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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管理程序

时间:2022-07-12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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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管理程序

 

 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管理程序

  版

 号:

 A

  编

 制:

 质量管理处 审

 核:

 管理推进处

 批

 准:李存牢 刘润生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2008-08-18 发布

  2008-08-25 实施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程 序 文 件 更 改 页 版号 更改 次数 更改 页次 更 改 理 由 更改单位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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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管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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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进行管理,防止不合格品的交付、非预期使用和不合格测量结果的使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采购产品、过程产品、最终产品、售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的管理。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3.1 引用文件 AG/GL/CX-05《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 AG/GL/CX-07《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AG/GL/CX-08《测量设备管理程序》 3.2 定义 原材料:指焦化用煤、烧结用煤、高炉喷吹用煤、外购焦炭、铁矿原料、冶金熔剂、耐火材料、外购生铁、外购铁水、外购废钢、铁合金等。

 铁矿原料:指精矿、粉矿、块矿、球团矿。

 冶金熔剂:指冶金石灰、白云石、轻烧白云石、轻烧白云石粉、石灰石粉、萤石、电石、锰矿、铝钒土、镁球、造渣剂等。

 耐火材料:指耐火度不低于 1580℃的无机非金属材料。主要包括通用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耐火材料预制件、整体承包耐火材料、功能计价耐火材料、镁碳制品、特耐制品、石墨制品、保温材料九大类。

 检验单位:指负责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试验的单位,包括:质量管理处、第一炼轧厂、第二炼轧厂、焦化厂、制氧厂。

 有关检验单位:指与特定的产品有关的检验单位。

 指定供方:指安钢内部管理体系以外向管理体系内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

 4 职责 4.1 质量管理处负责进厂原材料中焦化用煤、高炉喷吹用煤、焦炭、铁矿原料、部分冶金熔剂、铁合金成分、废钢、进厂铁水、炼钢用生铁等不合格品的判定;负责过程产品中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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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结矿、铁水不合格品的判定;负责连铸坯成分和第二炼钢厂连铸坯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处置;负责外销连铸坯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处置;负责钢材产品中除第一炼轧厂、第二炼轧厂外观质量外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处置;负责常规产品中钢材和连铸坯售后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制定、修改本程序。

 4.2 物资供应处负责铁合金、冶金熔剂、耐火材料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判定,负责外购生铁、外购废钢、铁合金、冶金熔剂、耐火材料不合格品的处置。

 4.3 设备管理处和生产厂负责设备备件不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置。

 4.4 煤炭处负责焦化用煤、高炉喷吹用煤不合格品以及炼焦副产品售后不合格品的处置。

 4.5 安全环保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外委验收、抽样送检、判定和不合格品处置。

 4.6 技术中心负责原材料中铁合金和耐火材料不合格品让步接收的审批,对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中构成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新产品和特殊产品不合格品提出处置意见。

 4.7 计量控制处负责采购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判定和处置。

 4.8 焦化厂负责进厂焦化用煤不合格品的让步接收和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判定,并负责炼焦副产品不合格品的判定和处置。

 4.9 烧结厂负责烧结用煤不合格品的判定、处置,负责铁精矿、粉矿、本厂用石灰的让步接收和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判定。

 4.10 炼铁厂负责进厂球团矿、块矿、高炉喷吹用煤的让步接收和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判定,并负责焦炭、烧结矿不合格品的让步接收。

 4.11 第二炼钢厂、第一炼轧厂和第二炼轧厂负责外购生铁、外购废钢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标识、判定以及铁水、本厂用冶金石灰不合格品的让步接收,并负责本厂连铸坯不合格品的实物隔离和区域标识。第一炼轧厂和第二炼轧厂还负责本厂钢材外观质量不合格品的判定和标识。

 4.12 第一轧钢厂和第二轧钢厂负责本厂钢材不合格品的实物隔离和区域标识。

 4.13 制氧厂负责本厂气体产品不合格品的判定、标识和处置。

 4.1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不合格测量设备和不合格测量过程的判定和处置。

 5 工作程序 5.1 原材料不合格品的管理 5.1.1 进厂煤的不合格 5.1.1.1 汽车运输的焦化用煤和高炉喷吹用煤,质量管理处先进行快灰、快硫检验和初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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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时不允许卸车,等质量管理处慢灰、慢硫化验分析和判定后,合格的卸车,不合格的拒收,但对于国有大矿的煤实行让步接收。火车运输的焦化用煤和高炉喷吹用煤,快灰、快硫检验不合格时由生产厂单独堆放,依据质量管理处焦化化验室化验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尽可能拒收退车,如无法拒收退车可实行让步接收。生产厂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煤炭处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处罚,或向供方提出异议协商处理。

 5.1.1.2 烧结厂用煤由烧结厂判定,不合格时让步接收,并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1.1.3 战略合作伙伴或重点合作伙伴的进厂煤由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生产厂实行让步接收,并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1.1.4 地方矿、中间供方的进厂煤出现严重不合格对生产影响较大时,煤炭处通知供方暂停供货,供方进行质量整改并经有关单位考察取样合格后方可恢复供应。

 5.1.2 外购焦炭由质量管理处抽检判定,不合格时由煤炭处扣吨、扣款处理,炼铁厂让步接收,并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1.3 铁矿原料采购产品由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处予以退货或经降价处理让步接收,让步接收时由烧结厂和炼铁厂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1.4 冶金熔剂的不合格 5.1.4.1 采购的冶金石灰由物资供应处和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处降价处理,使用单位让步接收,物资供应处和质量管理处向烧结厂、第二炼钢厂、第一炼轧厂或第二炼轧厂传递信息,使用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5.1.4.2 采购的其他冶金熔剂由物资供应处、使用单位和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处予以退货或经降价处理让步接收。

 5.1.5 外购生铁不合格品由第二炼钢厂、第一炼轧厂或第二炼轧厂检验、验收、判定和标识,可退货或降级处置,也可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让步接收。外购不合格铁水和指定供方提供的不合格生铁可直接让步接收。对让步接收的生铁和铁水,由生产厂采取补救措施。

 5.1.6 外购废钢由使用单位验收、判定,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处予以退货或经降价处理让步接收,让步接收时由使用单位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1.7 铁合金、耐火材料由质量管理处和物资供应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处依据不合格信息提出让步接收申请,报技术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供应处注明“让步接收”,向使用单位供货,使用单位根据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2 其他采购产品的不合格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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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大型设备备件(含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经现场验收判定不合格时,由设备管理处和生产厂隔离存放,通知供方予以退货。小型设备备件入库经验收判定不合格时,由设备管理处和生产厂通知供方予以认可,进行退货或修理处置。

 5.2.2 采购测量设备的不合格品,由计量控制处进行识别、判定和隔离存放,并与供方联系进行退货或更换处置。

 5.2.3 安全环保处制定《安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品的判定、处置作出具体规定。

 5.2.4 其它不属于采购单位控制的指定供方产品由使用单位验收判定,不合格时由生产管理处协调,可以采用让步接收、返工等办法进行处理。

 5.3 过程产品不合格品的管理 5.3.1 内部生产的焦炭和烧结矿由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炼铁厂实行让步接收并根据其不合格信息进行调整控制。

 5.3.2 炼铁厂生产的铁水由质量管理处检验判定,不合格时由质量管理处向使用单位、铁前组和炼铁厂传递信息,使用单位让步接收并根据不合格品信息调整控制,炼铁厂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5.3.3 连铸坯的不合格 5.3.3.1 质量管理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安钢连铸坯和钢材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连铸坯和钢材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及其记录作出具体规定。

 5.3.3.2 质量管理处和生产厂对连铸坯进行检验判定,不合格时有关检验单位按质量管理处制定的《安钢连铸坯和钢材状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做好标识和记录,记录中必须有炉号、批号、数量、不合格项目等内容。

 5.3.3.3 对表面质量不合格的连铸坯,由生产厂进行修磨。修磨后有关检验单位重新按AG/GL/CX-05《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进行检验判定,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否则按废品处理。有关检验单位负责作好有关记录。

 5.3.3.4 不合格的连铸坯不允许流入下道工序。在下道工序验收时若发现不合格的连铸坯,按质量管理处制定的《安钢退废管理制度》办理退废手续。

 5.3.3.5 对定尺长度超过规定要求的连铸坯, 由生产厂进行切割,并再次经有关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流入下道工序。有关检验单位负责做好记录。

 5.3.4 构成质量事故的过程产品不合格品,按质量管理处制定的《安钢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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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4 最终产品不合格品的管理 5.4.1 第二炼钢厂、第一炼轧厂和第二炼轧厂生产的连铸坯最终产品,由质量管理处进行检验判定,不合格时按《安钢连铸坯和钢材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组织进行评审和处置,可由生产厂返工、返修或由质量管理处改判、判废。质量管理处按《安钢连铸坯和钢材状态标识管理制度》进行实物标识并作好记录。

 5.4.2 钢材产品的不合格 5.4.2.1 钢材产品由有关检验单位检验判定,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生产厂返工或返修,并经有关检验单位按 AG/GL/CX-05《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重新检验、判定。不合格但符合顾客使用要求的产品,由质量管理处与顾客签订协议后让步接收,否则判废。

 5.4.2.2 钢材性能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处依据相应标准改判或判废。

 5.4.2.3 构成质量事故钢材不合格品,按《安钢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4.2.4 当在交付和开始使用后发现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时,属于常规产品的由质量管理处确认、记录,提出改判、降级、判废、调换、退货等处理方案,与顾客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属于新产品和特殊产品的由技术中心确认、记录,提出改判、降级、判废、调换、退货等处理方案,与顾客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

 5.4.3 炼焦副产品的不合格 5.4.3.1 炼焦副产品由焦化厂取送样、质量管理处化验。焦化厂依据化验结果按相应标准进行判定,不合格时进行返工处理。

 5.4.3.2 炼焦副产品售后出现的不合格品由煤炭处和焦化厂与顾客协商处理,提出降级、调换、退货等处理方案,与顾客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

 5.4.4 制氧厂气体产品的不合格 5.4.4.1 制氧厂气体产品由制氧厂检验判定。制氧厂制定《安钢制氧厂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对本厂不合格气体产品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5.4.4.2 制氧厂气体产品售后出现的不合格品,由制氧厂与顾客协商处理,提出降级、调换、退货等处理方案,与顾客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

 5.5 使用过程中不合格测量设备的管理 5.5.1 使用过程中出现测量设备的不合格品,由使用单位通过日常检查、点/巡检、检定/校准或计量控制处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判定,判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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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已经损坏; b) 过载或误操作; c) 显示不正常; d) 功能出现可疑,可能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 e) 超过规定的确认间隔; f) 封印或保护装置被破坏; g) 检定校准、验证结果不合格,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或规定; h) 暴露在已经影响其预期用途的影响量中(如灰尘、电磁场等)。

 5.5.2 在用的测量设备出现不合格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帖上“停用”标识,停止使用,报检定/校准单位进行处置。检定/校准单位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a) 进行调整或维修; b) 排除不合格原因后,重新检定(校准); c) 经检定/校准确认合格的,可重新投入使用; d) 经检定/校准后,达不到原计量特性的,如果确认可降级或限制功能、量程等使用的,粘贴“准用”标识,按照 AG/GL/CX-08《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审批降级后,更换测量位置投入使用,否则应按照 AG/GL/CX-08《测量设备管理程序》规定报废处置。

 5.5.3 不合格测量设备调整或维修前的计量验证结果已表明测量设备不满足计量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对该测量潜在的后果进行评价,按 A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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