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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docx【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18 2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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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docx【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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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明确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 38 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 号)和《xx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 核准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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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款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各部处, 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审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校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遵循“预算控制、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原则。不同类别性质、不同规模数量的资金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不同。

 资金支付业务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应当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审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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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

 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当事先对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初审:查验相关票据是否真实,审批手续和相关附件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情况。

 财务处审批材料的真实性、手续完备性,检查是否符合预算安排、有无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在向财务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预算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对预算范围内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金额大小的不同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对不同的资金额度,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授权,明确各级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

 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处受理后,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一)除基建项目业务,日常现金提取业务和由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免签业务外,校内经济业务在履行业务审批手续后,资金支付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

 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审核人员签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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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在 30 万元以下的,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字审批; 3.

 单笔金额超过 30 万元、在 200 万元以下的,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财务处分管副处长逐级签字审批; 4.

 单笔金额超过 200 万元、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逐级签字审批; 5.

 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

 (二)工程项目实行双签审批制度。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经基建处逐级业务审批后,交财务处履行资金支付审批,工程价款支付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

 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集中收付/基建与修缮财务办公室审核经办人员签字审批; 2.

 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集中收付/基建与修缮财务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字审批; 3.

 单笔金额超过 30 万元、在 100 万元以下的,财务处集中收付/基建与修缮财务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财务处分管副处长逐级签字审批; 4.

 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基建与修缮财务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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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

 (三)从银行提取用于学校各校区日常现金支付结算的货币资金超过 30 万元的单笔款项,由财务处集中收付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字审批。

 (四)下列超过 500 万元的单笔款项,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1.

 按月发放或者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失业救济金、工会经费等; 2.

 临时补发、增发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 3.

 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补贴和困难补助; 4.

 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5.

 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通知存款或者定期存款; 6.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各项税费; 7.

 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

  第三章 遴选组织 第七条

 各类资金支付的业务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款项用途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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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资金使用的单位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相关 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在经费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各单位支付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款项,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xx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注明资金用途、用款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上与业务相关的必要材料作为附件。附件不齐或者不按规定审批权限确认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财务处应当拒绝办理。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付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级资金审批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逐级负责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资金审批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其 他同级别或者次一级别的人员审批并签字,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财务处不予审批。

 1.

 支付内容未纳入预算,与预算不符,超预算支出; 2.

 支付内容不符合项目进度和合同履行要求; 3.

 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4.

 支出未充分授权,未按规定履行业务及资金审批程序,各级审批人未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有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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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支出未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充 分履行业务审批程序,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超预算支出,支出内容不符合项目进度和合同履行要求; 6.

 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审批材料。原始凭证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签章不齐全、不完整,相关附件未能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支付申请、审核审批、支付授权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在支付环节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核不严等违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大额货币资 金 支 付 审 批 办 法 》 ( x 〔 2007 〕 53 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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