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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公安局-审批-合并处理项

时间:2022-07-11 2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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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公安局-审批-合并处理项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公安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公安局 保 安培 训机构 、服 务公 司设 立审批 1. 保 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2.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保 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公安局 枪 支( 弹药 )携运 、运输 、配购 、配售 、持 枪证 核发 1. 枪 支( 弹 药 )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民 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持枪证核发 行政许可

  《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公安局 枪 支( 弹药 )携运 、运输 、配购 、配售 、持 枪证 核发

 3.枪支(弹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4. 公 务用枪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 民 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公安局 爆 破作 业单 位和 爆破 作业 人员 许可 1. 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8.1.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爆 破作业人员许可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公安局 典 当业 特种 行业 许可 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35 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 20 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建发〔2005〕201 号)第三条:“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问题。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直辖市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违反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违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