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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反馈情况一览表

时间:2022-07-18 13: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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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反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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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回复内容 修改理由 采纳情况 1 省发展改革委 1.对《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或者户口虽未迁出,长期不在本村集体内部居住,不依靠本村集体生产资料提供生活来源的;”建议考量国家对外出务工农户政策待遇不变的政策,和现在我省农村大部分青壮年家庭部分或举家长期外出务工挣钱,很多村庄仅有留守老年儿童的现状,作相应调整或删除。

  2.对《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改变住房用途的;”建议考量我省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正大力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考量我省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发展农业观光旅游和农特经济,大量建设“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和大量移民搬迁的实际现状,适当淡化或删除此项。

  已采纳。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议对第四条中监管违法违规建造住宅的方式进行调整修改。

 2.建议第十九条中提及“农房建设许可证”更改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议删除第十九条中“街道办事处”。

 1.制止和责令村民停止违法违规建造住宅,建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 号)中,“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第 1、2 条采纳,已作修改调整。

 第 3 条变通采纳。目前,街道办事处辖区包含了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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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议对第十九条中办理审批时限进行调整修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求,细化区分建造住宅的监管和处理方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 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房建设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属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已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要求核发规划建设许可。

 两部分。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包含了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宅基地审批进行区别对待处理。

 第 4 条部分采纳。审查审核办理时限符合行政许可规定,报批、批准应考虑宅基地申请的分散性和节约行政资源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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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要求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与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 号)中“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要求,将审批时限控制在 20 个工作日内。

 3 省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中央财政留存部分外,其余省级部分原渠道返还县级财政,用于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段,建议修改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县级财政部分,可按规定用于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按照《中央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新增费主要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目前我省的新增费主要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不直接返还地方财政。

 已采纳。删除该内容。新增费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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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省公安厅 1.建议对“农村村民”进行界定。目前,按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我省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公安部人口统计口径,我省乡村人口指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省城镇属性行政区域)的人员。

 2.建议完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一是按照我省户口迁移政策,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有部分乡村人口只是在城镇租赁房屋落户,在城镇没有自有住房。按《实施办法》规定就不能在农村申领宅基地。二是户口未迁出,但长期在外打工,按《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批准宅基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开展不平衡,如果还未认定或认定后将户口迁往城镇则不能申领宅基地。以上情况与当前国家硬性规定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精神相抵触,建议完善。

 第 第 1 1 条未采纳。

 国家已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本村村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法》中的“农村村民”特指本村村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 第 2 2 条已采纳 ,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完善或删除。

 5 省农委

  无修改意见

 6 省法制办 电话反馈说明在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反馈修改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 1 条已采纳。

 第 2 条已采纳。

 第 3 条未采纳。《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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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议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改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没有村民委员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3.建议在第十六条中,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相关的内容。

 房的,可在规定限额基础上增加 60 到 80 平方米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规定,宅基地用地选址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规划区外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因宅基地选址受限,面积奖励难以实现和操作。

 7 省民政厅

  建议将第十三条(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由当事人提供,未婚由村组与民政部门提供)中的“民政部门”删除。

 根据 2015 年 8 月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 号)规定,“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采纳。

 8 省交通运输厅 1.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后加上一项,为该条第二项。内容为:(二)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管理的 2.建议不再批准 30 户以下村民组宅基地用地,鼓励村民向 30 户及以上村民组聚集。

  第 1 条已变通采纳。

 第 2 条部分变通采纳。

 9 省水利厅

 未反馈意见

 10 省林业厅

 未反馈意见

 11 省环境保护厅

 未反馈意见

  12 黔西南州人 1. 建议将第四条第四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第 1、2、3 条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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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工作等相关工作。”中的“等工作”删除。

 2.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段“其它区域外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中的“外”删除,即其它区域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

 3.建议第三十四条“加大土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建议改为“加大土地管理、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

 4.建议第三章宅基地申请与核实的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三条标准中的坝子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具体定义不清,大的概念上贵州都属于山区,是否都可以建 200 平方米的宅基地。因此建议对相应的专业术语或关键词进行注释,便于理解和操作。

 5.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

 第 4 条未采纳。理由:应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第 5 条未采纳。理由:该建议属村庄建设规划内容,应纳入村庄建设规划相关管理规定中,不属于宅基地管理内容。

 13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1.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

 第 1 条未采纳。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第 2 条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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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建议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和申报(权限范围外)、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

 2.第二十条,“······并组织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建议修改为“······并组织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14 遵义市人民政府 1. 第四条第二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宅基地用地”,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宅基地用地”;第四段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履行宅基地直接管理职责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

 2.第九条修改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应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

 3.第二十条删除“并组织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图”。

  第 1 条第一部分采纳,其余不予采纳。

 第 2、3 条未采纳。理由:与加强、规范宅基地管理要求不符。

 15 铜仁市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工作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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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 16 贵阳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17 安顺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18 毕节市人民政府 无意见。

  19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无意见。

  20 黔南州人民政府 未反馈意见。

 21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未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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