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安市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记分管理行为清单及分值表,供大家参考。
广安市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记分管理行为清单及分值表
编 号 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管理记分行为 所计 分值 一、政治纪律类廉洁风险行为
1 1
编造、转发未经核实的政治信息,传播小道政治消息、政治谣言或政治笑话的;
2 2 2
发现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指出、不抵制、不纠正的; 3 3 3
在公众场合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口无遮拦、妄评乱议的; 3 4 4
私自携带、寄递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者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情节轻微的; 3 5 5
政治敏锐性不强,获悉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会等信息后,不向组织和领导书面报告的; 2 6 6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 2 7 7
获悉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不规劝、不制止、不书面报告的; 2 8 8
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2 9 9
获悉有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不规劝、不制止、不书面报告的; 2 10
获悉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不规劝、不制止、不报告的; 2 11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2 12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活动的; 2 13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2 1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 2
设,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15
为纪律审查对象跑关系、说情,或为其对抗组织审查出谋划策的; 3 16
参加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的; 2 17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1 18
发现迷信活动不劝阻、不制止、不书面报告的; 1 19
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轻微的; 3 20
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 2 21
领导班子成员无故缺席党内生活会的; 2 22
党内生活会主持者搞形式、走过场的; 2 23
参加党内生活会时,自我剖析只谈成绩,回避问题,敷衍了事的; 2 24
参加党内生活会开展批评时,当“和事佬”,对其他同志的批评蜻蜓点水,甚至讲好话、讲巧话,迎合同事,溜须拍马的; 2 25
称呼领导为老板、老大、大爷等, 或对下属称呼自己为老板、老大、大爷等不制止的。
1 二、组织纪律类廉洁风险行为
26
集体议事决策时,对提不同意见者态度蛮横粗暴,独断专行的; 2 27
参加集体议事决策时,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做法不明确指出、不坚持原则的; 2 28
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执行不及时、不按要求执行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记分; 2 29
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后不按时报到、履职的; 2 30
工作岗位调整、交流后不按时交接工作的; 2 31
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先离开再行请假,或提前离岗,延迟返岗的; 2 32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轻微的; 2
33
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报告,情节轻微的; 2 34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情节轻微的; 2 35
篡改、伪造个人年龄、学历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轻微的; 2 3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尚不构成处分的; 2 37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轻微的; 4 38
对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工作不及时受理、不及时研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上交相关材料,情节轻微的; 2 39
对解除处分工作不及时通知、不及时受理、不及时组织研究、不及时上交相关材料,情节轻微的;
2 40
未经组织程序和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借用、上挂工作人员的; 2 41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尚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 42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过程不细致、不认真,培养考察过程走形式的; 2 43
在因公出国(境)公务活动中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2 44
发现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劝阻、不制止、不书面报告的; 2 45
已知自己职务即将调整而作出重大人事、基建、采购、资金使用等事项决定,情节轻微的。
3 三、廉洁纪律类廉洁风险行为
46
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轻微的; 3 47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党员干部不知情且情节轻微的; 2 48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情节轻微,本人知情未予以纠正的; 3 49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轻微的; 3 50
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请客收礼,情节轻微的; 3 51
未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告婚丧喜庆事宜的; 2
52
不按本人所报告内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2 53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动用公车公物,情节轻微的; 2 5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对象报告婚丧喜庆事宜时,未按要求履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 55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轻的; 2 56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轻微的; 3 57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轻的; 3 58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情节轻微的; 2 59
出差住宿、补助费用超出规定标准填报的; 2 60
违反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2 61
公款支付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费用的; 2 62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情节轻微的; 2 63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2 64
领导干部职务调整后,长期占用原单位公务车辆的; 2 65
领导干部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情节轻微的; 2 66
公务出差车辆因私搭载他人的; 2 67
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车辆,情节轻微的; 2 68
未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停放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的; 2 69
公车私驾、公车学驾等,情节轻微的; 2 70
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的事业、企业单位违规借用车辆或者转嫁、摊派公务用车相关费用,情节轻微的; 3 71
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轻微的; 3 72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节轻微的; 3
73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维修、装修办公用房,情节轻微的; 3 74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情节轻微的; 3 75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功能,情节轻微的; 3 76
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介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机构或营利性业务的; 3 77
要求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到指定处购物、消费的; 3 78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公款采购、租借,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订立对本地本单位明显不利合约,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3 79
违反廉洁纪律规定,按有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2 四、群众纪律类廉洁风险行为
80
未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将审批事项、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的; 2 81
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责任事项,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2 82
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1 83
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的; 1 84
限时办结制不落实,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1 85
服务态度不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1 86
行政执法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硬的; 1 87
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情节轻微的; 1 88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2 89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发放不及时,情节轻微的; 2 90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情节轻微的; 2 91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轻微的; 2
92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 93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情节轻微的; 2 94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情节轻微的; 2 95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轻微的; 2 96
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缩短公开时间、缩小公开范围,情节轻微的; 2 97
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按相关规定不予处分的。
2 五、工作纪律类廉洁风险行为
98
对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敢担当,拈轻怕重,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困难的; 1 99
工作业务不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起草、签批文件、发言等出现常识性错误,影响工作的; 1 100
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或工作安排,情节轻微的; 1 101
不检查督促落实上级或同级集体做出的决策部署或工作的; 1 102
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背上级决策部署行为,情节轻微的; 1 103
不按规定开展党规、党纪学习的; 1 104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尚不构成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2 105
本地本单位“天成指数”连续 2 年排名前 3 位的; 2 106
职责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措施不力,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不认真落实或不办理的; 2 107
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处置而未处置,情节轻微的; 2 108
应当移送纪检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应当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而不建议的; 3 109
不按规定安排纪委(纪检组)参加、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而不采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 110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不处分,情节轻微的; 3 111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情节轻微 3
的; 112
不按照规定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情节轻微的; 2 113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情节轻微的; 2 114
在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情节轻微的; 2 115
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2 116
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工作时间有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2 117
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建议和意见、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落实,情节轻微的; 2 118
签批文件或参加会议时,在职权范围内应当提明确意见而不提出的; 2 119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0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1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2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3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4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尚不构成处分的; 3 125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轻微的; 2 126
临时出国(境)团(组)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轻微的; 3 127
上(值)班或参会迟到、早退、脱岗、溜岗的; 1 128
不遵守会场纪律,有随意接打电话、玩手机、看杂志、“摆龙门阵”、打瞌睡等行为的; 1 129
对本应加强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缺少检查,在检查中对错误行为、可疑现象视而不见,对检查结果应该上报而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的; 3 130
对违规或错误行为该作出处置决定而不作出或拖延作出决定,或对作出的决定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3
131
无视或隐瞒重要事实和依据作出决定,或决策、审批、执法等行政行为的发生和过程与记载有出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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