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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鼓励政策(完整)

时间:2022-07-15 0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鼓励政策(完整),供大家参考。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鼓励政策(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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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鼓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眉山高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 企业落户奖】对新落户高新区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行业 100 强、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高新区成立结算中心、研发基地、区域总部的,且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 亿元及以上、20 亿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对境外直接投资(FDI)或内资企业吸引境外直接投资 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当年按实际总到位外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投入大、产出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营贡献、科技研发、市场开拓、人才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及水、电、气相关生产要素等补贴。

 第二条

 【 加快建设奖】对依据招商引资协议按期或提前完成项目建设的,对其项目前期能评、环评、安评报告编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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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编制服务合同费用 5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竣工投产后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亩平达到15 万元及以上的,再按照建筑面积 1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省、市重点项目在当年度开工并投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创新驱动奖】对规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 5%及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应达到国家要求标准),且研发投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贡嘎优培企业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按照不超过市级相关奖励标准的 50%匹配相应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科学技术奖,新获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不超过市级相关奖励标准的 50%匹配相应资金,给予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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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奖励办法内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

 【科技孵化奖】每年设立 200 万元科技奖励资金,分别用于对园区内国家级科技孵化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优秀的,每年可给予 60—100 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不予奖励。

 第五条

 【转型升级奖】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符合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化四新”要求且立项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当年拉动企业产值同比增长 5%及以上、10%及以上、20%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15‰、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原科工园片区工业企业主动转型、主动退出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综合治理升级,且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六条

 【稳增长奖】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当年就业人数达 100 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且全年就业人数不减少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建立重点地区货物运输“直通车”制度,并对司乘人员进行闭环管理,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承担区域核酸集中采集点任务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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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万元的一次性防疫补贴。

 对企业(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的,按照不超过市级相关奖励标准的 50%匹配相应资金,给予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鼓励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并依据相关政策予以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企业人才奖】对当年引进全日制“985”“211”高校硕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全日制“985”“211”高校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规上工业企业,并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人才在该企业工作满 12 个月及以上的,分别按照 1 万元/人 、2 万元/人、4 万元/人、6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对在园区工作期间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由中级职称晋升到副高级职称的、由副高级职称晋升到正高级职称的,分别按照3000 元/人、6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由高级工晋升到技师的、由技师晋升到高级技师的,分别按照 3000 元/人、6000/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眉山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 10 名的规上工业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个人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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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贡献所得的 50%(股权转让、分红除外),对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人数不超过 20 人。

 第八条

 【安全环保奖】对首次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通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措施绩效分级 A 级、B 级、C 级的 39 个重点行业内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9 个重点行业以外工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九条

 【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量前 10 名或对比上一年增量前 5 名的现生产企业,按其当年生产经营贡献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三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的 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对当年列入全省“亩均论英雄”产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效益评价 A 类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落户的金融、物流、贸易、仓储、人力资源、研发检测、咨询培训、运维、建筑安装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80%、50%、3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成长壮大奖】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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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次年保持为规模以上企业且产值同比正增长的,再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第三年产值增长达 10%及以上的再给予企业 3 万元奖励,并支持企业向上争取相关奖励。

 对年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进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按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金额的 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奖励办法内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奖】对高新区当年在经济运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党的建设、信访维稳等综合发展工作方面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团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承接省级及以上重大会议或现场活动的企业,表现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附则】本政策所称“企业”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眉山高新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财务机制、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所称“项目”指在眉山高新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工业项目,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企业生产经营对眉山高新化工园区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的贡献;“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以及“研发投入”数据是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亩平”指标应依据企业(项目)对高新化工园区的实际贡献和办理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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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面积计算。

 凡是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凡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已享受单独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相关奖励条款。凡本政策所涉及项享受市级奖励资金需园区分摊或配套解决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相关奖励条款。凡本政策未涉及项,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兑现。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后组织申报,并成立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适时调整完善。

 本政策出台后,原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类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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