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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 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54 号)《XX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X 政发〔2022〕15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县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特定群体及其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县政府在其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众参与栏目,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单位、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 3 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民意调查书面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可以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听证申请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15 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对未采纳吸收的公众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组织而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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