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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民宗呈38号附件2(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12 18:0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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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代拟稿)》(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起草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大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今年 1 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支持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明确了制定支持政策措施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职责。二是完善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体系的需要。去年年底,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意见》(黔党发〔2016〕31号),从“放权”和“给钱”两个方面提出支持三个民族自治州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步伐,在民族

  —2— 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从完善政策体系的角度看,目前尚缺乏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支持政策措施,需要弥补缺项。三是加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脱贫攻坚同步小康步伐的需要。我省11 个民族自治县均位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其中 10 个属于国家级贫困县,4 个是深度贫困县。2016 年,11 个民族自治县中除玉屏自治县外,人均 GDP 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占全省平均水平 70%以下的县达到 7 个;7 个县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1 个自治县有贫困人口 64.32 万人,占全省总数的17.29%,其中贫困发生率高于全省平均的有 7 个,最高的三都自治县达到 19.31%。193 个民族乡中,贫困乡镇 166 个,占总数的86.01%,其中 5 个属于全省极贫乡镇,一类贫困乡 28 个、二类贫困乡 114 个、三类贫困乡 24 个。调研中,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希望出台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差别化政策,缩小发展差距,进一步推动加快脱贫攻坚同步小康步伐。

 根据任务分工,我委认真研究,从 2 月份开始启动《政策措施》起草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一方面,对中央、我省以及部分兄弟省区已出台的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资料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研究。另一方面,从 3 月至 4 月,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各市州、部分自治县和民族乡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集中各方智慧。二是抓好文稿起草。6 月分别起草完成《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的意见》,7—8 月先后召开三个片区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并书面征求各市州和各自治县意见,9 月中旬征求省直部门意见,并

 报送省政府审定。10 月中旬,按照省政府要求将两个意见合并成为《政策措施》。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 7—9 月份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1 月中旬,将《政策措施》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和各自治县政府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35 条。11 月 23 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乐职同志主持召开 15 家省直单位协调会,对《政策措施》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会后收到修改意见 20 余条。对于收集到的上述意见建议,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大部分予以采纳。12 月 6 日,副省长郭瑞民同志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政策措施》,共 18 家省直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后收到有关单位修改意见 28 条,经与省政府办公厅研究,采纳意见 23 条,部分采纳 1 条(对自治县和民族乡专项资金支持数量上,采纳对自治县的意见,不采纳对民族乡的意见),不采纳 4 条(其中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左 2 条,增加责任单位 1 条,删除“双语”教学岗位补助 1 条)。

 二、主要考虑及内容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考虑是: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遵循“合法律”“应大局”“能落实”“有回应”的原则,按照“有抓手、有目标、有支撑”“可操作”“有突破”的要求,分门别类提出支持政策措施,让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有科学可行、支撑有力的差别化支持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其脱贫攻坚同步小康步伐。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调研过程中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反

  —4— 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支持政策措施。如针对民族自治县反映地方财力薄弱、基础设施欠债较多等问题,提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等支持政策措施。针对民族乡反映的上级缺乏实质性的差别化支持、争取小城镇建设项目难等问题,提出了提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细化享受建制镇待遇等政策措施。二是要“有新意”“有干货”。凡已有的政策措施不再列入,难以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列入,力争政策新、措施实。同时,力争每一条政策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有较高的“含金量”,尽量避免过于原则、过于笼统的表述。三是要体现差别化支持。紧密结合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的特殊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差别化的支持政策措施,不求面面俱到,重点突出差别化支持。凡普惠性的政策措施不列入。对于中央和我省原先只针对局部地区的政策措施,根据需要拓展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充分体现特殊照顾。四是体现可操作性。综合法律法规、上级已有政策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围绕可操作、能落实的要求,提出支持的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考虑我省实际,尊重部门意见,做到不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政策措施能落实。

 根据以上考虑,《政策措施》共有 25 条,主要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突出产业发展、推进村镇建设,给予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支持,加强生态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支持的政策措施。其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支持:一是“给钱”。针对地方反映

 的因财力薄弱、自然条件差、支出压力大等导致发展缓慢的问题,明确省、市(州)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每年给予民族自治县专项资金 2000 万元以上,并作为固定补助基数;民族乡 50 万元,单独予以列示。省、市(州)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按照 7%的权重因素向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倾斜。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确需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农村学校“双语”教学岗位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放权”。对于民族自治县,在我省已经下放权限的基础上,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更多的自主权,增强统筹发展的能力;对于民族乡,针对地方反映民族乡与建制镇在待遇上差异较大的实际,结合落实《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关于“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要求,对“享受建制镇待遇”作了细化明确。三是“明责”。明确了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主体明确,政策措施有推动力。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项资金支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是调研中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呼吁较多的事项。我们考虑,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县的专项资金支持,但又考虑到民族自治县与自治州所辖县(市)要保持相对平衡,因此在专项资金额度上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意见》下发后省财政对自治州所辖县(市)给予的专项资金保持一致,即每县 2000万元以上。民族乡近几年来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中每年有 20 万元

  —6— 的补助,我们建议增加到 50 万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财政厅意见是仍然维持 20 万元不变,但单独列示。我们认为,20 万元数量太少,一方面难以满足民族乡加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难以凸显省委省政府对民族乡的特殊关怀,难以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同时,每个民族乡增加 30 万元,一年共计增加5790 万元,增加的资金数量不大,省财政应可承受。

 (二)关于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民族乡由于属于乡村范畴,在争取城镇街道、供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建设项目方面事实上与建制镇有明显差别,一些项目难以获得支持,造成小城镇发展相对滞后,辐射带动力不足。这种现象,让民族乡制度的优越性事实上受到削弱,民族乡对此反映较为强烈。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做出明确规定:“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鉴于该条文较为原则,为便于在实践中具体落实,《政策措施》对此作了明示处理,让民族乡在小城镇建设上获得支持,进一步推动其加快发展。

 (三)关于对“双语”教学岗位给予适当补助。据统计,我省有 55 个县的边远地区仍然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日常交流工具,有260 万人不通汉语。全省有 3000 多个校点在学前及小学低年级教学中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辅助教学,涉及学生近 20 万余人,需要“双语”教师 1.5 万余人,目前尚缺口约 50%。长期以来,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特别是“双语”教师呼吁要对“双语”岗位教师给予适当补助。我们认为,给予“双语”教学岗位教师适

 当补助,既是对其额外付出的充分肯定,也是激励并吸引“双语”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显得十分必要。鉴于此项工作涉及到岗位认定、补助标准以及与其他民族地区平衡等诸多问题,《政策措施》难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故宜先作政策性安排,今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以上说明及相关政策措施,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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