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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票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备运提单篇一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背书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5.单据:也称货运单据商业单据,是出口方应进口方和其他有关方的要求必须备妥并提交的完整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货运单据
6.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7.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派发加押报或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他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9.银行保函:也叫银行保证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
10.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有后者运抵目的港,再有承运人再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1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者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简述:1.票汇有哪些特点: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的汇票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 或-自己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4)汇票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
2.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一。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1事先调查2定期调查3临时性调查4调查途径:包括上网调查、通过银行调查和通过专业的咨询调查。二。了解出口商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三。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四。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五。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 收款人办理保险。六。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3.票据特征和功能: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和可追索性。77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和融资四个功能
4.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的拒付应对措施:1)。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2)。拒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
3)。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4)。据理反驳。5)更换不符点单据。6)。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7)。协商降价销售或另寻买主。8)。退单退货
5.保理服务的作用:一。对进口商的影响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3)能节省非生产费用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二。对进口商的影响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和简化进口手续。
6.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1)确保运输单据种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2)收货人名称应该符合信用证要求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必须为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4)运输单据上的名称描述可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的统称5)运输单据上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6)如果运输单据7.商业发票的作用:。需要背书,确保它被适当地背书7)确保运输单据上没有能够使其有瑕疵或不洁净的条款8)装船批注是否符合要求。
论述题一。跟单托收的风险:1.对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1)进口方付款人破产或倒闭失去偿还能力。2)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3)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4)进口方进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者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货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者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没有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即使按时付款取货5)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绝付,出口方收款人虽然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有事收汇的款项还抵不上聘请律师的费用,或在此时进口方付款人已经破产、倒闭,最终可能仍然钱货两空,甚至倒贴。2.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
在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者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2)在远期付款交单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一。1。优点出口商收款风险小2。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约情况3。融资方便4。对相关银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贷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并不占用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二。缺点是: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收款风险两种;
1)进口商提货风险大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要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2)出口商收款风险依然存在,a.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b。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单据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可见信用证结算并不完美,这是一种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三审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审单的基本原则:1.)审单的基本原则就是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非单据条款除外。2)..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3.)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的表面是否与血液中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2审单的方法:审单的方法可以分为纵审和横审。横审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纵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票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备运提单篇二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即付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委托出款项的银行。解付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汇入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收款人: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买卖中的卖方。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出票人: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头寸: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预付订金:买方先将货款的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赊销方式: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记账赊销方式: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提示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托收指示:即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指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是该笔托收业务的完整指示。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直接托收:是指卖方或者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本人填写,然后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款项,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简称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d/p:即付款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ly on payment”或称“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远期付款交单:即远期d/p,英文表述为d/p„days after sight或d/p„months after 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
承兑交单:简称d/a。其含义是,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
物权的货运单据。
d/a:即承兑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 to be released to drawee on acceptance of b/e”或称“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简称d/p下的t/r,意思是,在付款交单这个前提下,代收行允许进口方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凭此收据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承兑:即acceptance,是票据付款人按照出票人的旨意,承诺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使得承兑人取代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
逆汇: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开证行:指遵照申请人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的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该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指信用证上制定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口商)。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申请人:又称开证人,一般为买卖合同中大的买方,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
通知行:由开证行选定,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受益人,并证明其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
承兑行:在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由自己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并到期向受益人付款。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通常,在承兑信用证中涉及承兑行,它可能是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如未指定,即为开证行自己。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可以是通知保兑或其他银行。
偿付行:若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制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所以一般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索偿行:即信用证结算中代开证行先行付款的银行包括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之后再找偿付行或者开证行索偿垫款的银行。寄单行:在信用证结算中,代受益人把信用证和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即寄单行,可能是议付、保兑、付款、偿付行。
转让行:指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通常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第一性付款责任: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付款行,此为开证行的义务,而如有保兑行加具保兑后,则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保兑: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不好时,可要求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加以保兑,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议付行: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具体做法是:合同签定后,买方预付的一小部分货款做定金,也
有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支付一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凭远期信用证支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非单据条件:指信用证上对货物本身或出口运输中做了限定,但是仅仅是限定,只要到时候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上做的限定相符就可以了,不需要非得出其他的单据去证明这个限定。
软条款:指开立的信用证中存在的陷阱条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让:指可转让的信用证的所有权力全部或是一部分转让给信用证获益者(第一获益人)所制定的第三者(第二获益人)。部分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中,准许分批装运时,可以被分割同时转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办理分批装运。
全额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中,如被禁止分批装运时,信用证只能全额转让给他人(可保留差额利润)。款项让渡:款项让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转让给他人。是信用证款项的转让而不是信用证执行权利的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
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出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其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即为对开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它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预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的信用证。信开信用证:指以信函形式开立的信用证。电开信用证: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密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全电信用证: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拒绝付款或承兑汇票,受欺诈的买方也可以要求银行拒付或拒绝承兑,或要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银行随对受益人付款或承兑,从而保护开证行和买方的合法利益。
信用证欺诈(fraud on l/c)定义为:在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而失去其有价财产或某项权利,以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票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备运提单篇三
背对背信用证:作为中间商的受益人自己不能供货,需要从供货商那里购买货物和付款给供货人,他将国外开来的以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作为担保品,请求银行依据原始信用证条款,开出以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承认货物运至一个特定的目的港并说明货物承运条款,此外,除表明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外,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承运人只能用交出货物来换取交来的正本提单。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 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票据行为:狭义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广义是指除了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处理票据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光票托收:只凭票据无须跟随单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业务。
运输单据:是出口商按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的一种收货凭证。
顺汇: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的结算方式,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
逆汇: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要汇票反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在该证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延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付款行或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或并于到期日结清的信用证。
国际保理、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区别:
1、付款约束机制不同
2、面临风险不同
3、融资方式不同:托收有出口押汇、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信用证(出: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
进: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国际保理出口合同抵押贷款、货运单据抵押贷款、票据贴现。
4、功能作用不同
5、交易成本和费用不同。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票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备运提单篇四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的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信用工具:是指证明债权人义务的书面契约凭证。
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做成的一项无条件的书面自我支付承诺。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支票: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正当持票人:取得或受让票据时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对价: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之物。
出票:即票据的签发。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做成汇票,并由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名;
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汇票的持有者在汇票背面加注签章并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章于汇票的正面,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顺汇:又称汇付,是指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款项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者收款人。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相同,因此称为顺汇。
逆汇:是指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
汇款:(采用顺汇的理念,即为“汇付”)是指银行根据汇款人或客户的委托,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国外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出口商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票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付款交单(d/p):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票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提单方式。
承兑交单(d/a):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票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预付:针对买方而言,对卖方来说是在装运货物前或在交出货物单据前收取货款。
到付:相对于预付而言,到付是指买方先得到货物,后进行付款的汇款方式。
跟单托收: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有任何的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制作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的书面保证。
议付: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单据的行为。
银行保函(l/g)是指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应其客户(委托人)的要求或应其他人(指示人)而开立的保证文件。有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和第二性的偿付责任之分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能为受益人提供下列担保或类似安排的信用证,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商业单据:主要是指描述商品品质或证明其状况的单据,包括发票,包装单,其他需要出口商、船公司出具的函抄等。
运输单据:是证明货物载运情况的单据。当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表明货物已装运或装上运输工具或已接受监管。
海运提单:由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接受特定的货物或货物已装上船并将经海洋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国际结算的基本内容:(1)国际结算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它的主要特征是流通转让,主要用以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将贸易的商业性用关系票据化一。(2)国际结算的方式。是指货币收付的手段和渠道,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内容,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3)国际结算的单据。是指贸易结算中涉及的单据。(4)国际结算融资。指进出口商如何利用票据及(或)单据,结合结算方式进行特定的方式的融资(或融物)。
票据的性质及每个性质的特点。(1)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拥有票据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要做成票据,权利的转移要支付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2)要式性。票据上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各事项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法规定,才能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3)文义性。票据的效力是由文字的含义来决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只受文义的约束。(4)无因性。债权人持票据行使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原因。(5)流通转让性。票据权利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6)提示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7)返还型。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
票汇业务程序:与电汇信汇有很大的不同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票汇结算。2.汇款人,到其银行填写汇款申请书,交付汇费。
3.汇出行如接受汇款人的汇款,在受托汇款和银行费用后,签发一张即期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4.汇款人将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5.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又称为“票根”寄汇入行,凭此将与收款人提交汇票进行核对。6.收款人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7.汇入行借寄汇出行账户,取出头寸,凭票解付汇款给收款人。8.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汇出行,通知行汇款解付完毕。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同:(1)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包含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2)独立于基础交易(3)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4)单据化业务。(5)索款须与保函或信用证条款一致。(6)银行对单据的审核仅限于表面相符。(7)银行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瑾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8)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不同之处:1.适用的惯例不同。跟单信用证是《ucp60》;独立性银行保函没有统一的国际惯例。2.作用不同。保函的作用是担保,其项下担保银行承担的是一种或有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货款或劳务费的结算,一经开立,其付款责任必然存在。3.单据不同。保函项下需要提交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
跟单信用证主要采用商业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1)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4)是索赔依据之一。
关于条件的单据化规定:(1)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2)信用证要注明必须提交的单据种类,这条原则是赋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义务。一是要求其开证指示和信用证指示(包括修改)应完整明确,明确规定需提交的单据种类或名称以及根据需要注明单据的份数。二是要求条件单据化。按照《ucp600》第14条h款:如果信用证含有一个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3)银行仅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有关系,没有责任去审核受益人交来的额外的单据。按照《ucp600》第14条g款规定:“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不予理会,并可被退回给交单人《ucp600》第13条a款中严格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给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单据审核标准。《ucp600》(1)审单时间。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各自自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否相符。不因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后交单日届满而受到缩短或影响。(2)交单时间。受益人或其代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交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3)单证一致审核。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单据。(4)单单一致审核。a.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需与该单据本身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b.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适当用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c.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需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但必须用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d.联络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好联络细节为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时间相同。
信用证的用途:(1)是购买外国货物时融通资金的极好工具(2)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并控制资金的用途。(3)能有效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用和安全因素。(4)若不为额外的复杂条款所累赘,信用证将为保障出口上取得贷款的常用工具。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1)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流程:(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2)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3)出口地银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4)出口商审单发货并提交单据注意:a.审核装运期、转船、分批装运条款和有效期时,要求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一般情况下,买方不允许其进口的货物转船。b.为满足信用证,银行拒付款。c.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若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信用证中的该批和以后各批均视作失败)(5)银行审单付款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6)开证行寄单、偿付
备用信用证特点1是一个独立的文件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3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如符合该证的条款和条件,则应付款给受益人 商业票据的作用:1.核对买方履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买卖双方记账及核算的依据3.进出口报验办理产地证许可证出口交单的必备与核心单据4.报关交税的计算依据5.在不用汇票结算的业务中,发票代替了汇票作为付款依据6.发票可以作为海关数字统计保险索赔的价值证明,补充确定交易细节的主要凭证
二四章
三章六七章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汇票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备运提单篇五
案例分析
1.上海a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a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a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a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1)a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代收行无权处理货物
2.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3.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美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美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出口公司收到该信用是否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为什么?
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会有麻烦。出口公司若使用该用证,则将来交单议付时会有麻烦。因为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倘若出口公司按15000美元出运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虽能顺利地议付、收回货款,但违反了合同,进口商肯定答应;
倘若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出运14500美元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议付则会认为出口公司尚有500美元货物未出运,这违背了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的要求,从而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议付。
4.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公司答复是: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日本想推迟付款,指定a银行,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下,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日商用j行,有即定融资关系借单便利,利用我方资金
5.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1)代收行只能办理托收委托书中交代的。
2)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在托收指示中,除非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除收到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6.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日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末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同1)
7.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 1)不能
2)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独立自足的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为准,根据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因此本案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为无效的信用证。出口商收到这样信用证后,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具体说明有效期,或重新开立一份完整的信用证
8.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1)能
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与否的依据只能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活着其他任何情况。因此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就有理由要求开证行付款。
八、分析题(每题8分,共16分)
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
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 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 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对。因为:
①按ucp500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②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
2、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①这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②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③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问:(1)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
1、b公司拒绝赎单不正确。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无偿对外付款,同时开证申请人须按照与开证行开证合同约定付款赎单。
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处理的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之外的单据关系,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单据间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与合同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