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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和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战略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和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或授权县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约见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食药安办负责人,就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是指受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 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是指:
(一)省、市、县委和省、市、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要工作; (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约谈的重要事项; (三)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事项; (四)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五)县食药安委、食药安办议定的重要事项; (六)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 (七)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第四条 约谈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药安委视情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县食药安办视情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4.发生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药安办视情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乡镇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1.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不力,可能引
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2.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缓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5.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 8.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配合县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协查食品安全事件,或未按规定反馈查处结果的; 9.食品安全工作在县级评议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10.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药安委视情约谈县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县食药安办视情约谈县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
1.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不属于职责范围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按规定要求推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落实,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 3.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配合上级部门或其他地区协查食品安 全事件,或未按规定反馈查处结果的;
4.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经县食药安委或县食药安办批准后,由县食药安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请的材料等(食品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请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视情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
第七条 为保证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视情采取视频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相应问题进行说明,查找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方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约谈后形成记录,视情报送县食药安委领导,并抄送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被约谈地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约谈记录见附件 2)。
第八条 县食药安办负责督促、指导被约谈方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本乡镇、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上通报相关情况,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
一个月)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约谈事项反馈单见附件3)。
第十条 县食药安办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视情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机制
第十一条 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约谈的重要事项,由县食药安办发出督办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县食药安办反馈整改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办单见附件4,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办反馈单见附件5)。
第十二条 省、市、县委和省、市、县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交办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职责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同时抄送县食药安办。需要县食药安委、县食药安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会议议定事项纳入督促落实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事项,由县食药安办发出督办单,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县食药安办提交落实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食药安委印发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方案,并于每年4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1月25日前向县食药安办提交阶段性落实情况。县食药安办建立台账,及时调度。
第十五条 县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县食药安办主
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食药安办发出督办单,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县食药安办提交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在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重大或挂牌督办案件时,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接收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结案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县食药安办。
重大或挂牌督办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县食药安办和相关部门。接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置,并将结果抄送县食药安办。对风险监测结果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各相关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和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控制风险。对评估中出现的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可提请县食药安委、县食药安办专题研究,需要督办事项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难以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认定意见的食品,由县食药安办报请省食药安办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的名称性状、危害后果、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化评估,出具专家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和
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风险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经本部门研判认为可能引发重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应当向县食药安委报告,抄送县食药安办。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跨部门重点工作,由县食药安办跟进了解情况,适时调度推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岱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由县食药安委或县食药安办予以通报,视情抄送县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和整改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食药安办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和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情况,向县食药安委报告,并纳入向县委、县政府年度报告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岱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执行。“严重不
良影响”是指市、县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查办或整改,被省级部门发文通报,引发省、市级主要媒体广泛报道并查证属实,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或群体上访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
编号:〔20**〕**号
(被约谈方名称)
:
由于
(事由)
,
(约谈方)决定对你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工作约谈,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间)至
(地点)
参加约谈。同时,请在参加约谈时提交以下材料:
约谈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约谈时间原则上在约谈通知书印发之日后一周左右。
――――――――――――――――――――――――
附件 2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记录
约谈事由
时 间
地 点
约谈方
单 位
参加人员
被约谈方 单 位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列席人
记录人
附件 3 食品安全工作约谈事项反馈单
约谈编号
责任单位
约谈事由
被约谈单位意见
县食药安办 意见
县食药安委意见
附:落实整改情况。
附件 4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办单 编号:
〔20**〕**号
督办事项
责任单位
督办内容
督办时间
限期完成时间
督办单位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备注
附件 5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办反馈单
督办编号
责任单位
督办事项
被约谈单位意见
县食药安办 意见
县食药安委意见
附:落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