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区旅游黄金周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科学、高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动员,科学应对;属地救援,就近处置;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黄金周期间突发的事件应对工作,因特殊天气、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发生的旅游消费者伤亡及被困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2.1指挥体系及职责
2.1.1旅游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设立区旅游黄金周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分管文旅部门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文旅局局长、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分管旅游行业安全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办公室主任由文旅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公安局分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公司、乡镇办。
2.1.2旅游黄金周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见附件3)
2.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六个组,分别是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应急工作组,并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区文旅游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文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事发地乡镇办。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查明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治安警戒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分局、事发地乡镇办。
职责:负责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办。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措施。
(4)综合保障组:
组长:区发改委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办。
职责: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装备,做好道路、水电及通信设施抢修和气象应急保障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善后工作组
组长: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员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台办、市公安局分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办。
职责: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台伤亡人员以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旅游黄金周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团队相关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消费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警信息系统
3.3.1接警
区旅游黄金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乡镇办旅游黄金周应急领导机构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预警信息通报
交通、气象、自然资源、林业、卫健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区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预警信息处理
区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民、法人关于黄金周突发事件报警和收到交通、气象、自然资源、林业、卫健等单位通报的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立即进行险情确认,组织专家组成员,结合预警的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5预警发布
一、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省气象、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市气象、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旅游黄金周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预警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电视台、报纸、广播及公众易查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发布内容应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预警行动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监测、分析、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以下措施:一级预警,旅游景区整体关闭停业,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并撤离所有无关人员;二级预警,旅游景区整体关闭停业,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并撤离所有无关人员;三级预警,旅游景区根据情况关闭相应的经营项目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以开放的经营户也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提示;四级预警,旅游景区根据情况关闭相应的经营项目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以开放的经营户也要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提示。
3.7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旅游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原发布部门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1事件分级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按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4)
4.2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2.1事件信息速报
(1)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景区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景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文化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旅游团队在外地发生突发事件的,旅行社负责人同时向发生地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或发生地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
(3)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组织或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突发事件遇险遇难人员的救助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工作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4)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接待旅行社和事发地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情报告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区委台办等相关部门。
4.2.2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场所、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可以先简要报告,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3先期处置
旅游景区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区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旅游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城,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控制危险源,保护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等。
4.4应急响应
4.4.1指挥与协调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进行应急救援,协调各单位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v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由省、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组织实施响应;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响应;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响应;
当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5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1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景区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景区负责人和旅游黄金周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旅游应急指挥部。
旅游黄金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核实有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5.2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事故灾难发生或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景区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景区负责人和旅游黄金周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旅游应急指挥部。
旅游黄金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核实有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5.3旅游黄金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旅游黄金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
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病人)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防疫部门或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景区、旅游团队详细情况。
当卫健局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文旅局,同时向景区、旅游团队经过的地方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
(2)旅游黄金周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旅游景区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卫健局和区文旅局报告,及时救治中毒人员。
区卫健局和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协调卫生等部门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认真检查用餐场所,查找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团队所处的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5.4旅游黄金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危及景区旅游者(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时,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向受害者提供救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5.5涉外、涉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被困、伤亡事件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向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和组团社的旅游应急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旅游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文旅局,并按照《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宣布应急结束。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旅游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政府、宣传部等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
6.1善后处置
旅游黄金周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上报区政府。事发地乡镇办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在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旅游黄金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7.2应急队伍保障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依托消防救援、武警、公安等有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各专业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各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3物资装备保障
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7.4应急经费保障
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财务部门要纳入预算。
7.5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1名词术语解释
(1)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是指黄金周期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景区消费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旅游企业经营者:是指旅游景区单位;
(3)旅游者(消费者):是指具有相关旅游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登记成立的旅游景区组织、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和旅游者;
(4)旅游者(消费者)被困:是指由旅游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可能危及旅游者(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状况;
(5)旅游黄金周:指每年法定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节、中秋假期;
(6)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旅游黄金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