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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审批-市统计局-流程图

时间:2022-07-15 1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34-审批-市统计局-流程图,供大家参考。

34-审批-市统计局-流程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39 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8 号)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重庆市统计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安排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备

 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市 统 计 局 审 定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统计局受理并初审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同意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不予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制作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书面说明不予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理由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统计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857380 监督电话 023 6763724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本市内开展涉外调查许可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备

 注

  本市内开展涉外调查许可(流程图)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不同意 同意 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申请机构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作出《涉外调查许可证》 作出《不予批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决定书》

  本市内开展涉外调查许可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统计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67637276 监督电话 023 6763724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法人单位: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 4、证明申请机构申请条件的材料;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6、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本市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统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 7 号)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备

 注

  本市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重庆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申请机构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作出《涉外社会调查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市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统计局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67637276 监督电话 023 6763724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上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传媒机构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经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 备

 注

  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需补交材料 重庆市统计局综合处审核 新闻、出版单位申请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单位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受理 相关专业 处室鉴定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对符合规定可以对外公布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制作《统计数据对外发布通知书》

 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新闻出版单位

  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统计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67637225 监督电话 023 6763724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需发布的文字稿件; 2.关于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来源,取得方式的说明; 3.统计数据的发布范围、方式等文字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备

 注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流程图)

 承办机构:重庆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承诺办理时限:15 日 咨询电话:023-67637335

  监督电话:023-67637242 不同意 同意 需修改、补交材料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审核(15日)

 申请单位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重庆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 统计设计管理处初审 相关专业审查 审议小组审议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书面文件复函 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总统计师审核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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