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版)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 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范中工作人员,是指在学校教职工及科研项目课题组其他人员、临时外聘人员等。本规范适用于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报销。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差旅费,按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按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财政专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课题组成员中的其他人员出差,可参照办法规定按不高于本校教职工标准执行。
(三)临时外聘人员出差,仅据实报销不高于办法相关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审批制度。本校教职工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主要任务等。
(一)使用预算经费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如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
同一人,则经费负责人审批职责由业务负责人代为履行;如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其部门同级负责人及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及学院负责人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根据经费项目的性质,按上述对应程序审批。
第四条出差职级。有行政定级的人员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标准执行;院士参照办法中“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正高职称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办法中“司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如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当在《XX 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上注明。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经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住宿费票据应注明住宿天数,并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票据未注明的住宿天数的,需提交由住宿地点提供的住宿费结算清单。住宿费票据提供信息不完整的,按住宿一天计算。
第七条无住宿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或提供出差报销票据不完整的,根据实际提供的相关票据,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不得领取各类补贴。
第八条由出差地接待单位统安排用餐及市内交通的,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但由报销人承担,且持接待单位出具的缴纳交通费、伙食费凭证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出差补贴的计算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的,根据实际情况,市内交通费按不超过 2 天的限额报销,伙食补助按 1 天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按照《XX 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 市市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
根据会议或培训通知,如果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会议费或培训费原则上在规定的标准内与差旅费一起据实报销。
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并统安排食宿的,除往返途中给予补贴外,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
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但会议或培训通知中注明食宿、交通费用自理的,可以给予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
第十一条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如确实需要自驾车、租车出差的,过路过桥费的行程应当连续、时间应当吻合。过路过桥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报销,且不给予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费用由所在院(系)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超过办法中“其余人员”的标准,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 50%(包干补助),在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按要求在外出前填写《XX 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可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和领取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发生在外地的零星开支(包括办公用品费、资料费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差旅费的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及其他零星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XX 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机票、航空意外保险单、车票、住宿费票据等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差旅行程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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