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4篇
【篇一】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日期】 1997-03-31
【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续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一)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须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意见,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 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
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
第十六条 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8倍计算,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计算;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四)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0倍计算;
(五)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
第十七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林营造同面积的丰产林郁闭成林所需费用计算。
第十九条 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林地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根据x接发〔2018〕4号文《关于认真落实xx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通知》要求,按照“节俭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公务活动接待用餐管理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兄弟院校、校友、协作单位领导或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公务来访。 二、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安排工作餐。早、中餐原则上一律安排自助餐,晚餐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每批客人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职务(含) 早餐 中、晚自助餐 工作餐 省部级 20元 90元/人 180元/人 厅局级 70元/人 150元/人 县处级及以下 50元/人 130元/人 三、公务接待审批及报销流程 (一)审批 流程:接待部门凭公函(或邀请函)和名单按用餐类型到学院办公室领取相应的接待审批清单。接待审批清单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审批清单中的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陪同人数在用餐后填写即可)。来访公函须明确来访内容和来访人数、姓名、单位、职务。接待部门将审批清单交院办录入公务接待监管平台系统审批,填写《xxx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确认签字。 权限:自助餐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餐经分管(此项工作)院领导审批,学院办公室凭接待审批清单通知总务处安排用餐。 (二)用餐 接待部门负责引导客人用餐,餐后由用餐部门负责人签阅接待明细账单确认用餐情况,并如实填写接待审批清单。 (三)报销 流程:各接待部门需餐后一周内,将报销所需所有材料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报销,如因逾期、漏缺材料或用餐金额超标不能完成报账的,费用由用餐部门负责人自理。报销所需材料: 1.接待审批清单(填写上实际用餐人数和实际陪同人数),接待审批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接待活动来访公函或邀请函原件,并附就餐及陪同人员姓名及职务。 3.发票或凭证(含菜单)。在校内就餐,自助餐、工作餐以总务处提供的(经用餐部门负责人签字)接待明细账单为报销凭证。公务活动结束后,总务处应当如实填写实际接待费用。 4.xxx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办公室在江西省公务接待监管平台系统下载《xxx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确认签字。 四、其他相关要求 1.接待审批清单须提前一天办理完毕,临时来客时,接待部门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完成手续,未补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2.无公函和客人名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城一般不安排用餐。 3.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作餐、自助餐应多以家常菜、本地菜为主,所有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和酒;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自助餐、工作餐要控制菜品、数量,确保在公务接待费用标准之内,杜绝浪费。 5.学院公务接待费用严禁超出本年度公务接待预算,如超预算则不予接受客饭审批。 附件:1.xxx学院接待审批清单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xxx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 接待部门: 填报时间: 接待公函 便函 / 文件 / 通知(请用√表示) 接待对象 所属地区 省 市 区 接待事由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接待用餐 时 间 来客人数 场 所 陪同人数 最高级别 省部级 / 厅局级 / 县处级及以下(请用√表示) 用餐类型 自助餐 / 工作餐 (请用√表示) 接待限额标准(办公室填写) 实际接待费用(总务处填写) 接待住宿(若不安排住宿不需填写) 时 间 住宿人数 场 所 申报部门 经办人 申报部门 负责人 分管院领导 审批 说明:来客人数10人及以下陪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客人数不超过1/3;请履行完所有签字手续后,提前交办公室,由其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再转交总务处安排接待并填写实际接待费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复印件办公室留存。
【篇三】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明德小学公务接待用餐工作管理制度 1
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2
新店镇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3
明德小学公务接待用餐工作管理制度为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现根据区教育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原则范围:
1、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学校负责接待部门,一般为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
3、学校公务接待,一般指来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研究等公务性活动。
二、部门职责:
1、“一室两处”是公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全面负责学校层面的各项接待任务。
2、工会组织、学校队部需要公务接待的,则由“一室两处”决定负责部门落实接待任务。
三、接待地点:
学校公务接待选择的地点,一般为学校食堂或周边地区餐饮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而要另行安排的,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如需住宿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接待流程:
1、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公务接待任务后,一般先行填写“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信息、人数、事由、停留时间、出席领导等,如需用车、住宿、赠送礼品的,应附详细接待方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核接待标准后进行备案。接待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先安排公务接待,然后补办有关手续。
2、落实接待任务。公务接待工作经审批同意后,则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接待用餐地点、住宿预定、用车安排等具体事宜,一般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落实。
3、接待费用结算。公务接待用餐、住宿、用车等费用,由接待工作负责人签单,报学校负责人签收后,送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凡未办手续或经分管领导批准,而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报销。
4、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施定期汇报制度,接待情况由学校“两处”负责统计,每学期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并在学校进行公示。
五、接待标准:
1、学校公务接待一般以工作餐为标准,每人每餐30元以内;由上级交办的重要接待活动,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增加用餐标准。
2、公务接待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借接待之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等。
六、其他: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事项所产生的各种接待费用,由接待者自行支付。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布开始试行。
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一、公务接待就餐基本原则
(一)对口接待、热情服务、节俭高效的原则。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业务部门联系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提倡节俭,杜绝浪费。
(二)领导审批、严格标准、严格控制的原则。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安排,对各类公务接待实行领导审批制。
二、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细则
(一)公务接待对象: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从人员;公司重要客户;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工作交流的兄弟单位人员;来公司参加相关活动、培训班的外部人员等。
(二)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公司内部餐厅、餐馆就餐。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就餐地点安排在外时,必须先经总经理批准,就餐后,按程序报销,否则全部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公务接待及就餐标准应严格控制,普通工作餐标准为 元/人;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 元/人。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标准的,须经 总经理批准。
(四)公务接待陪餐人数: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无故超标准增加陪餐人员或虚报公务接待人数的,视情节轻重,对公务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并通报批评。
(五)公务接待就餐时间:午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 点 分前结束,晚餐时间应控制在 点 分 前结束。超过规定就餐时间的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向行政办公室汇报说明情况。无故超时就餐的对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六)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中午不得饮酒,晚餐酌情适度饮酒,坚决杜绝醉酒;当日各级值班人员陪餐时不得饮酒,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并按违纪通报批评。除公务接待就餐之外,不得单独领取烟、酒等,确有外事活动需要领取的,必须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三、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程序
(一)申请:各单位、部(室)有公务接待就餐需求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并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参照公司可控费用管理考核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进行严格把关审批并签字。分管领导不在公司无法审批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打电话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并事后补签就餐申请单。
(二)派餐:行政办公室收到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或分管领导电话通知)后,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派餐。
(三)就餐: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接到行政办公室派餐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派餐通知安排就餐,不得私自提高就餐标准(包括菜金、烟、酒等)。
(四)结算:就餐完毕,公司内部餐厅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就餐单据(注明消费明细:菜金、烟、酒等),就餐单据必须有填单服务人员、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公司内部餐厅及餐馆管理人员每月日前持就餐单据到行政办公室办理就餐结算单,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后,将就餐结算单送交餐厅或餐馆。餐厅和餐馆持就餐结算单,到考核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审核盖章)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
新店镇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接待组织管理。所有接待工作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后勤管理人员具体承办,并按照审定的接待方案安排、协调、组织、实施,并做好全程服务工作。
2、实行标准限额接待。县级及以上领导来镇就餐人均伙食标准控制在25元;上级局级及以下部门领导来镇就餐人均伙食控制在15元;召开一般性基层干部会议人均伙食控制在8元;人代会、党代会等重要会议标准另行决定。所有接待及会议原则上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政府食堂用餐的,经分管领导、对口接待领导协商同意后,在外接待,费用自行承担。
3、接待就餐实行派餐制。接待用餐,须有对口接待领导对来客就餐进行安排,到党政办填写派餐单,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食堂。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安排就餐,未经同意安排的就餐,管理人员不予接待,食堂不安排就餐。
4、接待烟酒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由党政办公室指定食堂统一登记管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食堂管理人根据接待对象和人数供给接待用烟酒。接待活动中提倡少喝酒、不吸烟、不酗酒。
5、履行廉洁自律规定。来人接待本着勤俭节约,尽量减少陪员的原则,一般性接待由业务分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对口接待,确需增加陪员,经业务分管领导和后勤分管领导协商,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陪同。重大接待活动由主要领导确定陪同人员。坚决杜绝“客少主多”、“陪员过多”现象。
6、接待就餐实行备案登记。后勤管理员按派餐单采购接待用品,食堂按核定菜单准备,就餐当日由管理人员将接待用品如实登记制单,经分管领导按派餐单签字确认,在当月内进行审签结算核销。
7、接待用品和剩余物品,由办公室和后勤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归位,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损坏浪费的,由当日接待人员照价赔偿。
8、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应制度自行废止。
. . .
【篇四】云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河南省科协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时间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接待地点
公务活动
内容
来宾单位人员
省科协陪同人员
姓名
职务
姓 名
部 室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外事接待按照省直外事接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签批
办公室备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