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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于住院患者更改个人基本信息规定(完整)

时间:2022-07-12 15: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对于住院患者更改个人基本信息规定(完整),供大家参考。

医院对于住院患者更改个人基本信息规定(完整)

 

 关于住院患者更改个人基本信息的规定

 各临床科室,住院收费处、病案室:

 为了规范我院住院患者个人信息更改工作程序,保障医患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住院患者更改个人基本信息的规定,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

 患者入院采用实名制,个人基本信息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包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出生证等。

 二、住院患者基本信息核对工作要求 1、门、急诊医师开具《住院通知书》时,应按照患者身份证、医保卡、农保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基本信息,保留联系方式,字迹清晰,若患者未携带证件,应告知其入院后携带证件交经管医师核对。经管医师在患者入院后应对患者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及时办理更改手续。

 2、住院收费处在办理患者入院时,应提示患者出示身份证、医保卡或农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避免信息录入错误。

 3、“三无病人”或其他情况一时难以确认身份时,视情况在条件允许时办理更改手续。

 四、申请更改住院患者基本信息流程 1 、运行(在架)

 病历患者基本信息更改 指引

  患者在住院过程中申请更正个人信息的,由患方填写《住院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书》,复印患者身份证或相关证明资料,经管医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医务科审核加盖印章。住院收费处在 HIS 系统更正患者个人信息,电子病历系统可以同步支持。《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入病历,以便归档。经管医师要确认电子病历系统信息更正后,之前已打印的病历资料无需重打,只需手动修改即可。

  2 、出院(归档病历)病历患者基本信息更改 指引 经管医师打印《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一式二份)交患方填写 经管医师确认签字 医务科审批,留存 1 份申请表 患方持医务科签发的《更改通知书》至 住院收费处办理信息变更。

 患方将《更正信息申请表》交给 经管医师放置病历夹内,最后随病历归档病案室。

 患方填写表格, 复印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患者在办理出院结账时发现信息有误提出申请的,适用本流程。

 住院收费 处 应将《更正信息申请表》原件放置病历以便归档。

 经管医师确认电子病历系统信息更正后,之前已打印的病历资料无需重打,只需手动修改即可。

  患者出院后才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的,由患方填写《住院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书》,复印身份证或相关证明资料,经管医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医务科审核加盖印章。财务科审核更正发票。《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随病历归档,病案室注意核收。病历资料不做修改。

 五、 更改基本信息注意事项 1、不允许二次更改信息。

 2、因同音、谐音需要修改的,仅需携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经管医师打印《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 (一式二份)交患方填写 经管医师确认签字 医务科审批,留存表格 1 份 患方填写表格, 复印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患方持医务科签发的《更改通知书》到 财务科审核更正发票 ※住院期间曾修改个人信息的患者病历归档后,患方提出复印申请时,病案室应复印《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1 份交患者留存。

 患方将《更正信息申请表》交给 病案室,病案室复印 1 份交患方留存。

 若身份证姓名与原姓名有明显差异,如涉及曾用名、乳名(小名)等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示相关证明。

 3、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等后果患者自负。如患者冒用医保、农保享有者姓名进行诊疗,一并告知医保办。

 4、如果医务人员协助患者方造假,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不良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 、因收费处登记录入时出现的信息错误,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无需审批。

 6、涉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以《出生医学证明》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7、 《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随病历一同归档。财务科、住院收费处或患者需存档的,可复印留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室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患者于

  年

 月

 日在

  科就诊,当时本人□、家属□、护送人员□将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误写为“

 ”,现(本人□、家属□、护送人员□)要求将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更改为“

 ”。

 我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更名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患者本人及申请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申请人签字:

 (盖印)

 申请人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 (以上信息由患方填写)

 温馨提醒:请携带患者、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等),复印件粘贴至本表背面。

 1、身份证姓名与原姓名有明显差异,如涉及曾用名、乳名(小名)等必须由患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示相关证明。

 2、不允许二次更改个人信息。

 经管医师 确认签字 (举例:如 XXX 和 XXX 系同一人或情况属实。)

 签字:

  年

  月

  日 医务科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表 一式两 份( 可)

 复印)

 ,原件 一份医务科留存,另一份 随病历一同归档。

 证明材料 粘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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