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XX 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 XX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 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我区公共供水供应,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企业为主,政府协同,专业处置,公开透明。
1.5 风险评估 根据我区水资源的特点及城市公共供水运行分析,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存在因持续干旱、地震、暴雨、施工、水源或净水厂供水设施受到污染、管材老化等自然或人为等因素,造成供水水源短缺、水质污染、设施设备严重故障和损坏等事故,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的风险。
1.6 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 个级别。
1.6.1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 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下的; 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造成 5 万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 48 小时以上的。
1.6.2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 10 万户以上、30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 小时以上的。
1.6.3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 (2)造成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 30 万户以上、50 万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的; (4)遭遇严重干旱,主要客水取水量不足,造成全市性水厂限产超过 30%的。
1.6.4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 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造成 50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的; 因水源污染、水源不足等原因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
称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XX 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 XX 分局、交警 XX 大队、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XX 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XX 水务集团、供水企业的主要或分管领导。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进行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等工作; (5)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2.2 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协调工作;定期组织修订《XX 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业务培训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事发单位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及时正面发声。
(2)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协调街道办做好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置,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3)区财政局:负责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中我区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经费的落实。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为突发事件中我区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5)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初步研判后,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需要,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参与现场抢险组工作,配合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参与新闻发布报道组工作;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受灾地街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8)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9)公安 XX 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派出所公安干警、街道办实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及抢救伤员医院的警戒;组织、指导交警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通行;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依法控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交警 XX 大队: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保障事
故现场救援抢修道路、救援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11)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水资源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2)XX 消防大队:负责供水事故中的消防处置和救援;根据需要参与向断水企业、市民进行紧急供水。
(13)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人员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14)XX 水务集团:负责本集团职责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时的居民饮用水的供应。按照规范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按照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各相关管线单位:事故发生时,及时到现场对本单位负责的管线进行交底。
(16)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供水企业须对可能引起供水事件的自然灾害等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处置,对使用年限将近的供水设施加强防范,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测 供水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供水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3 监测 各供水企业、管线单位,建立完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依托 12319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4.1.1 蓝色预警(四级)
可能造成 1000 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
以上的。
3.4.1.2 黄色预警(三级)
可能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
3.4.1.3 橙色预警(二级)
可能造成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
3.4.1.4 红色预警(一级)
可能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 48 小时以上的。
3.4.2 预警发布 供水企业、相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蓝色预警由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市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经指挥部批准,报XX 市公共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转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
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事发地供水企业、事发单位、水务集团、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听从上级指挥,按照预警要求做好相应前期处置工作; (2)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上报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接收上级部门调整预警级别通知,按程序发布。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蓝色预警由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在接到上级部门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的通知后,按程序发布,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责任主体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一级上报。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 40 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40 分钟)向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
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 40 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由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进行报告。
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X(工作时间)/XXX(夜间及节假日)
区总值班室值班电话:XXXX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市水务集团、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分工和部门职责,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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