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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分类重点

时间:2022-07-15 18:5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主体分类重点,供大家参考。

法律主体分类重点

 

 第

 05 讲

 法律主体的分类

  考验六、法律主体〔 ★★★ 〕

 〔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1〕包含范围。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 2022

 年新增〕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载的时间。

  (老侯提示)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自然人的住所。〔 2022

 年新增〕

  一般情况: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特别情况: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为住所。

  2.法人〔 2022

 年新增〕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分支机构。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②分支机构以 “ 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 民事责任由法人承当〞;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治理的财产承当,缺乏以承当的,由法人承当。

  〔3〕法人的分类

  分类

  具体包含

 营利法人

 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非公司 制

  没有采取公司制的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办医院、学校等

 社会团体法人

 各类协会、学会等

 捐助法人和宗J活动园地

 基jin会、社会效劳机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各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生产队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委会、村委会

 〔4〕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①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依照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以 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越权代表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当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复习重点

 .

 代表人追偿。

  〔5〕法人的设立以及设立阶段的责任承当

  ①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考点

 具体内容

  名称

 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组织机构

 意思机关〔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事会〕

 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财产、经费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②法人设立阶段的责任承当

  分类

  责任承当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

  法人承当

  法人 未成立

 设立人承当,设立人为 2 人以上,承当连带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 法人或者设立人 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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