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ular will (opinion);will of the people] 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 ,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建社会民意范文1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建社会民意范文1篇
【篇一】民建社会民意范文
“血铅事件”敲响环保警钟
安徽怀宁百余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见诸媒体报道后,安徽省环保厅和安庆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收治血铅超标患儿。目前,当地排污企业已关闭,10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不可否认,这种种举措,无疑是对舆论关注的积极回应。但老百姓丝毫体会不到其中的快意,心情备感沉重。因为,引发儿童血铅超标的污染企业,其存在已非一天两天,还是由当地环保局招商引资而来。如此“先污染后治理”,把已经或正在淘汰的污染企业当作“政绩工程”引进辖内,“出事”后又把治理污染当作工作实绩和亮点来向民众交差,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血铅事件”频发已经敲响环保警钟。中央对环保工作可说是重视有加,但少数地方政府却并没有与中央“合拍”,在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环境保护当作“软指标”,甚至连人人诟病的污染也成为了GDP增长点。这才造成招商时“饥不择食”,监管上“蜻蜓点水”,处理上“疲软无力”,结果“屡禁不止”的局面。
建议:
1、纠正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去除唯利是图的“血铅思维”,彻底走出GDP盲目崇拜怪圈,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真正做到从老百姓的脸上看工作绩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准。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探索和推行环保公益诉讼,使司法成为行政的重要补充、坚强后盾,切实有效地保护好环境。
3、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于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不管它是大厂小企,也不管它是内资外资,一律不予以支持。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可以罚代管,必须强力整改整顿,加大惩治力度,治标治本。
4、逐步开展环境会计应用。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环境会计核算方法,通过对企业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环境收入的核算,考核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引导企业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和最优化,把传统企业非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建立生态化与知识化、可持续化与集约化相统一的绿色企业。
5、建立公众参与环保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加强环境信息的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整合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潜能,采取具体措施引导其参与环保,逐步实现全民参与环保。
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刑事处罚对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累禁不止。除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作经济处罚,且处罚较轻,没有充分运用治安、刑事处罚手段予以惩处,作案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与政法机关脱节,除重大事故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监管部门一般在系统内处理解决,不与政法机关沟通。而且食品安全鉴定检测费用较高,实行的是谁举报谁付鉴定费的制度,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建议:
1、实行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衔联动机制。
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知会政法部门,并及时移交案件,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案件作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诉、判决。要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问题,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查处情况,研究疑难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2、设立专项鉴定基金。
改变 “谁举报,谁举证,谁付鉴定费” 的民事纠纷(案件)办理模式。建议政府设立专项鉴定基金,解决因经费限制举报的瓶颈问题。
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政法机关应用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惩处食品安全犯罪。
4、充分运用媒体和一切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
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营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