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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审批-市民政局-流程图(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16 13: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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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审批-市民政局-流程图(完整文档)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备

 注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成立、变更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颁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不同意 同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期限 筹备 60 日,成立 30 日,变更、注销 20 日 承诺时限 筹备 60 日,成立30 日,变更、注销 20 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030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筹备成立:(1)筹备成立书面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3)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草拟的章程草案;(4)10 个以上发起人(单位)名单(发起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签名;发起单位名单含单位名称,法人签字及单位公章);(5)拟发展会员名单;(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8)《社会团体筹备登记表》、《社会团体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备案表》。

 2. 成立登记:(1)正式成立的书面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5)会员名单;(6)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7)会费收取标准;(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9)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有关人员兼职按干部监督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 变更登记:(1)基本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②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③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④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⑥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有关人员兼职按干部监督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2)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3)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②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有关人员兼职按干部监督权限履行报批手续);(4)涉及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5)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②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7)涉及业务范围变更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并进行章程核准。

 4. 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书面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4)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5)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6)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7)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所有印章和财务凭证。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备

 注

  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成立、变更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颁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不同意 同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

  修改章程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75777 监督电话 023 6757592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章程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社团提交的书面申请上和章程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备

 注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成立、变更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颁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不同意 同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期限 成立 60 日,变更、注销登记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成立 60 日,变更、注销登记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030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成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书;(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2. 变更登记:

 (1)基本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③董(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董(理)事签字并加盖公章;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涉及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 (3)涉及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4)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涉及开办资金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6)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①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②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 注销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董(理)事会原始纪要;(3)清算报告书;(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全部印章。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备

 注

  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提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 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成立、变更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颁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不同意 同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

  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9188030 监督电话 023 89188003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 董(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董/理事签字和公章); 2. 修改后的章程; 3. 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 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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