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登记审核及备份处置意见表(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档案登记审核及备份处置意见表 (表 1-2)
审核编号:
登
记 单
位
受
理 时
间
:
根据省政府令第 306 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报送的档案登记材料已审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审
核
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审核编号”由审核单位确定,由“代字+年度+顺序号”组成。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备查,一份反馈给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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