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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通用5篇)

时间:2022-05-09 10:3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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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5篇

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篇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篇2

截至3月7日,我局共完成税务总局税收营商环境调查1012户,占应调查户数900户的112.24%,推动了“放管服”各项措施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认真学习省局通知的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实施方案,提取纳税规模符合条件的业户清单,确定各单位调查户数任务,于节前召开全市专题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税企QQ群、税企联络微信群、纳税人学堂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公布公开调查二维码,鼓励引导纳税人积极参与、自愿填报。 

  调查工作开展前,各地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根据市局提供清单明确调查名单,制定调查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避免重复调查和纳税人集中填写造成系统拥堵。此次税收营商环境调查是首次大范围开展,纳税人对相关指标不熟悉,为避免理解误差造成调查项目回答错误,各地专门印制调查问卷说明,由税企联络员逐户发放并进行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调查标准,真实作答。

  各地在辅导调查中,广泛收集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运用好营商环境调查结果,促进我市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时代·新税貌”主题系列便民办税措施的推出和落实。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太原市国税局紧紧抓住我省转型综改先试先行的有利契机,以党建联建为引领,坚持国地联合、管服联动、协同共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税收改革红利,为纳税人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一是开展“大服务”行动。围绕造环境、促转型,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全面落实《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28项政策措施为重点,全员发动,深入全市所有税户“一对一”把各项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做到政策推送、热点辅导“一个不少”,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激发纳税人创业创新活力,税企合力推动全市转型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纳税人遵从。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实施便利化改革措施,建立常态化服务合作,拓展社会化服务协作,助力于纳税人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扫清障碍、提供方便,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水平;通过完善诚信纳税机制,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深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跨部门的联合奖励和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用纳税信用制度倒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抓好“实体+网上”纳税人学堂建设,创建“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探索定期开班、随到随学、微课堂等多种办学形式,通过税收知识、政策学习培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觉悟。
    三是确保放管结合。一方面,依托金税三期强大的征管系统和内控平台,通过采取风险核查推送、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增强了部门协作和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力量,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互通信息有无,相互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政策磋商,通过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治理税收环境,以及欠税违法等行为,推进税收社会共识,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
    四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为”,不断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建设发展,大力推广二维码办税,网上申报平台、同城通办等,让纳税人尽享“足不出户”就能办税的便利,真正做到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走马路”,同时在办税大厅采取对内优化人员配置,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建立首问责任制、导税协税工作机制等,对外强化便民办税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使纳税人更有满意感。

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篇3

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一是增加简政放权含金量,充分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贯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开市场准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审批流程,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进“联合图审”、“极简审批”,细化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缩减项目审批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是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坚持“最多跑一次”事项梳理,对办事流程进行优化整合,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优化政务平台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窗办理”、“一网通办”,完善“不见面审批”事项,促进部门之间协同作战,集成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从找“部门”向找“政府”转变,解决互相推诿、流程模糊等问题。

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科学确定多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强化对行政执法依法履职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促使执法监管工作更加公平、科学、高效。

四是加强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完善中介服务市场清退淘汰机制,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管、银行授信、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快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服务质效。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打破政务信息交换共享的壁垒,推动服务资源整合联动,实现一体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一张网”,推进各类服务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

三是升级信息平台,增强技术支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真正做到让民众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以轻松完成在线审批、网上办证、业务查询等办事手续。

四是大力推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综合运用,促进线上线下一体运行,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推动金融业多层次高效率发展,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市场产品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做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是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资金等,更好地支持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和产品。助推扶持更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鼓励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四是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确保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同时加强金融诈骗防范宣传与教育,提升全民金融诈骗防范意识与能力。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建立企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实现部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完善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贷款等过程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检查”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限制、禁止或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四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专题教育,普及社会信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提升全民诚信文明素养。

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篇4

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思考建议

一、主要做法。(一)注重政府引领,搭建发展平台。在GX科创走廊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区各街镇园区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并将之列为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积极探索、抢抓机遇、顺势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更优质的平台。

(二)龙头带动发展,招商引资重效。各街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聚,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三)加快转型调整,优化资源配置。X、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产能调整。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发展的最大瓶颈,各街镇园区将盘活存量资源作为破解发展瓶颈的重要办法。目前已有X家人工智能相关企业落户洞泾,上半年共实现产值X亿多。经开区建立了存量资源数据库,将空置多年的“杨协成”厂房引进了“百事食品”;运用结余土地分割的新政策将“味之素”空余土地X亩分割于上市公司顺络电子,鼓励其建立总部、研发、生产基地。

X、聚焦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松街道主动对接GX科创走廊建设,发挥双创集聚区效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基地+基金”模式产业政策,以泰晤士小镇天马论道、光与盐众创空间、电子商务园区为载体,使创新创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新浜镇围绕GX科创走廊X.X规划,推动智慧物流功能区分区规划落地,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新动能,推进产业布局向智慧物流、智能制造转型。新桥镇制定管理办法指导X地块产业转型,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发展。目前正开始推动亦馨仓储公司转型九里工坊。

X、严把优质产业,打造产业集群。目前,许多街镇已由传统的“供土地”模式转向“打造产业集群”模式,从而引进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如,佘山镇秉承可持续、生态环保的发展理念,保留龙头产业企业,去掉高污染低产耗企业,立足于一廊九区、X+X产业模式,背靠洞泾人工智能发展模块,引入“脑子项目”——生物医药产业链。小昆山镇坚持“四个论英雄”,贯彻“三个一批”,对工业园区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园区准入评估标准和企业保证金制度,引进瑞延集团、威特力等符合“X+X”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石湖荡镇着力打造海尔卡萨帝制造基地,形成以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研发中心为一体的综合基地,为大规模智能制造企业的发展形成示范。

(四)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在服务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各街镇园区注重服务水平的提升,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店小二”作用,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X、建立政策宣传和落实机制。各街镇园区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与企业面对面解读相关政策。通过微信公众号、民营企业微信联络群宣传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民营经济X条”,将减税减负优惠政策宣传到每家企业,让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例如,永丰街道为扩大稳固发展经济为企业提供沉浸式服务,细分企业类型,加强信息沟通,每月进行政策传达培训。佘山镇政府采用精准化服务理念,每半年举行一次系统化培训,使得政府与企业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X、深入走访调研为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各街镇园区结合大调研工作,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不断深化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做好产业要素、金融要素、人才要素对接。例如,叶榭镇强化应急处置,解企业燃眉之急,针对年纳税较高企业协助其解决厂房改扩建、置换或寻找合适厂房等事宜,进一步扩大产能。洞泾镇加大对规上企业,特别是受到此次中美贸易摩擦影响较深的外向型经济企业的关心力度,通过“大调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小昆山镇对税收下降明显的企业由镇经发办、镇GX推进办、投资公司、税务等部门联合上门走访,深入了解企业和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实行精准服务。

X、深化“零距离”综合审批制度改革。为深化“零距离”综合审批制度改革,各街镇积极响应,为企业提供各类一条龙专业服务项目。例如,经开区成立审批代办服务中心。泗泾镇进一步整合各类行政资源,启动企业服务中心装修,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石湖荡镇建立“一窗式”服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办证一条龙服务。新桥镇设置专人对接重点优质项目,提供一对一服务,推进企业分类管理。

二、存在问题。(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例如,九里亭街道规上工业企业X家,上半年产值X万元,同比下降X.X%,税收X万元。限额以上商品销售额企业X家,产值X万元,同比下降X.X%,税收X万元。泗泾镇受减费降价的影响小税收企业出现普降。根据测算,增值税减少X%,个税减少X%,房土两税减少X%,综合下来,泗泾镇民营税收受此影响下降X.X%。

(二)扶持政策落地率低。政府对于小微企业和一些民营企业已有不少扶持政策,但在实际落地执行中,很多小微企业对于政策依旧一知半解或信息不对称,导致没有最大化利用政策减轻企业一部分负担。民营企业主要还是通过官方媒体了解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政策。但是,官媒对政策细化标准的解读、具体操作指导不够;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常没有专人研究政策,导致主动申请较少。同时,政府对民营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环保、卫生、计量、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在对民营企业管理中,往往出现相互交叉、缺乏协调、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用工难状况日渐显现。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环境综合整治、违法无证建筑的拆除,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离开X,导致企业招工难;另一方面,适合企业员工生活配套规划尤其是居住配套严重短缺,成为企业人才落地的“大问题”,子女教育等问题导致高端人才流失严重。例如,X街道目前在建的公租房,由于建设周期较长,无法有效解决眼前人才居住的大量、迫切需求。同时,部分企业反映,本市各级政府或不同条线对新入驻企业政策优惠幅度较大,但该政策未惠及已经入驻、发展老企业。

(四)融资难情况持续加重。融资难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大难题,特别是小微企业更是难上加难。各个银行目前的贷款门槛都较高,对抵押资产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他们处于初创阶段,固定资产少,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没有资金就没有发展,企业成长被遏制。

(五)工业用地指标紧张。土地是最核心的生产要素,近几年的土体政策趋紧,用地审批趋紧,土地供给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也为企业的建设发展带来了困扰,影响了各街镇招商引资及民营企业发展。例如,叶榭镇地处浦南,全镇工业厂房、工业用地除X地块外,无证土地居多,近十年无新增土地指标影响了实体型企业的落地和产税。方松街道地处X新城核心区域,在发展中存在商业空间拓展与土地资源匮乏的矛盾,辖区房产开发、商业服务设施和楼宇建设已趋近饱和,除绿庭广场地块尚未开发外,无可供新的商业和商务发展的土地资源,导致部分企业流失。

(六)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不够完善。通过调研发现,有些街镇产业结构尚趋同,过度竞争现象仍比较突出,受考核机制等因素限制,各街镇园区在招商时无法有效落实产业地图导向。这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地比较优势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整体优势的发挥。同时,行政界限的阻隔,分割了市场体系,造成生产要素难以在区域间自由流动,进而影响了空间、环境、人力等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各项属地化政策指标带来实体经济的流失。

(七)招商引资竞争加大。随着周边各区及嘉兴各县招商政策加码,特别是X、X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招商竞争压力较往年增大。以小昆山镇为例,虽然X年上半年共招商X户(其中实体型X户),招商数量增长较快,但招商质量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合作招商较多,政府招商比例较小。合作招商的企业和招商单位联系紧密,但和街镇联系相对较小,后期稳定性较弱,容易随招商政策的差异而容易流失。新进企业普遍弱小,优质项目不多,新增企业户均纳税额较低,虽说招商户数较多,对各镇目前税收提升还不理想。

(八)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近年来,X区已经按照“产城融合”目标进行规划和建设的调整,但部分区域历史欠账较多,目前改造更新进度远远不能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一是生产区生活配套设施集规模偏小,公租房不足,不能满足广大企业的需求;二是商业服务仅限于最基本的吃住需求,缺少电影院、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各类社交娱乐体育文化设施,员工业余文化生活贫乏,缺少交际场所,许多企业反映员工婚恋难问题比较突出。三是交通不便,虽然开通了轻轨和部分公交,但线路有限,尤其是经开区区块分散,缺少相互衔接的线路。从轻轨到企业的“最后一公里”的交通不便,使得企业员工上下班和到主城区解决业余生活娱乐存在困难。

(九)政府执法方式有待转变。在调研中,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环境、安全、消防等政府执法部门轮流上门执法检查,企业疲于应付、压力巨大,不能将主要精力用于经营管理;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有意愿按法律法规做好对应措施,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太多,而企业人力成本较高,不能安排专人专岗对应相关工作,这造成相关专业知识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疏漏;执法部门工作中存在“以罚代管”的简单粗暴方式,一旦发现问题即进行处罚,导致企业经营记录污点,缺少补救的途径。

提请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篇5

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很多的努力和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X.X重要讲话和中央X号文件精神,关于“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到X年,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到X年,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的发展目标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实效与群众期盼存在一定差距。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名义上进了政务服务中心,实际上还有“两头办理”现象。有些部门迟迟不敢“放权”,尤其对专业性、业务性强的行政审批事项,担心出现“接不住”或“接不好”现象,或者有些审批事项放开了,有效的监管手段却跟不上,简单的一放了之或以罚代管。有些事项办理环节还存在办事流程多、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资料重复提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遇事推诿、素质不佳等问题。

(二)企业经营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目前我市金融、担保、信用、咨询中介、投资信息等产业的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尚未形成政府、银行、基金、保险、担保等机构紧密协作的机制,信贷产品种类少,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慢,银行考虑自身风险有钱不敢贷,企业用钱贷不着,融资成本居高难降。此外我市物价、房价、租金、人工等企业成本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三)便利化大数据整合共享工作还需深入开展。我市经过两轮的政务服务便利化大数据整合工作,便利化大数据整合已经逐渐“破冰”,但离“全贯通、全标准、全归集、全在线”的标准还有较大距离,人口信息、法人信息等关键基础要素仍存在信息壁垒,已经整合的数据也存在要素不齐全、数据可用性不强、共享频率不到位等问题。另外,我市使用省级系统的部门较多,协调省级平台开放数据共享协调难度较大。

(四)政商沟通渠道不够顺畅。有些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时,缺乏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如有些政策制定时未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建议;有些政策出台的公开程度不够,政策宣传解读不足,企业不了解详情,影响了政策落地的实施效果。

(五)专业人才缺乏,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完善。我市在法律、金融、财务、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服务基础薄弱,服务经济发展所需的尤其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税务所、仲裁机构等力量不足。同时有些企业反映招工难、用工难、留人难,我市在人才招聘、城市就业培训服务上措施不多,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支持帮扶力度不大。

二、意见建议。(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一是增加简政放权含金量,充分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贯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开市场准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审批流程,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进“联合图审”、“极简审批”,细化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缩减项目审批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是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坚持“最多跑一次”事项梳理,对办事流程进行优化整合,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优化政务平台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窗办理”、“一网通办”,完善“不见面审批”事项,促进部门之间协同作战,集成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从找“部门”向找“政府”转变,解决互相推诿、流程模糊等问题。

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科学确定多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强化对行政执法依法履职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促使执法监管工作更加公平、科学、高效。

四是加强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完善中介服务市场清退淘汰机制,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管、银行授信、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快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服务质效。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打破政务信息交换共享的壁垒,推动服务资源整合联动,实现一体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优化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一张网”,推进各类服务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

三是升级信息平台,增强技术支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真正做到让民众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以轻松完成在线审批、网上办证、业务查询等办事手续。

四是大力推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综合运用,促进线上线下一体运行,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推动金融业多层次高效率发展,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市场产品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做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是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资金等,更好地支持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和产品。助推扶持更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鼓励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四是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确保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同时加强金融诈骗防范宣传与教育,提升全民金融诈骗防范意识与能力。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建立企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红、黑”名单制,实现部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完善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贷款等过程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检查”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限制、禁止或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四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专题教育,普及社会信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提升全民诚信文明素养。

(五)坚持人才培养和引进“两轮驱动”,突破智力支撑不足瓶颈。一是选对人才,用好人才,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不拘一格选拔使用人才,注重“岗位”“实干”意识,不为“虚名”“学历”所累。二是对现有人力资源,加强教育培训,着重培养新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做到人尽其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以适应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同时围绕X的需求积极引进人才,特别是优先引进本地缺乏和急需的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增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拓宽人才招聘渠道,着力解决企业招工难、用工难问题。四是加快干部队伍的交流,分批次选派更多优秀青年骨干到先进地区挂职交流,开阔视野,拓展思维,学习先进经验,借鉴优秀做法,提升创新意识。五是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的良好环境。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物流、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网络通信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同时探索更为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如住房补贴、子女就学、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款返还等激励政策,鼓励吸引人才留在X。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一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建立市场“负面清单”制,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企业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提升核心竞争力,尽到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主动作为、提高能力、靠前服务。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情况,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等组织机构的作用,真心实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着力破解发展难题,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三是建立诚信、法治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利民惠民优惠政策,兑现各项承诺协议,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x主义、官*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五是畅通政商联系沟通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建议、投诉和反馈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六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一些在创新路上非主观故意的失误行为,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为敢创新担当者撑腰鼓劲,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环境,保护好干部和企业家的创新积极性,提升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让企业吃下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定心丸”。

(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大对评价指标涉及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准确掌握评价指标的内容及评价方式,同时及时向调查对象答疑解惑,保障各项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二是引进第三方评价力量,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定期对我市营商环境情况进行评价,查找短板与不足,研究相应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促使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三是增强做好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营商环境评价纳入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营商环境建设大格局,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确保我市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不断向好。四是重视对评价结果的运用。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各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倒逼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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