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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5-09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共和制或称共和民主制、民主国或民国(republic),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政体(和这样统治的国家),君主不是国家的最高首脑。施行共和制的国家通常称作“共和国”。这个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民的公共事务”。相对于帝国及王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5篇

【篇一】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

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整治的原则;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原则;6、奖惩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二】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咨询题应当及时予以和谐、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科技进步和经济进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同意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抢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3)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把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爱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名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剔除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治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2)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的出口。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咨询题,应当赶忙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赶忙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觉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形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赶忙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形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赶忙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赶忙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同意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形。
  (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赶忙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觉的咨询题及其处理情形,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形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形,发觉存在的安全咨询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同意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实施监察。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益。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赶忙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形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5)条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按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体会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5)条   地点法规(4)条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1)条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和谐、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判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赶忙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3)条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连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觉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能够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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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

(2002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 2002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4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 2014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 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 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 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 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 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篇四】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某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某省安全生产条例》,随后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列关于两者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B.《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
C.《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可以对《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定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某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某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故选项A、B项均错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故选项C项错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B.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外商独资企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D.铁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3.【2011年真题】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相同。下列对安全生产立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正确的是(  )。
A.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B.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答案】A。
【解析】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序
为: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2010年真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国家机关是(  )。
A.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有关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B。
【解析】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B.《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C.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规章
D.同一层次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E.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答案】ABCD。
【解析】《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消防法》属于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2007年真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诚实守信
E.等价有偿
【答案】ABCD。
【解析】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合同无效。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的处罚
是(  )。
A.责令停产整顿
B.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关闭企业
C.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治安处罚
D.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
【答案】D。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13年真题】某生产经营单位一职工周日加班时发现危化品仓库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引发重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职工隐患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次日向负责人报告
B.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C.应立即向媒体报告
D.不应报告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2012年真题】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是(  )。
A.从业人员280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B.从业人员220人的机械制造单位
C.从业人员1 10人的食品加工单位
D.从业人员50人的建筑施工单位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012年真题】甲公司在50m高立筒仓现场施工作业中,委托乙公司承担仓顶防水材料吊装作业;委托丙公司承担仓内设备安装作业;委托丁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三家公司同时开展相关作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上述作业活动进行相应安全管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丁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甲公司指定丁公司监理人员对乙公司、丙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答案】A。
【解析】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2011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保险是(  )。
A.养老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D.医疗保险
【答案】B。
【解析】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
6.【2011年真题】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依据《安全生产法》,某烟花爆竹厂的下列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生产车间南面200m处单独设置员工宿舍
B.将成品仓库设置在生产车间隔壁
C.在单身职工公寓底层设烟花爆竹商店
D.在生产车间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答案】C。
【解析】为保证生产设施、作业场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间,确保紧急疏散人员时畅通无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某安全评价机构对一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以实施的处罚有(  )。
A.对该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B.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撤销该机构安全评价资质
D.没收违法所得
E.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答案】ABCD。
【解析】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2012年真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可追究的责任有(  )。
A.降职处分
B.记大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开队公职处分
E.对逃匿的处l5日以下拘留
【答案】ACE。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2011年真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人员在对某煤气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煤气发生炉存在煤气泄漏重大事故隐患,且现场煤气监测报警仪完全失效。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监察人员应当(  )。
A.责令煤气厂立即排除该重大事故隐患
B.责令撤出煤气厂工作人员
C.责令煤气厂暂时停产
D.当场给予煤气厂行政处罚5000元
E.当场给予煤气厂厂长行政处罚2000元
【答案】ABC。
【解析】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安全检查中除了发现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外,有时会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此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4.【2011年真题】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安全生产法》赋予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等职权。
A.现场检查权
B.紧急处置权
C.当场处理权
D.查封扣押权
E.实施关闭权
【答案】ABCD。
【解析】《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①现场检查权;②当场处理权;③紧急处置权;④查封扣押权。

1.【2013年真题】甲企业与乙企业相邻,甲企业发生火灾后乙企业立即给予支援,最终在公安消防队的带领下成功扑灭大火。依据《消防法》的规定,乙企业损耗的灭火剂、器材及装备等应由(  )给予补偿。
A.甲企业
B.保险公司
C.当地人民政府
D.公安消防队
【答案】C。
【解析】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2013年真题】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分为一、二和三级,分别用红、橙和黄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B.分为一、二和三级,分别用黄、橙和红色标示,三级为最高级别
C.分为一、二、三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D.分为一、二、三和四级,分别用蓝、黄、橙和红色标示,四级为最高级别
【答案】C。
【解析】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012年真题】根据《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下列对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中,不属于强制要求的是(  )。
A.每个矿井必须有3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B.矿井通信设施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与外界相通
C.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D.矿山运输设施必须能够保证正常进行并预防事故
【答案】A。
【解析】《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信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4.【2011年真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km。
A.10
B. 15
C.20 
D.25
【答案】B。
【解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5.【2011年真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  )规定。
A.地方政府
B.国家应急中心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国务院
【答案】D。
【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6.【2011年真题】《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  )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企业营业额
B.矿产品销售额
C.企业利润
D.再生产投入
【答案】B。
【解析】《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013年真题】陈某承包经营的电镀厂,未按照国家标准为电镀设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两名工人作业时触电死亡。依据《刑法》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  )。
A.失职渎职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2013年真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如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则许可人(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3
B.5
C.7
D.10
【答案】A。
【解析】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2年真题】某矿区由于长期私挖滥采,为现生产煤矿遗留下重大水害隐患。近日该地区局部有雷雨天气,地方政府为防范矿井水害事故发生,发布了三级警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警报发布后,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A.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B.责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C.加强对重点煤矿、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D.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雷雨危害的煤矿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答案】A。
【解析】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4.【2012年真题】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D.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11年真题】女职工李某正在哺乳10个月的婴儿。依据《劳动法》,李某所在单位可以安排她从事的劳动是(  )。
A.夜班劳动
B.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
C.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D.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案】C。
【解析】《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多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5周岁的张某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B.16周岁的王某有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C.间歇性精神病人李某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D.赵某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钱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罚金,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答案】CDE。
【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2012年真题】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  )。
A.造成轻伤20人以上的
B.造成重伤l0人以上的
C.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E.造成间接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答案】BC。
【解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2011年真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有(  )。
A.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B.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C.配备专业职业卫生医师和体检设备
D.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E.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答案】ABDE。
【解析】《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组烟花爆竹生产工序中,各工序都属于危险工序的是(  )。
A.卷筒、切筒、装药、造粒
B.搬运、造粒、切引、装药
C.造粒、切引、包装、检验
D.切引、包装、检验、运输
【答案】B。
【解析】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2013年真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登记,销售记录至少应当保存(  )年。
A.1
B.2
C.3
D.5
【答案】A。
【解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l年。
3.【2012年真题】甲市下辖四区三县,其中的乙县有一炼油厂,该厂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炼油厂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单位是(  )。
A.乙县安全监管部门
B.乙县公安消防机构
C.甲市安全监管部门
D.甲市公安消防机构
【答案】C。
【解析】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2012年真题】L省甲县某施工企业由于施工原因,需要到J省乙县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一企业购买2,4,6一三硝基甲苯100kg。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施工企业提出购买申请的审批行政机关是(  )。
A.L省甲县安全监管部门
B.L省甲县公安机关
C.J省乙县安全监管部门
D.J省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B。
【解析】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5.【2011年真题】某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定期监察计划,对某煤矿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已检查了该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煤矿负责人及员工安全培训考核、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设施审查及验收、现场作业执行安全规程和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应重点检查该煤矿的(  )。
A.矿产资源回收计划
B.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C.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D.员工工伤保险方案
【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出了几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8)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6.【2010年真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是(  )。
A.建筑施工
B.压力容器制造
C.电力设备生产
D.机械设备安装
【答案】A。
【解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学时。
A.72
B.48
C.36
D 24
【答案】B。
【解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2013年真题】余某于2009年4月在甲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次年9月,余某来到乙市打工,工作期间余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余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余某应在2012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B.余某可以向乙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C.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余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13内完成复审
D.考核发证机关对余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答案】B。
【解析】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①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复审不予通过。本案中,余某并未受到行政处罚。
3.【2012年真题】某石英砂加工企业为提升生产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技术改造项目议案,改造项目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工,6月1日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该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变更的最迟日期是(  )。
A.2012年3月31日
B.2012年4月30日
C.2012年6月30日
D.2012年7月30日
【答案】C。
【解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1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l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2012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下列建设项目中,不需要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是(  )。
A.省级建材重点建设项目
B.国家冶金重点建设项目
C.省级烟草重点建设项目
D.国家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答案】D。
【解析】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2011年真题】许某于2009年9月4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于2010年7月23日完成初始注册。后来,许某由于安置调动到四川工作,并于2011年5月4日完成了变更注册。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许某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最后截止日期是(  )。
A.2012年9月3日
B.2012年6月22日
C.2013年6月22日
D.2014年5月3日
【答案】C。
【解析】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d前,按照本规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2010年真题】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7%
B.10%
C.15%
D.20%
【答案】C。
【解析】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7.【2009年真题】孙某在甲企业申请注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当地另有一家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乙公司,欲聘请孙某在乙公司兼职从事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下列关于孙某受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孙某受聘于甲企业,不能从事任何兼职活动
B.孙某可以接受聘请,但不能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C.孙某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后,可以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兼职执业
D.孙某在征得甲企业同意之后,可以以乙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兼职执业
【答案】A。
【解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有: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2012年真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特有的必须阶段是(  )。
A.预阶段
B.征求意见阶段
C.复审阶段
D.备案阶段
【答案】D。
【解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样,但没有预阶段,起草阶段改为修订阶段。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011年真题】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方面的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分类原则,上述标准属于(  )。
A.基础标准
B.管理标准
C.方法标准
D.技术标准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等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等标准,事故统计、分析等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以及有关激励与惩处标准等。
3.【2010年真题】根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的规定,对标准进行会议审查时,需要代表表决的,必须由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同意方为通过。
A.1/3
B.1/2
C.2/3 
D.3/4
【答案】D。
【解析】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对审查会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篇五】2021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1 / 17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2 / 17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2 / 17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3 / 17
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4 / 17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4 / 17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5 / 17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6 /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 17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7 / 17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8 / 17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9 / 17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10 / 17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11 / 17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12 / 17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13 / 17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14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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