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内部审计具体工作规则系列范文.docx,供大家参考。
x xx 大学内部审计具体工作规则系列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行为,确保送审资料的规范与完整,切实提高竣工结算审计的效率与效果,现依据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和《xx 大学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目标、方法、内容和程序,请参见《xx 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是指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实施,工程管理部门按审计要求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以及相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计价依据资料。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书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在填妥《xx 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送审资料交接表》后,连同所有结算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五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送审资料一经收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退回。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交的送审资料共计 26 项(详见附件“送审资料交接表”),其中,第 1、2、3、4、5、6、9、10、
11、12、13、17 项为必送资料,余项则按实际情况报送。有关送审资料事项的详释如下:
( ( 一) )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交接表中的各栏目,应当完整、准确、如实填写。其中:
1、送审表中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金额及审核意见”应与所附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内容相一致,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2、送审项目若存在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如:超合同结算、审计时效特别要求或未按建筑规范实施等),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送审表“工程管理部门对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3、在送审表的“工程管理部门签章”栏中,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本建设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予以承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 ( 二) )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由学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由工程管理部门或校内两级单位上报、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或预算批文;
3、其他有效的书面立项证明资料。
( ( 三) )
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且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补充协议应为主合同的补充或延伸。
合同和补充协议均应由签约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合法公章,学校方面的责任人应为法人代表或经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 ( 四) )
工程结算书
工程管理部门在提交结算书文本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审计处接收电子文档的指定邮箱为:xx)。电子文档的数据应与报送的文本相一致,若发生不一致则以文本为准。
( ( 五) )
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竣工图应按照《x 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编制。竣工示意图应明确标明施工部位和内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三方签章确认(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予以说明)。
因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编制错误而造成计价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 ( 六) )
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规范要求。若使用单位委派专人全程参与的建设项目,或使用单位自筹经费来源的建设项目,另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 ( 七) )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工程结算书金额高于 20 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均应提供相关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文本资料;
2、工程结算书金额高于 500 万(含)的建设项目,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文本资料之外,还应追加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 ( 八) )
招投标及评标文件
1、招投标文件是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所有招标、投标的文件;评标文件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后选出最佳投标人的文件。此类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或标底)、参与投标的各单位投标文件、资审文件、回标分析、评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意见或决议等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2、按规定无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书面施工方案。
( ( 九) )
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
1、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的签发,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聘请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均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未聘请设计或监理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签章、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确认。
3、有关涉及造价变化的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不得直接作为计价依据,只能作为变更或签证的附件。
第七条
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处应对其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而无法立项的送审建设项目,审计处有权予以退回:
1、手续不齐全、不完备;
2、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
3、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第八条
若审计立项后,因情况特殊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组方可视作有效资料。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应及时作出退回处置。
第九条
送审资料的报送要求
1、送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有效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送审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应当一次性完整报送,且要求手续齐全、完备。
3、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10%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或投资控制单位的分析报告基础上,提交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条
在一定资金起点以下实行次年度抽样审计建设项目的送审资料要求,按本工作规则执行;审计咨询业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的送审资料要求,亦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则自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