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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12 09:40: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辅导员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 编外聘用人员 A 类(学校公招的和劳务派遣的编外聘用任课教师、辅导员);

  2. 编外聘用人员 B 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 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学校聘用人员 A 类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

  6. 编外聘用人员 B 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 50 岁,男不得超过 60 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 学校公招的 A A 类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与劳务公司合作,由劳务公司负责招聘;学校确实要招聘,将参照烟台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1)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招聘公告;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校办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校办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2 . 编外聘用人员 B B 类:由学校各处室上报需要,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校办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1)校内各用人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报办公室及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发布招聘信息;

  (2)分管校长及相关处室考核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办公室备案;

 (3)办公室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学校自聘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 1 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期内年度考核优秀的,如需续聘,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劳务派遣人员报劳务派遣公司;其他人员学校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 30 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 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一 条 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 条 学校及用人处室聘用期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 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处室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四 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均按月计发,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公司发放。

  第十五 条 编外聘用人员 A 类、B 类分别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师和工勤两类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有劳务公司负责。

 第十六 条 编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第十七 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学校自己给予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 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 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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