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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全文)

时间:2022-07-17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全文)

 

 医院 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管 (一)门急诊病历保管 1.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2.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院保管,知情同意书、签字单等表单,经诊区扫描后归于门急诊电子病历,保存电子档。

 (二)住院病历保管 1.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病区统一保管。

 2.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3.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未授权人员不得翻阅查看病历。

 4.住院病历暂时不使用时需及时放回病历车,病历无人看管时,病历车需及时上锁。

 5.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整理存放,存放地址需上锁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病历遗失。经科室审核后,7 个工作日内交病案室归档存放。

 (三)归档病历保管 1.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 30 年。

 (1)住院病历电子化存储后,原件可下架保存。

 (2)所有的住院病历都按统一原则保存。

 2.归档后病历原则上一律不得修改。如病历归档后出现

 以下情况,经审批后方可完善修改。

 (1)科室自查发现有漏记、错记的,由科室提出申请,报质管办备案。

 (2)医院医疗质量督查中发现有漏记、错记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质管办备案。因篡改病历造成的医疗纠纷、医保经济纠纷等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3.病案库房由病案室管理人员管理,非病案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4.病案注意防虫害,库房门窗严密。一旦发现虫害,及时彻底杀灭,以免蔓延。

 5.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通风防潮等工作。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6.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好门窗和关灭电灯,确保库房安全。

 7.库房内病历资料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编号有序。

 (四)30 年以上住院病历如需销毁,由总务部安排专人将需要销毁的病历送往指定造纸厂化浆销毁。

 二、病历信息保密 (一)本院员工皆负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与责任。

 (二)查阅、借阅、复印病历手续要完备,符合管理规定。

 (三)所有患者治疗、诊断相关的资料均应视为隐秘资料,严禁向任何非授权人士泄露资料内容。

 (四)不得电话查询患者病历资料。

 (五)为维护病历资料的隐秘性,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病案室库房。

 (六)所有含患者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及姓名)的资料不得随地丢弃,需妥善保管,定期统一收集、销毁。

 三、病历查阅与借阅 (一)以下人员可以查阅患者的病历 1.患者医疗小组成员。

 2.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需要查阅病历的人员,如各类医师(营养师、康复师等)护士、临床药师、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3.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同意的规培或轮转生、进修生、实习生。

 4.因办理案件需查阅病历的公安、司法部门人员。

 5.因办理理赔需查阅病历的保险公司人员。

 (二)查阅病历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病案室方可提供查阅服务; 1.患者医疗小组成员需要查阅病历,应携带工作牌。

 2.经管患者本次住院的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等医务人员,应携带工作牌。

 3.规培或轮转生、进修生、实习生,应持盖有教学管理部公章的查阅申请单及本人工作牌。

 4.公安、司法部门,应持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5.保险公司,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查阅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近亲属同意查阅的法定材料。

 (三)病历借阅 1.除本院职能部门进行的病历检查、病历讨论、医疗纠纷处理等情况外,病历一律在病案室内查阅。因以上工作原因需将病历借出病案室,必须办理书面借阅手续。

 2.所借病历不得擅自篡改、拆订、复印和转借,并及时归还。

 3.医护人员个人晋升、科研等原因需查阅病历资料,一律在病案阅览室内查阅翻拍版。晋升人员只能借出需上交病历。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或部门(如法院等执法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作原因需将病历借出病案室查阅,必须经医务部同意,并办理书面借阅手续。

 5.实习生和进修生不能将病历借出病案室。

 四、病历复印 (一)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以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2.为了更好地了解病史,给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经管医师、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等医务人员。

 3.因办理案件需复印病历的公安、司法部门。

 4.因办理理赔需复印病历的保险公司。

 (二)复印病历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填写病历复印单,病案室方可提供复印服务。

 1.经管患者本次住院的医师、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等医务人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件。

 2.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患者代理人复印病历,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患者身份证、患者与代理人关系证明或委托书。

 4.公安、司法部门,应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5.保险公司,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复印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复印的法定材料。

 (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如下。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四)申请复印住院现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区指定医务人员携带所需现病历内容到病案室复印,复印完毕后由病区医务人员及时将病历带回病区。

 (五)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加盖证明印章,并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