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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安全,规范入井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有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三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二章
入井前的准备 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第六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七条
所有升入人员的井口,要悬挂包括乘罐定员在内的井口安全管理制度的牌板。升入井人员要听从把钩工的统一指挥;严禁超员乘罐;严禁抢罐、挤罐。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升入井检身制度和升入井人员清点(登记)
制度,并严格落实;井口值班室建立升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升入井人员的考勤牌收发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第九条
机运队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第三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 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十五条
矿井或掘进工作面遇到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十六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标志。
第四章
外来参观人员入井管理 第十七条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到矿参观。
第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持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到矿调度室申请入井,由调度室安排陪同人员,并将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入井目的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指定陪同人员后,陪同人员带参观人员至矿安全部门,先学习入井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所参观区域的巷道布置情况及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学习完毕后,由安全部门开具入井证明。
第二十条
到矿灯房领取矿灯自救器时,须出示安全部门开具的入井证明,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矿灯、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陪同人员对所陪同的参观人员入井期间的安全负责,陪同人员必须与所陪同的参观人员同上同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各矿井相互参观学习的必须按照以上第十七至二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交考勤牌,未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二)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三)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四)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第六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交入井牌。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升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
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完好的; (2)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
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4)
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
穿化纤衣服的; (6)
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7)
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 (8)
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9)
对携带(翻煤矿安全规程)
(10)
入井人员工作服(翻工作服管理规定)
4
检身人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
第七章
入井、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
由井口接待站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对升井人员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4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的,记录好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5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与井口接待站核对后,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一次。
第八章
检身人员奖罚办法 为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
1
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 500—1000 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 5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 100—300 元。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矿发 3 号文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处罚。
(1)
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 (2)
升入井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升入井手续; (3)
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 (4)
无安全资格证入井; (5)
酒后入井; (6)
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 (7)
人货混装; (8)清点人数,数据不准确,记录混乱。
四
井口检身人员的权利 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 50—200元。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 300—500 元。
五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 AA 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汇编中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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