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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2022-07-20 14: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供大家参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 8 8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含 3 个子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四级)、暂定三级或四级资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修改××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市住建局 无 法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办理规程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内容变更办理规程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 30 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 30 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第一点第一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 800 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 800 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 12个子项)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新设立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四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2.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变更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4.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注销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5.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核准新设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6.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改制、分立、合并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7.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名称变更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8.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9.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10.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企业跨市、县工商注册地变更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11.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注销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12.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补办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 绿地、绿化相关工程审批(含 4 个子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2.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起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4.城市的公共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1.《××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 20 公顷(含 20 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4 城市道路、桥梁相关审批(含 5 个子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无 法人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 109项;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5 燃气经营许可、年审(含 51.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年审

  《××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个子项)

 2.燃气经营许可(瓶装 燃气经营企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3.燃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4.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燃气汽车加气站)

  1.《××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6 核发施工许可证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发包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3.《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7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5、《××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七、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住建局 无 法人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三级)(含2 个子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级)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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