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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14 12:4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

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关于《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09 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乌江开展水污染防治补偿试点,各流域(饮用水源地)试点的补偿方式、考核因子、补偿标准均不一致,补偿收入逐年下降,省级没有奖补资金,市(州)实施试点的积极性不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关于“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

 — 2 — 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关于“到 2020 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号)关于“分流域制定省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持续推进赤水河、清水江、红枫湖、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安排,省委改革办将“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纳入 2020 年重点改革任务,并明确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建立覆盖全省八大流域(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红枫湖虽属于乌江水系,由于是饮用水源地,不列入《办法》执行范围,仍按现行文件执行)生态保护统一补偿办法,

 进一步规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压实保护责任、提高补偿标准、实施省级奖补,充分调动市县实施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据此起草了《办法》,并征求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并经省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原清水江、赤水河和乌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对基本原则、覆盖流域、补偿方式、资金管理、考核模式等方面内容和省市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建立覆盖全省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对顺利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基本原则,健全长效机制。一是“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上游市(州)政府补偿下游市(州)政府;出省断面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则由出境断面所在市(州)政府按考核标准向省财政厅缴纳补偿资金。二是“市县为主,省级奖补”。市县政府是履行水

 — 4 — 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办法》压实市县政府保护责任的同时,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以调动市县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清水江、赤水河、乌江流域现行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方式、标准、污染因子不一致,通过调研测算,《办法》统一了全省流域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方式、考核因子和标准。

 (二)统一补偿方式,取消省级分成。现行试点的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定向使用;清水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金额按3:7分别缴入省财政和对方市级财政;乌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金额涉及6个市(州),分别按不同比例缴入省财政和相关市级财政。按现行试点办法,省财政2017年、2018年、2019年收到责任市(州)缴纳的补偿资金分别为140.5万元、9.7万元、2.77万元,金额较小且逐年减少。因此,《办法》取消了市(州)上缴省财政的比例,统一改为上游考核因子超标时,由上游市(州)政府补偿下游市(州)政府,压实上游市(州)政府保护责任;出省断面考核因子超标时,补偿资金向省财政厅缴纳。

 (三)统一考核因子,提高补偿标准。一是统一考核因子。我省 2009 年制定的清水江补偿标准为总磷0.06 万元/吨、氟化物 0.1 万元/吨;2014 年制定的赤水河补偿标准为高锰酸盐指数 0.1 万元/吨、氨氮 0.7 万元/吨、总磷 1 万元/吨;2015 年制定的乌江补偿标准为总磷 0.6 万元/吨、氟化物 1.2 万元/吨,各流域标准不统一, 《办法》依据目前全省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将主要考核因子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是提高补偿标准。2017 年至 2019 年 7 个市(州)三条流域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共 4288.3 万元,年均仅1429.4 万元,市(州)政府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不高。通过恢复或保护成本法核算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并参考 2012 年制定的红枫湖饮用水源地补偿标准,《办法》将补偿标准提高为化学需氧量 0.4 万元/吨、氨氮 2 万元/吨、总磷 2 万元/吨。按照新标准测算,2017 年至 2019 年 7 个市(州)实施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共 14261.8 万元,较原标准增加9973.5 万元,有利于充分调动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性,促使各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四)实施省级奖补,完善补偿机制。根据《财

 — 6 — 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预〔2018〕19 号)关于“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综合反映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增加补助额度”的要求,《办法》明确将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环保生态文明等相关资金整合为省级奖补资金,同时,将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县域内流域面积纳入转移支付综合测算分配因素,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以及流域面积较大县(市、区、特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制度。

 四、文件的印发 该事项已纳入 2020 年省委深化改革事项,但不属于省委深改会审议议题任务。考虑到此文已列入省政府办公厅 2020 年发文计划,并经省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清水江、赤水河、乌江流域补偿办法。

  关于《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办法》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印发实施的背景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 年 4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明确:“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2016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

 — 8 — 明确:“到 2020 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6 号)文件要求:“分流域制定八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持续推进赤水河、清水江、红枫湖、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按照中央部署,制定我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规范开展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充分调动赤水河等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积极性,有利于深入推动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利于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上游市(州)政府补偿下游市(州)政府;出省断面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则由责任市(州)政府按考核标准向省财政厅缴纳。二是“市县为主,省级奖补”。市县政府是履行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以调动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现行赤水河、清水江、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方式、标准、

 污染因子不一致,通过深入调研测算,《办法》统一了全省流域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方式、标准和主要污染因子。

 三、《办法》的实施范围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红枫湖虽属于乌江水系,由于是重要饮用水源地,不列入本《办法》执行范围,仍按现行文件执行。清水江属于沅江水系,《办法》统一表述为沅江水系。

 四、《办法》的补偿方式 《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一)横向补偿。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相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政府补偿下游市(州)政府。出省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则由责任市(州)政府按考核标准向省财政厅缴纳。

 (二)省级奖补。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

 — 10 — 的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省水利厅提供的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纳入转移支付综合测算分配因素,加大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以及流域面积较大县区的支持力度。

 五、《办法》的补偿标准 为充分调动市(州)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办法》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统一考核因子。我省 2009 年制定的清水江补偿标准为总磷 0.06 万元/吨、氟化物 0.1万元/吨;2014 年制定的赤水河补偿标准为高锰酸盐指数 0.1 万元/吨、氨氮 0.7 万元/吨、总磷 1 万元/吨;2015年制定的乌江补偿标准为总磷 0.6 万元/吨、氟化物 1.2万元/吨,各流域标准不统一,《办法》根据目前全省水环境主要污染物,将考核因子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是提高补偿标准。2017 年至 2019 年 7个市(州)三条流域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共 4289.04万元,年均仅 1429.7 万元,市(州)政府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不高。通过恢复或保护成本法核算现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成本,并参考 2012 年制定的红枫湖饮用水源地补偿标准,《办法》将补偿标准提高为化学需氧量 0.4 万元/吨、氨氮 2 万元/吨、总磷 2万元/吨。

 六、《办法》的资金管理

 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下游市(州)政府收到的横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省级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环保生态文明等相关资金,主要支持对水环境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以及流域面积较大县区。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补偿资金、奖补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办法》的保障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上年度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和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省财政厅和各市(州)政府通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横向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横向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的,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在自动监测装置建成前,以及自动监测装置故障、异常或停运期间,以人工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计算。

 上游市(州)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和用水总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逾期不缴纳的,由省财政厅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辖区内水

 — 12 —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督促辖区内的县级政府统筹用好省级下达的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环保生态文明等相关资金,加强流域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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