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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12篇

时间:2022-05-05 12:50: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12篇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1

  一、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推进措施。

  1.坚持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普遍培训、基层党委兜底培训,分级分类制定年度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教育培训的专题、内容、对象、形式和时间地点等,分期分批扎实抓好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也要按照上一级党组织部署安排,及时制定和落实具体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措施。

  2.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摆在党员教育培训最突出位置,县级以上党委,每年制定学习计划,列出必读书目和篇目,明确学习要求,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认真抓好落实。开发一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学案例和现场教学点。

  3.各级直属党(工)委培训班。上级党组织举办师范培训班时,下级党组织了派人跟班观摩。

  4.基层党委要认真核实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和基本信息,定期对党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排查摸底。

  5.对流动党员,采取实体培训、网络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日常培训,流出地党组织负责跟踪培训和返乡后培训。

  6.对新党员,采取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一般要各参加一次由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对青年党员,重点进行系统理论教育和严格党性锻炼;对老年党员,重点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形势政策等教育培训,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老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做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二、组织领导

  7.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

  8.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干校和高校教师、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模范人物、乡土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

  9.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整合区域内系统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及网上教育基地等资源,搭建党员教育培训实践和服务平台。

  10.省市县分级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先进典型库。

  1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12.各级党委要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委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各级党员教育培训机构要推行培训考勤、学时登记、跟踪管理,严格培训纪律。

  14.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情况调度、定期通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班观摩等方式,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5.省委组织部要对《规划》及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中期和5年总结评估工作。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2

  一、抓好个人自学

  1.时间:贯穿全年,不同时段各有侧重。

  2.学习内容:

  (1)3月份,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2)3—6月份,通读学习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指定学习材料;

  (3)3—12月份,学习《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改革开放简史》《社会主义发展简史》等学习辅导材料;

  (4)7月份,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5)7—10月份,学习“七一勋章”获得者,全国“两优一先”先进典型,王继才、赵亚夫、邱海波等时代楷模,钱七虎、陈德风等道德模范,以及沈鹰、徐辉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

  (6)11月份,重点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7)12月份前后,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8)参加“学习强国”等平台网络在线学习,全年网上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学习不少于10个学时。

  3.相关要求:个人制定学习计划,通读原文原著,并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二、集中学习研讨

  1.时间:贯穿全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学习方式:

  (1)参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的党史学习教育集中宣讲活动、专题讲座;

  (2)“七一”前后,参加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讲党课活动;

  (3)上半年,参加上级和本单位集中组织的参观红色教育阵地、有关展览展演活动;

  (4)参加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认真听取有关专家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讲座;

  (5)参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等集中学习培训活动,进行集中学习,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学党史办实事”“学党史开新局”等专题开展研讨交流。

  3.相关要求:

  (1)全年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周;

  (2)做好相应学习笔记;

  (3)结合各自工作分工,撰写不少于3篇心得体会,根据安排参加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三、开展专题宣讲

  1.时间:4月至5月,具体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进行。

  2.工作任务:深入联系点党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宣讲活动。

  四、开展专题调研

  1.时间:上半年。

  2.工作任务:

  (1)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结合个人职责分工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专题调研课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联系点、工作对象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基层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形成至少于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2)参加上级和本单位组织的调研成果交流会。

  3.相关要求:专题调研由领导干部个人自行安排。

  五、参加本单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1.时间:6月底

  2.活动内容:会议现场观摩本单位党建成果展、观看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片,表彰“两优一先”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讲好专题党课

  1.时间:“七一”前后。

  2.工作内容:在学习调研基础上讲专题党课,重点讲好学习党史的收获、认识和感悟,讲好信仰信念、忠诚担当,讲好开新局谱新篇的思路举措。

  3.工作要求:

  (1)到分管领域、联系点或所在支部至少讲1次专题党课,担任党组织书记的要带头讲党课,非党员领导干部不需要讲党课;

  (2)党课提纲按要求由个人准备,讲党课活动由个人协调安排。

  七、参加“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1.时间:贯穿全年。

  2.活动内容:

  (1)在所在党组织内部,通过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等方式,解决党员干部政治上、能力上、作风上的难点痛点堵点,带领党员干部更好地凝心聚力服务本单位发展;

  (2)结合工作分工,面向分管领域服务对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

  八、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1.时间:年底前后,具体时间按照上级部署。

  2.工作内容:

  (1)学习教育结束前,党员领导干部分组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史学习教育中发现的问题清单进行检视反思,做到即知即改。会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深入谈心谈话、深刻剖析反思、认真对照检查。会上,按照“三个摆进去”的要求,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起学习讨论、一起交流心得、一起接受思想教育。

  3.相关要求:

  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充分运用学习教育成果,对调研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列出整改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3

  一、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发展党员。

  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经济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入党宣誓词:我职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同正式党员一样,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熟悉掌握党的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三、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四、党的基层组织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的纪律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4

  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召开以来,xx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围绕我市文化旅游的重点领域,确定四项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任务,努力把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为民服务成果。

  一、推进华谊兄弟星剧场美好生活综合体项目建设

  为我市人民群众提供集文化旅游、休闲体验、演出演艺的文旅融合活动场所。

  二、加快推进xx革命历史博物馆建设

  为人民群众提供提高文化修养的重要场所,重温革命历史、传承红色文化,发挥博物馆学习教育等多种功能。

  三、筹备第二届草原动漫嘉年华活动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元的文化消费产品。

  四、加快推进大青山红色文化公园设施设备提升改造,丰富红色研学课程

  为我市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提供红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集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科普教育、国防教育于一体的活动场所。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5

  一、严格发展党员政治标准.

  1.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从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人选。

  2.党支部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帮助。培养联系人一般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4.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协助党组织做好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6.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调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7.党组织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组织要根据他们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讨论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二、严把发展党员程序

  8.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9.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必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发展对象人选必须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时间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为准。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11.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还需要一定时间,主要用于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学时)、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一般可按三个月左右掌握。

  12.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3.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14.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不能用延长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延长预备期。

  15.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6.把握好几种具体情况(1)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不能临时与其他党支部合并或约请其他党支部党员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因工作需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同志负责召集支部大会。发展对象必须参加讨论接收本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超过三个月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上报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4)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来代替,不能以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5)在审查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时,发现其是离开工作、学习单位前三个月内发展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请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对调查核实属于突击发展,经现单位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后,认为其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或党员身份无法认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认为其具备党员条件的,由现单位党组织重新为其办理入党手续。

  (6)预备党员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在其调离前抓紧研究讨论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向转入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他们尽快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的,转出单位党组织应把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转入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7)现单位党组织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8)转入新单位的、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党组织在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对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具备党员条件的,现单位党组织必须在转入六个月内讨论接收和办理转正手续。

  (9)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上级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要求党支部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待其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7.把握好接收、审批党员权限。

  (1)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但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各级党总支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而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经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3)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经县级以上党委同意,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专门的组织工作机构和人员,且能够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4)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

  (5)除有特殊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但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和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

  三、严肃发展党员纪律

  18.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对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程序、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不予承认,并向其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公布。

  19.不得趁工作调动之机突击发展党员。对趁发展对象调动之机,不坚持原则,拿发展党员做人情、做交易的,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予以抵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查处。

  20.不得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1.不得擅自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格管理、领取和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翻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2.各市委、县(市、区)党委,省委各直属党(工)委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通报。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6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取得实效,切实做到为民办实事,实实在在为职工群众和乘客解决急难愁盼等问题。呼市公交总公司党委及领导干部通过“开门纳谏”、“推门纳谏”,深入公交场站、线路和站点实地调研、座谈了解等方式,收集、整理、制定了第一批“为民办实事”任务清单,现将具体清单公布如下:

  1.创建“服务在车厢 满意在公交”企业文化品牌,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树立首府公交良好形象。

  2.新开x条公交线路、调整优化x条公交线路。

  3.优化x路公交线路,实现新旧火车站的有效连接。

  4.提升公交便民服务水平,不断完善“xx公交APP”功能,实现公交卡网上办理、网上充值、网上检卡、公交电子卡、公交信息实时查询等便民服务功能。

  5.公交市民卡服务人员进驻市四区政务服务大厅,方便市民办理业务。

  6.开通土左旗公交线路x条。

  7.为我市大型活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期间增加公交车配车数。

  8.恢复x条学生公交专线,方便学生上下学。

  9.办理公交市民卡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缩短到15天。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7

  一、开设一条渠道

  关注团员青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北疆高速先锋号”微信公众号开设“青·诉求”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在公众号菜单栏点击“青春之声”板块,进入“青·诉求”页面,即可提出意见建议,或咨询问题、反映问题,或进行相关投诉。通过开设方便快捷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推动解决广大团员青年“急难愁盼”问题,在办实事中体现企业担当。

  二、讲好一个故事

  组织开展“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宣讲进基层活动,通过青年讲师团、青年先锋宣讲团等,讲好党史故事,传递党的声音,服务青年需求,回应青年关切。及时宣传报道活动中涌现的典型先进,讲好公司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情况及“我为群众办实事”故事,传播好声音,弘扬正能量。

  三、建强一个基地

  结合基层团组织单位特性、社区服务特点,打造示范型“青年爱里”(即“青年之家”)。以青年爱里为载体,整合社会各类场馆、培训机构、实践教育基地、社会组织等教育资源,联合多方志愿服务力量,服务青年、助力青年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四、关爱一个群体

  关爱困境青年、留守儿童,通过爱心慰问、参观学习、拓展实践等等活动,组织动员公司及社会爱心力量,帮助特殊青年解决学习、生活的困难,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激发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培育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五、做优一类服务

  持续开展“我是共产党员,我帮你”、“我是共青团员,我帮你”、“我是志愿者,我帮你”等青年志愿服务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垃圾分类、植绿护绿、交通疏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尊老扶幼、关爱弱势群体、促进公共健康、文明交通出行等公益活动,推动公司形成守望相助、友爱互助的浓厚氛围,扎实推进“文明xx”建设。

  六、搭建一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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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8

  不要失去希望,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会带来什么。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XX机关党局2022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的通知》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压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强化XX局各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持续提升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制定XX局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一、党支部职责任务清单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承担宣传凝聚群众、接收入党申请、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职责。

  1.分析状况提出计划。每年11月下旬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的数量、结构、分布作一次全面分析,研判问题、制定对策。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需求和吸收入党申请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计划。

  2.延伸培养联系链条。建立联系培养台帐,健全“师带徒”、“结对子”等联系机制,积极引导职工群众申请加入党组织,根据各党支部入党申请人情况,每两年至少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

  3.主动宣传凝聚群众。组织联系培养对象列席“三会一课”、参加主题党日活动,引导群众增进对党的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完善“向群众汇报”制度,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凝聚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4.做深做实培养教育。落实建立联系时、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培养过程中、讨论决定前“五必谈”,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教育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跟踪培养。每季度了解培养联系人履责情况,对联系不实、培养不力、把关不严的,严肃批评并及时调换。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转移转出人员的入党材料,做好转入接收、材料核实和接续培养工作。

  5.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落实发展党员全过程纪实监督管理,党支部书记对每个程序严格把关。建立并落实发展支委会成员近亲属入党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由上一级党组织考察制度。明确专人“一人一卷”实时整理入党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党支部书记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严肃认真开展政治审查。运用调查核实、听取意见、综合测评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深入了解政治态度、思想素质、现实表现和遵纪守法等情况。机关各党支部严格发展对象审查,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听取户籍地派出所意见。

  7.总结发展党员工作。每季度梳理发展党员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组织1次发展党员政策集体学习。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述职,就发展党员工作作出明示和承诺。每年11月下旬总结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二、直属单位党组织职责任务清单

  直属单位党组织承担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发展计划的制定落实、发展程序的检查把关、发展对象的审核审查、支部书记的教育培训等职责,全过程跟踪指导、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和破解新情况新问题。

  1.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每年12月上旬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作一次系统分析,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吸收入党申请人计划,建立台帐、精准到人。

  2.加强联系指导。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要深入支部,联系调研,指导推动发展党员工作,研究破解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强化业务培训。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重点,每年举办1-2期发展党员专题培训班或作为专题纳入其他培训班次,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支部委员全员培训;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及时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总结推广发展党员经验做法,梳理通报反面典型案例。

  4.跟踪工作进度。建立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台帐,每季度调度一次进展,及时宣传入党积极分子中的先进典型。每年“七一”前夕,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和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加强对党员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确保资料完整、信息准确。

  5.全程监督把关。派员全程列席所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的每次会议,前置把关政治审查、近亲属回避、有无宗族派性干扰等。

  6.严格联审联查。落实备案、预审、审议制度,对发展质量、程序履行、材料规范等全面审查,实行“谁发展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严格发展对象审查,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听取户籍地派出所意见。

  7.严肃检查考核。每年听取所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并进行评议,将落实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每年6月和11月组织党支部开展发展党员工作自查,在此基础上全面检查党员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11月30日前,全面总结发展党员工作,并向XX局机关党委报告。

  三、机关党委职责任务清单

  机关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做好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指导推动工作。

  1.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每年12月中旬,根据机关各党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上报发展党员计划,研究确定XX局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台帐、精准到人。机关党委委员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支部联系点工作内容。

  2.开展示范培训。每年举办XX局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干部培训班,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培训班重要内容。

  3.全程监督把关。对发展党员的程序步骤严格审核把关,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派员全程列席各党支部发展党员的每次会议,前置把关政治审查、近亲属回避、有无宗族派性干扰等。审批预备党员前,派员与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和有无违纪违法问题。机关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要提前报党组讨论决定。每年“七一”前夕,组织开展入党宣誓仪式和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4.定期维护党员信息系统。组织基层党组织及时做好党员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5.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听取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并进行评议,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每年7月和11月进行党建重点工作督查检查时,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规范改进党员发展工作。每年12月中旬,对本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委市级机关工委组干处报告。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9

  一、新形势下省(中)直企业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确保未来十年(2013-2023),省(中)直企业党员数量年均净增不超1.5%目标。

  2.重点发展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力争每年新发展党员中,生产一线工人、35岁以下青年各占30%左右,妇女占25%左右。

  3.把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与培养各类人才和后备干部结合起来,实行分类跟踪,主动培养。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定期梳理分析,实施动态管理。既要吸收新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把不合理者调整出去,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素质。

  4.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教育培训和入党前短期培训制度相结合。培训结束后,要组织书面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5.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的,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6.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包教育、包培养、保成熟。要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岗位变动时的互相衔接,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二、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纪律

  7.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确定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支部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没有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8.确定发展对象前,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了解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为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培训考试、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计生、信访等相关部门意见。

  9.基层党组织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主要采用张贴公示、书写板报、印发材料等书面方式进行,厂务、政务公开栏和支部生活园地,可作为公示的主要渠道。群众如果有异议或意见的,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应现场投票、记票、公布结果。讨论两个以上人选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投票表决。

  三、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10.对每一名预备党员,都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仪式,对调动工作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档案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支部要坚持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经考察已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转正办理转正手续。

  11.每5年由所在企业党委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方式,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帮助。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3.企业各级党委要把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成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各企业党委要根据省国资委党委的规划和计划,每年3月初将拟发展的党员数量、结构分布等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

  15.企业各级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制度,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16.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额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10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2.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4.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5.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4天(即32学时)。

  6.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

  7.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三、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8.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权利与党员一样。

  9.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10.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11.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12.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13.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14.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流动党员管理。

  15.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16.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17.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组织员要做好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18.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19.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20.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11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经济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者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申请。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上报,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宗旨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教育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必须要保证入党积极分子不少于一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支部讨论同意后要报上级党委进行备案。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党员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在成为预备党员讨论时,一般要控制在3个月左右。对发展对象要严格把关。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留好相应记录。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确保预备党员按程序讨论。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坚持由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议和表决预备党员。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公示5个工作日。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市政府督办任务清单篇12

  一、党员党费收缴

  1.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当年某月工资为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3.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作、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1)个人所得税。(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4)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扩、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5)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6)伤残人员抚恤金。(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8)事业单位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9)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10)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津贴补贴的,基层党委可按养老金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7.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离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结合每月党日活动,按月及时将党费直接交纳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时要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由收缴党费的负责人签字。党员因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预交或者委托其亲属及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党员交纳的党费由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既可以现金方式交纳,也可探索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收缴党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缴,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缴党费。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组织党费收缴

  13.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其他党组织不留存党费。党费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县级党委及其下属基层党委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

  14.上缴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交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缴的,追求有关人员责任。

  三、党费使用

  15.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应当勤俭节约、充分发挥党费的作用。

  16.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考察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费薄、党员档案等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6)补助生活苦难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助,以及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7)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17.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党组织、边远贫困党组织或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应当形成使用情况专题书面报告,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17.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经集体研究同意的使用项目,可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

  18.以转账方式划拨党费至商用账户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签署经办人姓名。发放现金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包括发放名目、时间、数额等,需经办人、领取人签字,并留有领取人联系方式。

  四、党费管理

  19.党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0.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1.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2.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年度收支情况公示工作,推动党费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23.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4.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委,应当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24.每年至少对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本级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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