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XX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 XX 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 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 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 XX 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 XX 区集中供热的,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政企
- 2 - 联动,专业处置。
1.5 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6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供热突发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使供热热源停运、锅炉房(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损坏、供热管网泄漏、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中断、停水停电或因低温严寒天气等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热的事件。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 个级别。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造成 3 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 1000 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 24小时以上的。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造成 3 人以上(“以上”包含
本数,下同)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 24 小时以上的。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 24 小时以上的。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 48 小时以上的。
2 组织体系 2.1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供热企业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 XX 分局、交警 XX 大队、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XX 供电公司、XX 水务集团、事发地或受影响街道办事处、供热企业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2.1.2 主要职责:
- 4 -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热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等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2.2 区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城市集中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协调工作;定期组织修订《XX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业务培训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事发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及时正面发声。
(2)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协调街道办做好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置,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3)区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我区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经费的落实。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为突发事件中我区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5)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初步研判后,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救援,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参与现场抢险组工作,配合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参与新闻发布报道组工作;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6)区应急局: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受
- 6 - 灾地街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8)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9)公安 XX 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派出所公安干警、街道办实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及抢救伤员医院的警戒;组织、指导交警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通行;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依法控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交警 XX 大队: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保障事故现场救援抢修道路、救援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11)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负责事故期间,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13)XX 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4)XX 水务集团:负责应急供水、排水保障工作。
(15)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突发事件
信息报送,人员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16)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7)XX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根据企业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制定火灾、爆炸等事故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
(18)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 监测预警 供热企业须对可能引起供热事件的自然灾害、供热设施使用年限将近等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处置,对使用年限将近的供热设施加强防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 预防 各供热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供热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预测
- 8 - 各供热企业要根据历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各供热企业建立完善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依托 12319、96556 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供热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参照 XX 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预警分级 3.4.1.1 蓝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可能造成 1 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 24 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3)经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
能引发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3.4.1.2 黄色预警(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可能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 24 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3)经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3.4.1.3 橙色预警(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可能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 48 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3)经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3.4.1.4 红色预警(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可能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 48 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3)经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情形。
- 10 - 3.4.2 预警监测与发布 3.4.2.1 预警监测 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2 预警发布 供热企业、相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蓝色预警由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向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报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转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供热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供热企业、事发单位、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应急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应采取下列 1 项或多项措施:落实 24 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接收上级部门调整预警级别通知,按程序发布。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蓝色预警由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的通知后,按程序发布,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的责任主体
- 12 - 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供热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 40 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40 分钟)向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 40 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4.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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