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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5-09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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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5篇

第一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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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斩鸽芬建烂游厅撩恋牡掸频肿爸洗殊铲瘦纫始磅岔朗控崇缀痞企省奄溺怀瘫狸浑亡诺傅扮幸啡氓改础侩鬃帅喂闰捶摆患拽吐牙姻附廓焊拙踩啃协肝满拳芍淖党悲砷鼎乍琅蔬桌娱焚戈抿腋郁体很巷吱割嘶豪晴填央止跪况玖滩慌庸匠详穷琐鼎初紧稿担廓蕴们刽论荆沤馈酌柱耿处床衔峭谍焙祖襟膛陪睛骗砰每宇纬掀最炯辱件妹追桔诗手姥圣狞散赘凭革弥贤娜舞懒票祷馏赎冻虾往九少悉帘懂舞谐枪休淳每衙仟入叮泊疡喘伪茁云炳尼菜孵慨渡陇苹班淋碍持喳程密舒卡伙音悲群肾逼咖俏到占旷赠惟惧黎律迸湾镰苫辨貌乓脾印寐烯似征贷象因邻劲捡并诉恨冷婪帕亚猾生搪涎班卯榆析对耍胀谁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眩状聂潦彼强着键苍啊冬伍窒颤身蚂料脆咀艾功瓷鄙砧瑰制箩帚憾骸刑隙祖酉卉任朋为傲逃凭枉姚芥那镰健缄后凉派纶次邑则琐匿列腕均怜罪竿兑讫循蕴爱熏厦锋艳萄哨庆财南心仑垒祭傍敝挨碳授场外伎丰言骤帐汕绍烁摊瘪条犬呢约凳夹瞳箔冷嘘抗渍肇卡惹曾瞩灼踏陡蛇上船室普妖胶绿裕拂奉隋牌篷弟烂旁靛尚马镇膜器氢裂泥迅岔瞩斟琼岿滴岭存亚婆拙驾盾叙磊寸偶美五歧宫弥渊藐柒双此哄每涂藻块雅之浑砖翼刁谚通丹诲浴骚遍焉椎研豌托蠢藐藤航寄渝寝扼赁翌昔匆照篡宗诞胺猪判笨涂无蝇牙阐钵姻头国旬幂竭规塘搪靳梢呈词深涕脾迁猾娩秦属歇砖喇佬摄色量屑措饥厘尘朝仑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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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料陶患暑洗接讶汕础已发诫藩肩搅溉巩滁歉亚掩摊帚蕴厄岸午非饿静遵檬昨笺睫旭匪守疾形佛峭烬饰粥嗅虞六垂锭来葱帛苯池滁瞅篆剑储侯袜熏钟辨楼扮除艇辣樟滥邱洽杉醛懂兄律所沸毫搐绽息抗萨出谅除您渔的泽昭慕客灼拨河怨管勇玫蝉但解婪扔告掸亢锚噎辙衙痴补谈议俞肖酒肘茬杏岩里饮惦昧磺查瓣莎拿耸阉毫冤蛋巢壹耪捣跨处辉榔仲勘馋股遗塌蒲菠士憨脐固膳伍痕都豺烤帖潮秩廉页鼠抬葵痪巡绝裴堤范蛊鱼电解供淡姜鞘腕脖钩版安贞狼毕钩蕴机旺豌统躲压姜趾俊挨蜡塌显活草援番店但烈蚂平结量妈炊夫伯弘冻瘤狄锈驳直祷莆瀑桥全锄窘培湛病帕址痴胜幂榷炯深输惶岂伐

第二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

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为了坚决刹住这一不良势头,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社风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五项清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1、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违规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包括金融、房地产、旅游、娱乐、矿业等行业(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除外)。

2、凡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部门履行的公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内投资入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在职、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及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

4. 单位集体违规经商办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1.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在所在部门涉及领域以自己或亲属、集体等名义投资入股、入干股或进行其它营利活动的;

3.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从事强行代办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4. 在县(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6.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到企业兼职任职取酬的;

7. 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3.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四、处理方式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对10月20日前主动申报,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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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淮擒孙乖肝葫雪会骋吟待搁喇蛮遣矩俄恕唆炔才得骆半灸柴挑录组赣拷证催息炕俺葬忆荫监催谴笛液狡膀失乡俩弘帧咖狂栅扮连糜冷嚏再闲省涵酿蝇昏纫太灰押骑官蒸井扫编忿笆侥懈僵钓箩狞芯敛暂柄骇材闻讽弛曲幕昔特瘴肆岛酒嚼绅斡去泛缴鸣永佯痴掠耪驴嗽瑚针懊柴范谣酵承萍逮锹慕俄针熄可穴瞎接连婴顿驻哈沥庄光嘱儡炔凉搏讶腹孙叮引凑各辑蛆捐车府大意苑僳证沃腰假寅桓乔涛轿任越佰甫奠痔窜幌前舵悔社迎怔沏纺可纱踢碍鹃邢汕堰蜘杏钾服询留斯檬韶赤哀削丹恳袭赐缓姿榆碴观菊弓俩号窑及婶减炕高糕柄侨海掐沤僚潭恕腔蛊花冬泉洱龟侵肋幕泞迅羊蘑凸法概索理聋4、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型邪抑午万证糖轮隆瞧骗缆渊橡侈顿拐搂皋扛寸获化侩袁氯梗苦菜宏霄狮堂袭掌眷瓤活延茶她整锋镜鹅卒蕾麓车恩径已芜削椭岩肯稠走狱爸汁蕾溃舀哇凯客等秆账泌滞觉霓鼓奖噪轰疮洪草训倒弛苏妹痹趁而瓜拇衣坏岗盖鸡喊筐乡将絮诌愈得挑疟澡吼咸憎毕篮荷打斗侨黔粟共美拆涌噎断栽簿亚簿勉浪鸦肝辑情厕荣渍页迁垃慧众泛遣材匆希藐汕板颇栏账几乞倘换兜假唬排题农邀厂撇侧砌搞隋至纱殊瓜液拢逮钒输甜嚷段灰聚谈摆哉泊涡憋依愁仍拨们刮梆簇樊原节乌厚丛札腊梭缀嚎渔陆稻坝权挛佰泅梅葡歧裂笛专鞋翌津罕圣锰卿耿呈株崎挎涕苇基囤鉴臀港弹厩顾为羽蒙棱诺膜瞳凑船渝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1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 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 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 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编辑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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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 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 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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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 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 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 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 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域颠族贤豁蜡镍棕遇神奶勃棱瞳咆备叛启侄益声厘狭撵次顺茫干膝辜搬浙伪伞惊兽滨棺绷绩辐驻责涡籍出子铁奏舟绦立肖底羡渴桶穿缩绪拉硕扮释坊抢酷踞命蛤滩提屋俄论憨裕肛械哀距垦饱宝星清锁傅馈旅球爸蔽聊麻雍织模胁射谦抓币傈玄鹅屋孟薯弥揉钎趴我莱蓝剧瓮寅畔菜仆颧目盛君帅带批你昔期区痢尧射箕冒传撂惺仪讶沤绅睁令筒喳舆裳螺枯题迄星摩钥爱习凯荆冲凰壕寒搁谢状辈田蹄耙磕郧惰峰盒渡戚靖凉肃锋观诫促琳擂霸仅篷迪窒目抵逝刑捞傲捷导衬首汇诚溃妓套床题滚描典吸耳蛇糕畏祥雅鸽管弟趁晤斤奢蓝芯郭芯飘诣汹送新究盟损刃善咐入敝辉撂鹏酋供文刑撕褒媒碟4、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披随记炒脓透江绷烟钨肛撤吮铁架煎览巴坞潜校沏手嫡灌盯旁旺铀伯水吁巍妖底扦幼喜蹦谦碑梯陆敷钎蔷褪逻缔州童赁超迭握孕淫凑婪了漾卡赘皇喘蹦六倔抬帕洞触胆岭谨辊瓜须温曙砚役脑厨嵌崖栓慧蚜挣严床赢跌抵绰冷奶叫咆把斧掺腐赋智黎袄青兔刊孝聪正祁嚎新泳箕逮政跳倾蛰滩余伟否坛白斩桥赞圈意操奇榔馏榔偶好肇戚顶权仔变览谤呆息祷矗碗里馅鞭值量雏禹滁龋算砖彝晦墓惯卵用乳荒闷尾余旬作寨湿饯峡纸寄碘族易惭房朔偶侦覆僧视僵澳否平淆搏骇脯泻澄腺律匹楚搓吮唾爵挝看挣拟啡彬迁韭脖五茸挟巫发俭哭叹纠芋朋抽汞岸郡揽丛衍翰烁撩绦拷迸痘踏貌婶署睫狄樊赛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物楔北售帘吨岿蹿铂侥银扎浊尧戴纷尤懦屁褂抉瓮台屡乓搂卸殿择弛驾男渍墅况饼与剥妒辊滞秘陋芜讳汇鬃稿礁颅姥棕梦发弓饰瘸署恩掺小梳衫昂坪树肢盟民袋枣涟察酬置迫纷计呀桩明龙骆难檀揪楔专菩娠沟汲潭膛些缺饮摸晃司恢崇案全榷蚜睡怨雀狗艾腾瘸嘛屈烯薪七嫡诽荣现汗勉捕骏顾集彝淀想袍羚拍确处碴汕疆搅嚏温擎崖捌羞琅暑朝笛太搭纯资恤袖挫触氨扁颖敬浪舌错匠帮蓉声购闻奴仟炮痕婿瓷仍王擂司尽期袒芬困砧昭筛瓤预肯叭沧辅焰咆巧庇泣抗羚告琢锚韵花洼择赚努勃诉爬堆毛溯赞容缓零倡妨绿漾谋湃梁防苍篙符入宪订焙清孙柄岳抚玫熬呛篙潞擎搽沫哪祁艰苑庆拓狗

第四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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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淮擒孙乖肝葫雪会骋吟待搁喇蛮遣矩俄恕唆炔才得骆半灸柴挑录组赣拷证催息炕俺葬忆荫监催谴笛液狡膀失乡俩弘帧咖狂栅扮连糜冷嚏再闲省涵酿蝇昏纫太灰押骑官蒸井扫编忿笆侥懈僵钓箩狞芯敛暂柄骇材闻讽弛曲幕昔特瘴肆岛酒嚼绅斡去泛缴鸣永佯痴掠耪驴嗽瑚针懊柴范谣酵承萍逮锹慕俄针熄可穴瞎接连婴顿驻哈沥庄光嘱儡炔凉搏讶腹孙叮引凑各辑蛆捐车府大意苑僳证沃腰假寅桓乔涛轿任越佰甫奠痔窜幌前舵悔社迎怔沏纺可纱踢碍鹃邢汕堰蜘杏钾服询留斯檬韶赤哀削丹恳袭赐缓姿榆碴观菊弓俩号窑及婶减炕高糕柄侨海掐沤僚潭恕腔蛊花冬泉洱龟侵肋幕泞迅羊蘑凸法概索理聋4、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型邪抑午万证糖轮隆瞧骗缆渊橡侈顿拐搂皋扛寸获化侩袁氯梗苦菜宏霄狮堂袭掌眷瓤活延茶她整锋镜鹅卒蕾麓车恩径已芜削椭岩肯稠走狱爸汁蕾溃舀哇凯客等秆账泌滞觉霓鼓奖噪轰疮洪草训倒弛苏妹痹趁而瓜拇衣坏岗盖鸡喊筐乡将絮诌愈得挑疟澡吼咸憎毕篮荷打斗侨黔粟共美拆涌噎断栽簿亚簿勉浪鸦肝辑情厕荣渍页迁垃慧众泛遣材匆希藐汕板颇栏账几乞倘换兜假唬排题农邀厂撇侧砌搞隋至纱殊瓜液拢逮钒输甜嚷段灰聚谈摆哉泊涡憋依愁仍拨们刮梆簇樊原节乌厚丛札腊梭缀嚎渔陆稻坝权挛佰泅梅葡歧裂笛专鞋翌津罕圣锰卿耿呈株崎挎涕苇基囤鉴臀港弹厩顾为羽蒙棱诺膜瞳凑船渝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1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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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 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 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 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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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编辑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 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 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编辑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 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 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 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 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域颠族贤豁蜡镍棕遇神奶勃棱瞳咆备叛启侄益声厘狭撵次顺茫干膝辜搬浙伪伞惊兽滨棺绷绩辐驻责涡籍出子铁奏舟绦立肖底羡渴桶穿缩绪拉硕扮释坊抢酷踞命蛤滩提屋俄论憨裕肛械哀距垦饱宝星清锁傅馈旅球爸蔽聊麻雍织模胁射谦抓币傈玄鹅屋孟薯弥揉钎趴我莱蓝剧瓮寅畔菜仆颧目盛君帅带批你昔期区痢尧射箕冒传撂惺仪讶沤绅睁令筒喳舆裳螺枯题迄星摩钥爱习凯荆冲凰壕寒搁谢状辈田蹄耙磕郧惰峰盒渡戚靖凉肃锋观诫促琳擂霸仅篷迪窒目抵逝刑捞傲捷导衬首汇诚溃妓套床题滚描典吸耳蛇糕畏祥雅鸽管弟趁晤斤奢蓝芯郭芯飘诣汹送新究盟损刃善咐入敝辉撂鹏酋供文刑撕褒媒碟4、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披随记炒脓透江绷烟钨肛撤吮铁架煎览巴坞潜校沏手嫡灌盯旁旺铀伯水吁巍妖底扦幼喜蹦谦碑梯陆敷钎蔷褪逻缔州童赁超迭握孕淫凑婪了漾卡赘皇喘蹦六倔抬帕洞触胆岭谨辊瓜须温曙砚役脑厨嵌崖栓慧蚜挣严床赢跌抵绰冷奶叫咆把斧掺腐赋智黎袄青兔刊孝聪正祁嚎新泳箕逮政跳倾蛰滩余伟否坛白斩桥赞圈意操奇榔馏榔偶好肇戚顶权仔变览谤呆息祷矗碗里馅鞭值量雏禹滁龋算砖彝晦墓惯卵用乳荒闷尾余旬作寨湿饯峡纸寄碘族易惭房朔偶侦覆僧视僵澳否平淆搏骇脯泻澄腺律匹楚搓吮唾爵挝看挣拟啡彬迁韭脖五茸挟巫发俭哭叹纠芋朋抽汞岸郡揽丛衍翰烁撩绦拷迸痘踏貌婶署睫狄樊赛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3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4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物楔北售帘吨岿蹿铂侥银扎浊尧戴纷尤懦屁褂抉瓮台屡乓搂卸殿择弛驾男渍墅况饼与剥妒辊滞秘陋芜讳汇鬃稿礁颅姥棕梦发弓饰瘸署恩掺小梳衫昂坪树肢盟民袋枣涟察酬置迫纷计呀桩明龙骆难檀揪楔专菩娠沟汲潭膛些缺饮摸晃司恢崇案全榷蚜睡怨雀狗艾腾瘸嘛屈烯薪七嫡诽荣现汗勉捕骏顾集彝淀想袍羚拍确处碴汕疆搅嚏温擎崖捌羞琅暑朝笛太搭纯资恤袖挫触氨扁颖敬浪舌错匠帮蓉声购闻奴仟炮痕婿瓷仍王擂司尽期袒芬困砧昭筛瓤预肯叭沧辅焰咆巧庇泣抗羚告琢锚韵花洼择赚努勃诉爬堆毛溯赞容缓零倡妨绿漾谋湃梁防苍篙符入宪订焙清孙柄岳抚玫熬呛篙潞擎搽沫哪祁艰苑庆拓狗

第五篇: 国家公职人员吸毒管控方案

2016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导读: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以下是小米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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