。

“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中小银行达标压力比较大。现在经济形势也不太好,利率市场化推进也很快,从目前来看,大家最为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融入资本市场,而新三板就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上述山东城商行高管说。

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挂牌新三板程序相对繁琐,上述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告诉记者,首先,不少银行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大,较难协调;
其次,挂牌还要通过银监会的前置审批程序;
最后,相对其他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挂牌还需向股转公司特别汇报1次至2次。

据该人士解释,监管机构对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要求这些机构在挂牌、定增等资本运作方面和监管有充分沟通,“普通企业一般6个月~8个月就可以完成从股改到挂牌的全部程序,但对银行来说,往往需要一年至一年半”。

但新三板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以及融资功能逐步显现必将吸引更多小型金融机构前来挂牌,“如果加上小贷公司等正在等待反馈意见的待挂牌金融机构,新三板即将挂牌的金融机构或者已经超过主板,中短期内银行、券商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挂牌数量也有望超越主板。”上述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称。

3、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a、问题

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需要消除。

b、解决方式——并购重组

北翰林由自然人张北、方镇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烤箱、多士炉、电炉、厨具类电器、美容保健类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小五金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数字化家用电器的软件研发及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010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自然人张北(georgemohan zhang 之父)、方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购买自然人张北、方镇持有的北翰林 90%、10%股权。双方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 18 万元、2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北翰林 100%股权,2010 年 7 月 14 日,北翰林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晶辉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张北(georgemohan zhang之父)、方镇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前,北翰林为关联方张北、方镇控制的关联企业。本公司拟由北翰林为公司产品做喷油、喷粉及抛光的表面处理;
未来规划北翰林作为本公司加工半成品的委托加工的供应商;
产能充裕时,作为表面处理业务的接单及加工主体。

因此,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完善公司产业链,本公司对北翰林进行了资产重组,获得了公司 100%的股权。

由于交易标的净资产价值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差异较小,对公司利润影响极小,故在绝对金额影响不大的前提下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进行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c、小结

同业竞争解决的思路大致包括变更关联方经营范围、注销关联公司、转让关联公司股权、进行并购重组。本案例采取了重组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关联方并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可以采取注销的方式;
如果业务同质,可以采取并购重组,进行整体挂牌。

4、解决方法:挂牌前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披露情况:

恒鑫阀门、宝恒自控在经营范围、业务类型方面与公司较为相近,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恒鑫阀门在2012年公司股份制改制期间进行了资产清算,停止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其相关业务、人员及资产也已转移到公司。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恒鑫阀门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此外,报告期内宝恒自控已停止一切经营业务,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宝恒自控已发布注销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相关注销手续在其将“宝恒”商标转让给公司后将尽快予以办妥。

海斯特的主营业务是高速变频电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其相关产品属于机电设备类,主要用于木工机械行业、铁路信号行业,其主要客户包括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东莞豪力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等木工机械生产厂商。而公司的产品为电动执行器与控制阀,属于工业仪器仪表设备类,主要应用于建材、冶金、电力、石化等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主要客户为各类水泥建材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各类配套离心风机制造厂商、阀门制造厂商等。公司产品所使用的电机为伺服电机,是公司电动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其对于电机转动精度有较高要求;而海斯特产品的主要性能体现为高转速与高能量转换效率,因此两种电机并不能通用或互相替代。在业务性质、市场差别、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海斯特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海斯特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睦翔科技的主营业务为代理德国 matmix公司所产建筑用材料的在国内销售业务。在业务性质、产品可替代性、客户群体、市场差别等方面,睦翔科技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睦翔科技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了规避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宝恒自控、海斯特实际控制人)林子晨、黄皖平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宝恒自控相关注销手续办妥之前,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同时承诺海斯特在未来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 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声明。

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作出有效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9条第1款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42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52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第32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第33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5、《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9条: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第24条:同业竞争情况。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新三板挂牌成功篇二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目录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2

一、同业竞争问题...........................................................................................................................2

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2

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2

二、出资问题...................................................................................................................................4

1、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4

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6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6

4、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7

5、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8

6、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10

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 430266).........................................................10

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 430248).......................................................12

三、土地、厂房等资产问题.........................................................................................................12

1、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12

2、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 430263).......................................................................13

3、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14

四、公司运营规范.........................................................................................................................14

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 430236).........................................................14

2、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15

3、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16

五、其他.........................................................................................................................................16

1、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 430239).........................................................................16

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 430258).............................................17

3、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 430267)...................................17

新三板挂牌案例总结

一、同业竞争问题

1、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披露信息(p132):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1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2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2、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划分业务专属行业(东软慧聚 430227)解决方案: 1 控股股东对相似子公司进行业务专属行业划分;2 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挂牌后将相似资产转入挂牌公司。

披露信息(p52-54):(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 erp 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 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 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 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 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 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 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 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 erp 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 saperp 及 oracleerp 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 erp 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 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 2009 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 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 年 4 月 18 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 电、汽车、医药)之外的 saperp 及 oracleerp 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出资问题

1、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披露信息(p15-16):(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71.6059万元。”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

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2、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信息披露(p16)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4、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先减资再现金增资(金日创430247)披露信息(p22-23): 2011年11月,公司股东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热电厂水处理控制系统”对公司进行增资,并以该非专利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5日的评估价值500万元作为出资金额。此次股东用作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问题。由于投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股东付宏实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李喜钢为公司董事,李皎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项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因此存在该项技术被认定为上述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其权属属于公司造成出资不实的风险。因此,为彻底规范公司的历史出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股东决定以现金形式对该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置换补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减资后增资的形式, 具体程序如下: 1、2012年6月8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900万元减少至400万元,共减资500万元,减资部分均为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其中减少付宏实知识产权出资336.93万元,减少李喜钢知识产权出资128.07万元,减少李皎峰知识产权出资35万元。同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涉及减资的股东以等额的货币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付宏实以货币增资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增资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增资35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2012年6月8日,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减资及增资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验字(2012)r004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付付宏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万元。3、2012年6月13日,有限公司就此次减资事宜在《北京晨报》上进行了公告。4、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万元。

根据2013年6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5、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铜牛信息430243)

解决方案:

1、披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2、控股股东出具确认函。信息披露(p24-25)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以下称“《条例》”)(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以下称“《办法》”)(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3日)。

上述法规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规定如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2005年9月21日,由铜牛针织集团、高鸿波等9方共同签署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共同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以该高新技术成果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同时,用于出资的此项非专利技术亦由北京新京联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78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公司所有股东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将该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有限公司,且经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8万元。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载有该项无形资产出资的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了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

因此有限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合法,出资有效到位。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事项,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在其为本次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了如下意见:铜牛信息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中非专利技术占比达到78%是符合当时相关规定的;并且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铜牛信息有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合法、有效。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铜牛集团及铜牛信息的控股股东,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虽未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国有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亦未损害国有权益。”

6、设立时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的规定(三意时代430255)解决方案:披露地方性法规。披露信息(p13): 经核查,依据有限公司设立时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十万元。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但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试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2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因此,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虽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真实,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造成不利影响。

7、以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联动设计 430266)解决方案: 1 工商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以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地方管理规定;

2、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对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实物出资进行了置换

3、披露信息(p5): 公司设立时,股东黄万良、朱桂兰、任德才、黄玉娇以人力资源出资 340 万元。根据 2001 年 2 月 19 日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

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武新管综[2001]10 号)第七条之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 35%)以内”,因此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事项符合该法规规定。

公司设立时,武汉留创园以管理资源出资 10 万元。根据 2000 年 4 月 12 日武汉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 [2000]63 号)第七条之规定:“鼓励创业中心通过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持有在孵企业的一定股权。”武汉创业园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武新管人 [2002]16 号《关于成立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的决定》设立的创业管理中心,因此其以管理资源出资符合《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历史出资中存在的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等事项,公司于 2012年 10 月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情况说明。2012 年10 月 20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指定武汉中天 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的函》,指定中天奇对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验资。中天奇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出具《关于武汉联动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止历次出资验资复核报告》(武奇会专审字[2012]第 001 号),验证:2003 年 7 月 8 日股东第一次出资中,管理资源出资1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340 万元,共计 350 万元是依照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 件武新管综[2001]10 号文件出资;2004 年 7 月 5 日股东第二次出资中实物出资 382万元,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获取相关原始资料证明出资实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为规范上述情况,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对人力资源出资、管理资源出资、实物出资进行了置换。

8、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 430248)披露信息(p9-10): 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李朱峰、赵振丰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19 日。2003 年 12 月 15 日,北京驰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创会字[2003]第 2-y331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12 月 15 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已全部到位,其中李朱峰以货币资金出资 6.40 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 传感器”出资 25.60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64.00%;赵振丰以货币资金出资3.60 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传感器”出资 14.40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36.00%。

根据 1999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 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 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未进行评估作价,存在出资瑕疵。该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已经在 2012 年 7 月份进行了减资处理,出资瑕疵影响已经消除。

三、土地、厂房等资产问题

1、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解决方案: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
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年1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112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元人民币。截至2005年8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201、202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经调查,公司律师认为:海泰集团大宗土地来源系作价入股取得后,成科机电根据与海泰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有偿取得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一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成科机电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海泰集团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科机电,成科机电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来源于海泰集团大宗土地登记类型而登记为作价入股,不构成对成科机电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2、无发票,资产未入账(蓝天环保 430263)解决方案: 1 资产评估;2 向股东购买。披露信息(p129-130): 2008 年 9 月,公司在与金隅嘉业房地产公司洽谈供暖运营项目期间,了解到金隅 集团下属的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锅炉资产,因对方无法提供发票,故公司总经理潘忠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并投入公司使用。由于公司当时会计核算欠规范,对此次由潘忠购入并投入公司使用的锅炉设备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2012 年 9 月,公司在筹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时发现了该账实不符问题。经讨论协商,决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公司向潘忠购买该批资产。2012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同意向股东潘忠购买锅炉等相关设备,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根据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正和国际评报字(2012)第 379 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锅炉设备的评估价值为 139.36 万元。公司与股东潘忠的上述设备买卖已按照《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依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3、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建中医疗430214)解决方案: 1 由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收购;2 关注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的部分。

2012 年6 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 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 年9 月,公司召开2012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 年6 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公司运营规范

1、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美兰股份 430236)解决方案: 1 个人账户注销;2 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报告期内多计少计收入的情形。披露信息(p132): 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方式包括:现金收款、个人卡收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收 款和承兑汇票收款。现金收款主要针对一些零散终端客户和一些上门提货的个体经营户,公司现金销售严格按照现金内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制定了完整的销售审批、现金收款、收据开具、发货、现金缴存银行、每日记账、联合对账等 一系列内控措施,严格做好财务凭证的确认、入账和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公司现金销售活动中财务风险的发生,确保现金安全和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个人卡收款主要是方便报告期内受银 行营业时间和办理网点等方面的局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付款。

报告期内美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并未将个人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存在直接用于公司费用开支或借支给个人的情形,但相关的审批手续 完善,支付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支用的情况;同时用于借出的款项于会计报表日前已归还,不存在公司资产流失及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收付款管理,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将个人卡注销,不再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所有货款全部打入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取 货款的不规范情形,但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映,不存在未计入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

2、关联方租赁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说明(璟泓科430222)解决方案: 详细披露说价格的依据。信息披露(p141)2012 年5 月30 日子公司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武汉璟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一年,即从2012 年6 月1 日起至2013 年5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 元,合同到期前15天内一次性结清租赁费。

通过查阅赶集网发布的仙桃长沟的厂房租赁价格为每年9 元/平方米,而璟泓生物将一块暂未使用的空地6,666平方米临时租赁给湖北鹰王农化有限公司,租金为每月3 元/平方米(每年36 元/平方米)。考虑到土地位置差异,且出租的一块空地及租赁的临时性,因此双方协商一致以每月3 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该租赁价格公允。

3、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赛诺达430231)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披露信息(p94): 公司控股股东刘春义将其名下一套163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自2010 年8 月起无偿使用该房屋10 年,该房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鸿基公寓1 号楼1 单元8 楼805 室,公司2012 年开始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鉴于控股股东刘春义与公司签订了长达10 年的免费租赁协议,公司自2012 年开始才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关联租赁行为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近两年一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租赁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五、其他

1、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信诺达 430239)解决方案: 1 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2 作重大事项提示。披露信息(p2、p37):(1)营业收入波动风险公司 2011 年、2012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109,866.41 元、13,742,126.70 元,2012 年 收入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10,935,923.09 元)占公司全年收入比例较高,达 79.58%,致使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出现 波动。公司目前的客户数量较少,且未与销售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若公司与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又无其他大额销售合同弥补未来销售额下 滑,公司未来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主要客户情况

2011 年、2012 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0%和 93.62%。2011 年,公司全部 3 家客户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 54 研究所、中国 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科研所和重庆金美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前五位大客户为镇江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 39 研究所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所。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在于现阶段公司市场拓展有限,主要客户大都计入上述样本统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上述问题将得到改善。

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签订发起人协议(易同科技 430258)解决方案: 全体发起人出具《关于公司整体变更的声明》。披露信息(p8): 股份公司发起人当时未签订发起人协议,2013 年 3 月 10 日,全体发起人出具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的声明》,声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 它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公司承继。有限公司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止的经营损益由各发起人按照 其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发起人之间没有发生有关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争议,发起人认可公司整体变更的有效性,未来不就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3、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盛世光明 430267)解决方案: 1 如实披露;2 作重大风险提示。披露信息(p147-148): 2012 年 4 月 26 日,盛世光明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持有的微山公司的出资额分别转 让给孙伟力、李红新、孙良浩各 3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司启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微山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显著不同,且微山公 司财务基础薄弱,因此,建议公司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转让出去。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微山公司尚未形成稳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根据微山信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微信会师鉴字第 41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2 年 4 月,微山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451.11 万元。由于公司本次剥离微山公司股权距离前次收购微山公司股权仅相隔 5 个月,为不损害盛世光明的利益,因此本次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确定,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已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款支付:截至目前,孙伟力、孙良浩共欠公司股权转让款347.67 万元。该欠款是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真实债权债务,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属于合法、真实的关联交易。而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因此,该欠款行为不属于对公司的占用。该欠 款未支付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障碍,主要原因为: 第一,根据工商资料,公司将股权转回给孙伟力和孙良浩时,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此,2012 年 10 月 9 日, 在各中介机构的要求下,孙伟力、孙良浩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承诺在 2013 年 10 月 9 日之前将上述欠款清偿完毕。

第二,为保证上述债权实现,孙伟力、孙良浩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盛世光明,2012 年 12 月 14 日,孙伟力、孙良浩与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 2012 年12 月 28 日在山东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公司已在本说明书中就此事项作出重大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公司剥离微山股权尚有 347.67 万元款项未 收回,已收回的款项中,孙伟力以现金偿还 72 万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偿 80.33 万元,使得公司 20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少 500 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 347.67 万元,货 币资金增加 72 万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孙伟力的款项减少 80.33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 2011 、2012 均未将微山公 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上述剥离微山公司和收购微山公司价款相同,未产生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无影响。

新三板挂牌成功篇三

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报告案例参考

一、公司基本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历史沿革部分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重大事项日期与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的日期是否一致。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合并报表的编报范围及其变化情况。重点关注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不能仅看持股比例。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子公司,要披露合并日或者购买日。

2、应收款项,按单项金额重大计提的标准,各年限计提比例是否符合稳健性原则要求。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计提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相关要求,特别是公司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取得时折旧年限是否正确,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超过法定年限或者剩余使用年限。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资产分类情况与附注中报表项目注释是否一致,生物资产郁闭期的确定;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披露。

5、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与公司业务模式相匹配,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披露公司具体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6、报告期内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会计估计的运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有变化需说明;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报表项目注释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关注企业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异常偏高或者偏低,货币资金中是否有外币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有不能随时用于变现(例如被冻结的资金),如:
有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是否剔除,进而关注货币资金的余额,期初期末变动情况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2、应收账款

关注应收账款是否按会计政策分类列示、按账龄列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算复核各期计提金额是否与会计政策一致;
应收账款账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例如本期末3-4年的应收账款是否高于上期末2-3年的应收账款)。关注应收账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况,应收账款前五名是否与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矛盾,是否与公司披露的重大业务合同矛盾;
应收账款中是否包含应收关联方款项。

关注应收账款与收入事项情况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应收账款与现金流量表中对应项目的匹配关系。

关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账龄较长的对应方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况(应收账款各期前五名至少要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一排查,核查是否存在潜在关联方,核查对应交易的真实性,例如某拟挂牌公司的客户,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0万,2014年从拟挂牌公司购买了1000多万的存货,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疑虑)。

3、预付账款

关注预付账款列示情况,是否按照账龄列示,是否披露前五名情况;
预付前五名是否与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重大业务合同情况矛盾;
预付账款中是否包含应收关联方款项。

重点关注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是否披露到期未结算原因等情况。对于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名、账龄较长的大额预付账款,均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一排查。

4、其他应收款 此项目应重点关注。

关注应收账款是否按要求分类列示、按账龄列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会计政策一致;
应收账款账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关注其他应收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况,是否披露发生的性质和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是否包含应收关联方款项。重点关注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关联方款项,是否存在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结合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核查其发生额、现金流量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账龄较长的对应方是否存在,可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逐一排查。

5、存货

关注存货是否分类列示,列示金额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存货余额与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匹配,与收入情况是否匹配,存货周转率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关注存货增减变动情况与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是否匹配(重点关注,极易出错),获取或重新编制成本倒扎表,核查存货采购和成本列示是否准确。

关注公司所处行业或客户需求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导致公司存货出现减值迹象(例如化工、棉种、ic卡等行业的行业政策和客户需求均有重大不利变化,对应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6、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否分类列示,固定资产及折旧在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金额是否合理、正确。

关注固定资产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固定资产类别、金额、成新率等数据是否一致。

关注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如在建工程减少数与固定资产对应项目增加数是否一致),并重点关注存在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是否披露完整,是否存在闲置或者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对照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和增减变动,核查固定资产对应的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发票、结算书、归集和分配表,核查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分析大额固定资产增加的合理性(例如,某种子企业在现金流短缺、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报告期内大额异常增加)。

7、在建工程

此项目和固定资产都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财务造假水平越来越高,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大窟窿比其他应收款更加隐晦。在建工程核查同固定资产。

8、生物资产

结合企业内部控制情况,核查与生物资产核算相关的原始单据(特别是第三方单据如合同、发票、运输单、银行流水等)是否齐全,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现金收付款。结合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单位面积产能产量,并实地查看企业生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高估;
获取企业生物资产成本归集和分配表,复核其计算是否准确。对企业生产人员或者合作农户进行现场走访或者访谈,核查企业生物资产的真实性和收入的真实性。

扩大生物资产销售和客户的核查范围,获取会计师应收款项询证函回函率、函证比例,获取项目组的相关底稿计算复核。

(案例1:某企业报告期内生物资产大幅增加,但是对应土地租赁合同面积并无重大变化,企业也不让现场盘点,风险太高不予承接。案例2:某水果种植企业报告期内的第一大客户均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金额崎高,该房地产公司报告期内并无新开发或者新开盘楼盘,其销售真实性和合理性无法解释,风险太高不予承接。)

9、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历次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资金来源情况,核查是否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属于同一控制,所持股权比例、委派董事和高管人员情况,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选择成本法/权益法是否合理。

除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外,重点关注企业股权结构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案例:a公司与b公司投资设立c公司,a和b分别持股60%和40%,c生产的产品全部向b销售,这种股权结构最终因特殊利益安排被劝退)。

1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1、资产减值准备明细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

关注短期借款余额与公司经营规模是否匹配(进而核查是否存在内外帐),关注短期借款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对照现金流量表),是否需要重分类,关注短期借款中担保、抵押、保证情况,是否存在互保、联保等情况,进而核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2、应付账款

关注应付账款账龄列示是否准确,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关注应付账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况,应付账款前五名是否与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矛盾;
应收账款中是否包含应收关联方款项。

关注应付账款与成本事项、存货情况的配比关系,应付账款与现金流量表中对应项目的匹配关系。

3、预收账款

重点关注预收账款账龄列示是否准确,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关注预收账款各期前五名披露情况,预收账款前五名是否与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矛盾;
预收账款中是否包含应收关联方款项。关注预收账款与成本事项、存货情况的配比关系,预收账款与现金流量表中对应项目的匹配关系。

重点关注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分析其到期未结算的原因。

4、应付职工薪酬

对比应付职工薪酬增减变动情况,并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中工资情况、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中人员结构情况进行比对,计算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水平比对,分析其合理性;

对比应付职工薪酬增减变动情况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关项目勾稽关系;
应付职工薪酬增减变动与收入增减变动的关系是否合理。

分析应付职工薪酬中各科目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等。

5、应交税费

关注应交税费是否与销售、采购情况相匹配,各项税费的期末余额是否合理。

6、其他应付款

重点关注期末余额合理性,披露完整性(是否披露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前五名情况及其占比情况,占比计算是否准确等);
对照发生额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资金往来;
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往来非关联化、是否存在使用股东、员工或关联方账户资金收款情况,分析公司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资金是否存在重大依赖。重点关注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关联方款项,发生额是否频繁、异常。

7、长期应付款

(三)权益类项目

重点关注各期增减变动情况。

(四)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

重点关注营业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和公司业务模式一致,实现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提前或者滞后确认收入的情况,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稳健;
收入的波动情况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等是否一致。

重点关注营业收入是否按产品、地区等分类列示,各产品各报告期的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波动情况。

是否披露前五大客户情况,前五大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进而判断公司独立性,对前五大客户均纳入企业信息系统排查,核查其销售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和其他利益安排。

对于部分行业,可追查经销商或客户的产品最终销售或者消费情况,并分析其销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可参见应收账款部分案例)。

重点关注收入与应收账款、存货、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匹配性。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管理费用

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明细情况,各项目变动情况是否合理,与其他报表项目是否匹配。

5、销售费用

是否披露报告期内明细情况,各项目变动情况是否合理,与其他报表项目是否匹配。

6、财务费用

7、资产减值损失

8、营业外收入

重点关注营业外收入的真实性,公司取得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的相关政策文件,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风险。

是否披露政府补助明细,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

9、营业外支出

重点关注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况,是否重大。

(五)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重点关注现金流量相关项目与其他报表各项目的勾稽关系,现金流量表是比较容易出错的;

重点关注表中的“其他”是否详细披露;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是否与股转公司要求的模板一致。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

五、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重要的财务指标及其波动情况

1、盈利能力指标

毛利率、净利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2、偿债能力指标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3、营运能力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4、成长能力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周转率

5、期间费用占比情况分析

七、其他补充资料

1、是否详细列示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关注加权过程是否准确

2、是否列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关注明细表相关项目列示情况,与营业外收支的对比情况,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纳税情况的影响。

(一)新三板审计需注意的外围程序

1工商查询程序。新进驻一个公司,要全面了解该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果仅听公司介绍,从公司获取资料是不够全面的,而去工商局查询,则可以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部情况,包括各项变更资料等全部从第三方获取,这样的证明力更强。

2.贷款卡查询程序。这个程序一般是在银行询证的时候一并完成。有的公司没有办理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也未办理贷款卡。通常,在一般审计过程中,企业提供说明并未办理贷款卡之后,注册会计师也就不会再要求去刷贷款卡取得企业信用报告,但在新三板业务中,对信息核查很严格,即使企业未办理贷款卡,也会要求企业先行办理贷款卡,然后去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企业信用报告。3.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程序。在企业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的情况下,一般审计人员不需要去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但是这个核查程序律师是一定会去的,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和律师一起去,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再做判断。但是房屋土地的现场查看也就是盘点程序是不可省略的。(二)新三板审计需重点关注的两大问题

关于新三板审计,笔者认为需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关联方披露的问题,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问题。与一般审计报告的要求稍有不同,在新三板审计报告中,这两个问题需反复与相关券商讨论,才能最终定论。首先,新三板的适用法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但是在关联方披露方面则要求较高,应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按照企业准则的认定标准,对于其他关联方审计期中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则不予披露。

新三板审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则相对严格,应对所有关联方予以披露,不论审计期是否有交易发生。例如甲公司无全资子公司,只有1家参股公司乙,在乙公司的占股比例7.08%。甲公司股东a占股比例40%, b占股比例32%, c占股比例15%, d占股比例5%, e占股比例5%, f占股比例3%o a.b, c三人是一致行动人,审计期内,仅b与公司发生了交易。在附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中需要披露哪些笔者认为,应将所有未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均予以披露存在控制的关联方a.b,c;其他关联方d, e, f以及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公司董事、参股公司乙、公司控制人任职董事或董事长的所有公司(包括公司控制人曾任职董事、董事长但现在已经注销的公司)。

新三板业务中,在关联方和关联丈交易的确认问题方面,应避免遗漏关军方,采用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靡于形式等原则,即与主板原则趋同。其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移税率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逗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企业耳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彩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才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巧%的税率进行所m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例如2012年11月20日湖北省科学拉术厅对甲公司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边行了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并无异议,甲公司虽尚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但是已经收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后的高新技术奖励1万元。问题甲公司是否可以于2012年执行15%的优惠税率

在一般审计中,对于虽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已过公示期并无异议,且已经收到高新技术奖励的企业,一般情况下,2012年11月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也会在2012年11月,因此可以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但是新三板中,对于是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这点上把关较为严格。甲公司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提交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在提交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无法在2012年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所得税。

一、企业账外账的问题

新三板企业审计报告主要是针对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主要是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就是没有虚假的业务,不虚记收入,不虚增资产,这个主要是针对股改过程中,净资产是不能虚的。净资产虚了,股改就会有瑕疵,股改失败,这个壳就废了,新三板就挂不成了,以后做什么这个壳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记,就是要把帐外的东西记进来。在中小微企业中,基本上有账外账是非常普遍的,对自己一套帐,对事务一套帐,对银行一套帐,基本上都是三套张。这个账外账主要分收入和成本这两大块儿。收入比较容易解决,核实之后入账了,入账之后计提的流转税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证据材料核实清楚。最主要的就是成本这一块儿,既然是做到帐外的成本,都是没有发票的,没有发票的这个流转税及附加,主要是影响所得税。成本不能抵扣的话,所得税按收入的25%缴纳。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会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跟税务局沟通的时候,企业会先邀请主管部门(有的时候是县长或市长)主持这个会议,把工商、税务各个部门叫到一起,为了支持这个事。所以说,这个成本一般的时候都能通过跟税务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沟通解决。虽然这个税务局是承认的,但是这个东西也有风险,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税务局补了很多税。

二、企业未弥补亏损的问题

股改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可以延续计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有一块儿是未弥补亏损的。在变更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是按净资产折股,这时候如果有累计的亏损,净资产折股之后就会导致实收资本比原来低,而这就涉及到一个减资的问题。减资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做起来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个月才能做完。但是一般公司想挂牌都比较着急,一般不愿意等这两个月。

所以,一般在账面审计完了之后,确实还有未弥补亏损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增资。比如说现在的实收资本是1000万,亏损是100万,这样我们一般看股东实际的资金能力。比如说增资200万,进实收资本只进100万,放资本公积100万,这样的话把账面填平了。股改的时候实收资本还是1100万,跟原来一致,相当于拿钱填平了这一窟窿。还有一些出资不实的问题,虽然不是未弥补亏损,但是跟股改也相关。比如有的公司拿一些专有技术来出资,这些专有技术的评估金额很大,但后续的过程中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利益。这在股改基准日的时候,若账面上无形资产还有净值,就会影响到股改。如果账面还有净值,股东可以置换,到工商局去变更,拿货币来置换原来出资的无形资产。

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要税务机关认可,只有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未弥补亏损才可以在以后弥补,允许弥补才会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用无形资产增资的时候,如果无形资产在股改基准日还有净值,且这个无形资产也没给企业带来收益,则这个净值是需要主动拿现金来补齐的。

关于未弥补亏损涉及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条件是未弥补亏损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税务机关的认定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税务鉴证报告对这个亏损有认定,在税务机关有这个数,才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弥补亏损不能在以后用税前利润来弥补,则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是不存在的,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一项虚的资产。虚的资产在股改的时候会虚增净资产,这时候股改就存在瑕疵,就有可能导致这个壳作废,挂不了新三板,以后再用这个壳挂其他企业、ipo等也都做不了了。

三、以净资产折股,净资产超过原来实收资本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拿留存收益增资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从有限责任公司变到股份有限公司时,在税务上,理论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然后所有的清算分配之后视同拿分配的资金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话,虽然是资本公积,其实是股改溢价,税法明文规定股改溢价再增资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说放在股改溢价里跟放实收资本里在理论上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税法的任何发布的规定里边这一块是空白,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留存收益增资过程中如果不放在实收资本里,放在资本公积里需要缴税。在做ipo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是缴税了,有的企业是没缴税,这个就看企业跟税务局沟通的结果。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是要全额缴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它视同一个前面的企业清算,后一个企业新设,在税法上是分成两个步骤的。税法上好多把一个业务分成两项来做的,比如企业拿实物资产投资,是视同实物资产销售和投资,这两项业务分开来做。所以说在理论上,企业股改过程中,留存收益变成股本和变成资本公积这两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但是有的企业跟税务局沟通能力比较强,再加上税务局的专业能力问题,再加上税法在这一块有空白,有的企业就能沟通下来,就可以不缴税,但从理论来说这部分应该是交税的,所以说如果不交税的话也是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问题。

多地方企业是招商引资进来的,地方政府会在土地出让金上给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个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地方土地出让金形式返还,有的地方是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名义返还。从会计准则角度,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也是用政府补贴,也应该做递延收益,然后按照土地摊销期限来确认这个递延收益。实际上,企业因为土地出让金返还时没有减土地原值,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到,罚款的情况是经常有的。这会导致企业财务的账上一边是土地的入账价值,一边是递延收益,然后每年既摊销土地的账面价值,又分配土地出让金返还这块的递延收益。这么做虽然在最后形成利润的结果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在税务上很可能产生问题,因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减少土地的原值。这样,土地出让金返还做到递延收益里,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就很可能产生问题。所以土地出让金返还跟准则上有出入,土地出让金返还应该直接冲减土地入账成本,冲减它的原值,不会在土地增值税缴纳的时候产生罚款或者其他的一些税金计算错误的问题,账务处理也相对简单一些,不用每年分摊递延收益。而且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有时是不想被上一级政府或者土地部门知道,因为这一块会涉及到违反土地方面的一些法规。所以有时候在做业务时,包括律师也会要求把这个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直接体现在减少土地入账价值,这样在挂牌材料里就不会体现出土地出让金返还,也不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一、企业账外账的问题

新三板企业审计报告主要是针对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主要是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就是没有虚假的业务,不虚记收入,不虚增资产,这个主要是针对股改过程中,净资产是不能虚的。净资产虚了,股改就会有瑕疵,股改失败,这个壳就废了,新三板就挂不成了,以后做什么这个壳都做不成了。

完整性就是不漏记,就是要把帐外的东西记进来。在中小微企业中,基本上有账外账是非常普遍的,对自己一套帐,对事务一套帐,对银行一套帐,基本上都是三套张。这个账外账主要分收入和成本这两大块儿。收入比较容易解决,核实之后入账了,入账之后计提的流转税金及附加,就完成了,然后就把证据材料核实清楚。最主要的就是成本这一块儿,既然是做到帐外的成本,都是没有发票的,没有发票的这个流转税及附加,主要是影响所得税。成本不能抵扣的话,所得税按收入的25%缴纳。

一般的地方政府都会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跟税务局沟通的时候,企业会先邀请主管部门(有的时候是县长或市长)主持这个会议,把工商、税务各个部门叫到一起,为了支持这个事。所以说,这个成本一般的时候都能通过跟税务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沟通解决。虽然这个税务局是承认的,但是这个东西也有风险,有公司上市以后,被税务局补了很多税。

二、企业未弥补亏损的问题

股改的时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可以延续计算,但是在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有一块儿是未弥补亏损的。在变更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是按净资产折股,这时候如果有累计的亏损,净资产折股之后就会导致实收资本比原来低,而这就涉及到一个减资的问题。减资工作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做起来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公示45天,然后再有一些程序,这些程序最快至少也得2个月才能做完。但是一般公司想挂牌都比较着急,一般不愿意等这两个月。

所以,一般在账面审计完了之后,确实还有未弥补亏损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增资。比如说现在的实收资本是1000万,亏损是100万,这样我们一般看股东实际的资金能力。比如说增资200万,进实收资本只进100万,放资本公积100万,这样的话把账面填平了。股改的时候实收资本还是1100万,跟原来一致,相当于拿钱填平了这一窟窿。还有一些出资不实的问题,虽然不是未弥补亏损,但是跟股改也相关。比如有的公司拿一些专有技术来出资,这些专有技术的评估金额很大,但后续的过程中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利益。这在股改基准日的时候,若账面上无形资产还有净值,就会影响到股改。如果账面还有净值,股东可以置换,到工商局去变更,拿货币来置换原来出资的无形资产。

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要税务机关认可,只有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未弥补亏损才可以在以后弥补,允许弥补才会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用无形资产增资的时候,如果无形资产在股改基准日还有净值,且这个无形资产也没给企业带来收益,则这个净值是需要主动拿现金来补齐的。

关于未弥补亏损涉及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条件是未弥补亏损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税务机关的认定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税务鉴证报告对这个亏损有认定,在税务机关有这个数,才可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未弥补亏损不能在以后用税前利润来弥补,则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实是不存在的,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一项虚的资产。虚的资产在股改的时候会虚增净资产,这时候股改就存在瑕疵,就有可能导致这个壳作废,挂不了新三板,以后再用这个壳挂其他企业、ipo等也都做不了了。

三、以净资产折股,净资产超过原来实收资本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拿留存收益增资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从有限责任公司变到股份有限公司时,在税务上,理论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然后所有的清算分配之后视同拿分配的资金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话,虽然是资本公积,其实是股改溢价,税法明文规定股改溢价再增资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说放在股改溢价里跟放实收资本里在理论上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税法的任何发布的规定里边这一块是空白,没有任何一个规定说留存收益增资过程中如果不放在实收资本里,放在资本公积里需要缴税。在做ipo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是缴税了,有的企业是没缴税,这个就看企业跟税务局沟通的结果。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是要全额缴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它视同一个前面的企业清算,后一个企业新设,在税法上是分成两个步骤的。税法上好多把一个业务分成两项来做的,比如企业拿实物资产投资,是视同实物资产销售和投资,这两项业务分开来做。所以说在理论上,企业股改过程中,留存收益变成股本和变成资本公积这两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但是有的企业跟税务局沟通能力比较强,再加上税务局的专业能力问题,再加上税法在这一块有空白,有的企业就能沟通下来,就可以不缴税,但从理论来说这部分应该是交税的,所以说如果不交税的话也是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的问题。

多地方企业是招商引资进来的,地方政府会在土地出让金上给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个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地方土地出让金形式返还,有的地方是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名义返还。从会计准则角度,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也是用政府补贴,也应该做递延收益,然后按照土地摊销期限来确认这个递延收益。实际上,企业因为土地出让金返还时没有减土地原值,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到,罚款的情况是经常有的。这会导致企业财务的账上一边是土地的入账价值,一边是递延收益,然后每年既摊销土地的账面价值,又分配土地出让金返还这块的递延收益。这么做虽然在最后形成利润的结果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在税务上很可能产生问题,因为土地出让金返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减少土地的原值。

这样,土地出让金返还做到递延收益里,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就很可能产生问题。所以土地出让金返还跟准则上有出入,土地出让金返还应该直接冲减土地入账成本,冲减它的原值,不会在土地增值税缴纳的时候产生罚款或者其他的一些税金计算错误的问题,账务处理也相对简单一些,不用每年分摊递延收益。而且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有时是不想被上一级政府或者土地部门知道,因为这一块会涉及到违反土地方面的一些法规。所以有时候在做业务时,包括律师也会要求把这个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直接体现在减少土地入账价值,这样在挂牌材料里就不会体现出土地出让金返还,也不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新三板挂牌成功篇四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5,959,910.24元;
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

一、问题简要阐述

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

1、寻找特别法

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

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

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
至2012年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
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

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大致如下:

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

一、问题阐述

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国费格。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 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

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声明。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问题“

一、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真实性,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答复: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

(一)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8 月 2 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号《验资报告书》,经查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 15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7***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资产移交协议书》以及政府确认函等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10 月20 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3858.00 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10 月22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8 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 2358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1510 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84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10 万元。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0 月27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0 万元。

临沂市风机厂于1984 年 1 月设立,性质为街道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临沂县城关镇煤山街办事处,后经 1997年 8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兰山办事处委员会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煤山居委申请将临沂市风机厂进行改制的批复》(兰企改(1997)11 号)改制为私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王洪强作为临沂风机厂的投资人,有权对临沂风机厂的财产进行处分,临风科技与临沂市风机厂投资人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并将协议涉及资产按照约定移交给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此外,临沂市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 1979 年开始至 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履行了必备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约定的义务。

六、公司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股东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那么对于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上述问题是否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从股权系统反馈情况来看,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股东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挂牌企业应如实披露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的客观背景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内部规则与流程、以及进一步防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等相关信息。案例:晓鸣农业[831243]

公司使用股东个人卡收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符合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回复:

(一)公司业务特点和使用该卡的客观背景

公司的业务和客户具有如下特点:中国蛋鸡产业集约化程度尚待提高,可寻找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蛋鸡养殖企业客户资源有限,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是国内蛋鸡养殖和生产资料流通主要形式;
因蛋鸡养殖周期长的原因,单个客户购买周期长,短期持续下单能力有限;
客户数量规模大,但客户受区域性限制,分布零散;
公司现有客户多为经公司多次遴选并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资源,潜在客户开发遵循选择优质客户原则。公司为向客户供应最佳性价比雏鸡,并提供产品前期品质保障,结合未来的产能提升,因此采取以产定销模式,为保证产销平衡和订单连续,需建立大规模的客户基础,鉴于蛋鸡养殖行业现状和客户构成,企业客户资源选择基础有限,因此大多数客户需在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中去选择,鉴于部分地区养殖分散度较大,可能对客户管理效率和货款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部分养殖分散度较大地区采取以农村经济人(注:公司称为“经销商”)经销形式,因此产生个人客户销售额较大的情况。目前农村经济人经销形式是家禽行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公司也存在充分必要性。公司通过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分析,选取相关行业内在当地市场较具影响 力和销售能力的人员作为经销商,进行一定市场内的个人养殖大户的挖掘及维护,可以提高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后 期的进一步扩展提供可靠地保障。

(二)公司的销售流程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制订了《销售管理制度》、《销售部授权范围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对运输的监管制度》、《经销商销售流程》等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销售计划的制订、客户订单的确认、收取定金、发货、收款、售后回访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的产品具有农产品销售的特点,产品销售分为对公司类客户的直接销 售、经销商销售、其他直接客户三种模式。对于直销公司类客户,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报价,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及货款结算、开具发票;
对于经销商和其他直接客户的销售,通常执行以下流程:
1.预定计划

公司依据销售情况、市场状况及各区域状况,定期召开销售会议确定近期(一般为下月)产品销售指导价,并向经销商报价(类似要约邀请);
经销商收到公司销售人员的报价后,有订购意向的即与销售人员联系,由销售人员上报订 鸡计划给销售办公室;
销售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市场订购计划统一安排,并向客户 再次确认订鸡计划,就订鸡数量、价格、大致供货时间做初步确定,并将该信息汇总至《销售计划表》,报销售副总审批执行。2.收取定金

根据公司近期销售政策及与客户约定的供货时间、数量、价格,通知客户 预缴定金;
超过 5 天未按要求预缴定金的,将再次与客户沟通确认是否取消订单。3.确认发货

落实计划后,公司将销售计划结合生产的产出情况安排准确的发货时间;

在发货前的 5-7 天通知经销商具体的发货日期,并告知做好接鸡的准备工作;
并于发货前一天再次向经销商核实送货地点及其数量等重要信息。4.送货

销售办公室依据《销售计划表》的安排,每日开具销售发货单,运输司机 凭发货单,到公司的发运车间装运雏鸡,并负责将货物送至最终客户处。销售发货单一式二联,一联销售留存、一联财务记账联(随车由司机发货经客户签字后 返回财务);
同时,司机需随车携带《发鸡回执单》,货到后由最终客户签字确认并留联系方式,由司机返回后交销售内勤,用于客户回访。5.收款

根据当期确定的销售政策,发货前全款交清的,销售部会在发货前通知客 户付款,财务确认收款后通知销售方可发货;
对于货到后付清款的,公司要求司机代收货款后方可卸货,现金收款的需于 5 日内交存至公司银行账户;
对于赊销 的客户,销售部按照约定及时催收。

(三)公司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了具体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1.销售退回

公司的产品采用提前销售的模式,产品理想保质期仅有 48 小时,在发货前 一周会通知客户准备接鸡的工作,由于产品本身特点不允许退回的情况发生,如果是由于公司产品质量原因出现该情况,则直接进入销售售后的环节,会直接采取销售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客户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则视同客户违约,其预收定金则不退还,报告期内未发生销售退回事项。2.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商品雏鸡及副产品的销售业务,在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后,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经销商订货时按照每只雏鸡 1 元预付定金,发货前付清货款,少量经销商会存在货到付款的情况。货运司机会在货到前联系经销商 共同将雏鸡运至最终客户交货地点,因此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3.结算方式

公司的结算方式分为三种,分别为预收全款、预收定金发货前付清余款、预收定金供货后有账期。公司依据客户的合作情况、客户在市场影响力、区域市场的特点等各方面情况对客户会有不同的货款结算政策。

(四)报告期内该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目前进一步规范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 账户)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 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魏晓明自 1992 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 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 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
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 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 48 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 开展;
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 7018 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公司将 7018 账户按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且该卡执行款项的转出只流 向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一人保管秘钥(银行卡及网银 u 盾),另一人保管 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该卡收到的款项全部为客户汇入该卡的货款,该卡在管 理中不允许坐支款项,且未发生坐支款项,仅是银行扣取的网银费用、短信费用及收取的银行利息,均由财务规范记账。该卡办理了注册客户查询功能,财务部 门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 部门,财务部门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 7018 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 u 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将7018 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 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虽然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客观背景,该卡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限制和现 实的需要,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报告期内该卡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款项的收入业 经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款项的支出只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未发生坐支和其他支付的情况。公司已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目前已经进一步规范,实质上保障将该卡完全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了由银行逐日对该卡资金收入自动归集业务、取消了取款和网银转账及其他支付功能、将卡实物与卡主隔离由第三方保管箱保管(卡主如果挂失,卡号变化,此卡即失效),且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和一名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两人经公司授权同时在场并出示身份证明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该卡或 u 盾,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 全,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尽管目前公司的开卡银行尚无以对公名义开立银行卡的业务,但随着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变为公众公司和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客户汇款障碍、改变客户习惯,在不影响业务开展,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最终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卡。

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
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 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七、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4.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0571 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的展唐有限2012 年 11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为 85,054,028.21 元。

4.2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 614 号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净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 11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展唐有限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 8,505.40 万元,评估值为 8,821.61 万元。4.3 展唐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展唐有限原账面净资产 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 2,176,851.43元后,以 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 1: 0.9653 比例折为 8,000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 2,877,176.78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同意将 cgmobile holdings、smarttarget、sunrasia investment、上海乾慧、宁波经世、上海吉信、上海银唐、新疆古月杨、湖北高和、上海正赛联、深圳金色森林、上海农天治胜、上海赢益共同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发起人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
同意全体发起人就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事宜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4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5 月 8 日下发《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 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发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署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同意按照《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改制方案将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4.6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4.5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

月 10 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 号),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制,经营年限为不约定,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7 2013 年 5 月 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2,176,851.43 元后,以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1:0.9653 比例折为8,000 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2,877,176.7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选举曹刚、吴方、姚艳、蓝欣开、吴震、nishida kenji、夏颖奇、杨骅和黄德汉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选举李茗和季玉燕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陆琴利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文件;
并授权董事会及经董事会正式授权的人员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4.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02 号的《验资报告》,对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展唐有限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82,877,176.78 元,按 1: 0.9653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共计 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80,000,000元,由全体发起人按原比例分别持有,大于股本部分2,877,176.78 元计入资本公积。4.9 2013 年 9 月 6日,公司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市局)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4.10 根据公司提供的加盖展唐有限税款征收机关公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展唐有限为cgmobileholdings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59,751.75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394 号和 ***113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展唐有限为smarttarge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496,023.34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378 号和 ***096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展唐有限为sunrasia investmen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23,608.01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437号和 ***097 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改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设立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香港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li, wong, lam & )于2013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gmobile holdings 是一家于2012年 3 月 7 日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为 1714080,注册地址为 room d, 10th floor, tower a,billion centre, 1 wang kwong road, kowloon bay, kowloon, hong kong, prc,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唯一董事一直为cao gang(曹刚),cgmobile holdings已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1 港元,一直全部由 cao gang(曹刚)认购。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 由曹刚 100%所有。

经核查,曹刚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时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控制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办理外汇登记。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有两个条件,其一,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其二,股权融资的基础是境内资产或权益。

根据曹刚本人提供的说明,2012 年展唐有限筹备境内 a股上市,为满足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监管透明度的要求,曹刚于2012 年 3月7日在香港设立cgmobileholdings,2012年9月,cgmobile holdings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 51.69%的股权。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 的目的是为了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股权,搭建外资投资平台,并非为了境外融资。因此,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不属于75号文“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形,不适用 75 号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59 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等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曹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办理 cgmobile holdings“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理解cgmobile holdings 应属于75 号文规范的特殊目的公司,曹刚应按照 75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并受理了曹刚先生关于cgmobileholdings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在曹刚先生提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为曹刚先生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曹刚设立境外公司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为曹刚补办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该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符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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